黃任蘭 訴 傲勝(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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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不服本席於2010年7月23日的判決,現申請上訴許可。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DCPI 1885/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5 Nov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PI 1885 / 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傷亡訴訟2009年第18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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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任蘭 原告人
   
  傲勝(香港)有限公司 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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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暫委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2010年11月5日

判案書日期:201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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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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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人不服本席於2010年7月23日的判決,現申請上訴許可。

2.本案的背景事實, 證據分析及案情在本席的判案書已有交代,在此不再重複。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理由,在她的上訴許可申請傳票中已詳細列出。主要有4點: (1) 被告人擬備的審訊文件夾沒有包括聯合醫院的醫療記錄;(2) 本席不應裁定她不可信及不可靠; (3) 本席不應接納被告一方傳召的骨科專家的證供; (4) 現在希望呈交9張新文件,因為該些文件可反敗為勝。

3.就第一點而言,原告人在2010年6月28日的聆訊或開審時沒有提及這點。這點也與事實不符, 聯合醫院的醫療記錄可參考審訊文件夾E, 第3至28頁。查實, 原告人在開審時沒有携帶被告人送達給她的審訊文件夾,共2個。本席指示被告人的律師借另外一套給她,審訊得以順利進行。

4.就第二及第三點而言, 本席已在判案書已有詳細交代, 在此不打算重覆。

5.就第四點而言, 原告人忽然在本聆訊中要求呈交9張紙的文件,以下稱為P(1-9), 當中第4至8頁在審訊文件夾已覆蓋(即E 文件夾, 第3, 6, 7, 10及11頁),第1, 2, 3及9頁的新文件似乎是物理治療部在2006年10月26日的筆記, 本席詢問原告人這些文件可如何反敗為勝,她稱聽說可反敗為勝, 但不能加以解釋。本席注意到該些文件內容記載2006年10月26日物理治療師引述原告人稱在2006年9月18日試用修腰帶後疼痛(應是2006年9月16日) 。這些文件不但違反案例Ladd v Marshal [1954] 3 ALL ER 745的原則(即盡了合理努力在審前也不能獲得證據),本席亦看不出這些文件對案情有實質幫助。

6.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除非所擬上訴具備合理成功的前景,或為秉行公義而須由上訴法院考慮,否則法庭不可以許可申請人提出上訴。

7.基於上述情況,本席不認為原告人的上訴理據有合理的成功機會,亦不認為有其他利於秉行公義的理由進行上訴。本席撤銷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原告人須付被告人是次申請而招致的訟費,簡而評定為$9,600, 14天支付。

  李慶年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 無法律代表, 親自應訊
被告人: 由的近律師行延聘的大律師王志光先生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