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麥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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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100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0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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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兩項販毒罪,以下是本席的判刑理由。 判刑理由 2.控方案情指出2010年7月16日下午約3時47分左右,警員在深水埗基隆街391號看見被告匆忙進入一幢大廈。警員在該大廈地下的電梯大堂截查被告。當時被告手上拿著一個黑色的銀包。警員在這個銀包之內找到一個內有毒品的膠袋(證物P1)。在警誡下,被告說這些毒品是氯胺酮,而她打算賺些錢。之後,警員用被告的鎖匙進入這幢大廈的1樓G室。在屋內的一張檯上面,警員找到44個內有毒品的膠袋和22個錫紙包裝的毒品。另一方面,警員亦都找到一個電子磅、四袋膠袋(相片冊中S6至S9,總共有561個),亦都有膠紙和封膠袋用的設備以及一把鉸剪。被告在警誡下進一步承認,所搜到的毒品全部都是她的。被告打算出售這些毒品賺錢,被告亦承認她把得來的毒品重新包裝在較細的膠袋,再轉售毒品賺錢。 3.政府代驗師確認證物P1是3.48克粉末,內含2.86克氯胺酮,而就有關其他所搜獲的毒品,詳情如下:
4.被告在被捕時管有1,580元現金警方估計所搜獲的毒品約值二萬七千三百多元。 求情理由 5.被告現年27歲,中二程度,未婚。被捕之前曾經任職侍應,月入一萬元左右。被告過往曾經吸食毒品,現在已經沒有吸毒的習慣。涉案的單位是被告租住的。被告坦白認罪。 判刑 6.本案涉及的毒品以氯胺酮為多,被告的分拆毒品轉售圖利角色亦十分明顯。被告從2003年12月開始便有四項管有毒品罪,並未曾判監,但被告並沒有珍惜那些機會,反而變本加厲,干犯更嚴重的販毒罪。但本席就本案的判刑而言,不會因為被告的前科而加刑。 7.有關販運氯胺酮的判刑,上訴庭在2008年6月在許守城一案已經大幅提高量刑起點。一般而言,涉及10克至50克氯胺酮的判刑起點是4年至6年,而1克至10克氯胺酮則為兩年至四年。被告最實際和最重要的求情理由是她坦白認罪,這使她有三分一刑期扣減,而被告認罪亦是明智之舉。涉案的毒品市價約為二萬七千三百多元,被告身上亦有1,580元現金。本案亦考慮到上訴庭在高家興[2009] 4 HKLRD851一案之中,有關混合毒品判刑的考慮因素。本席認為就本案而言,以綜合式方式判刑較為適合。 8.就第一項販毒罪而言,涉案毒品只有氯胺酮,份量是2.86克,根據判刑指引,本席以兩年作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16個月。 9.第二項控罪涉及混合毒品,主要包括氯胺酮、可卡因和冰毒。氯胺酮的份量較多,達到31.25克。依循上訴庭在高家興一案所提到的綜合判刑方式,本席以本案的氯胺酮作為量刑的基準,然後因應另一種毒品的份量作出調整。第二項氯胺酮的份量是31.25克,屬於4年至6年的判刑級別。單單以氯胺酮的份量,本席以5年作為起點。另外,第二項控罪亦涉及7.03克可卡因和0.43克冰毒,根據判刑指引,可卡因的份量可以判刑3年,而冰毒則可以判刑3年或以上。但本席考慮到整體量刑原則和採取綜合判刑的方式,因此,第二項的整體判刑起點是五年半。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44個月。 10.就這兩項判刑,本席亦考慮到整體判刑原則,亦打算對被告從輕發落,頒令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即是說被告需入獄44個月。本席亦批准控方就第38條通知書的申請,就涉案單位的業主或公司作出事實通知書。本席亦簽署了有關通知書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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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