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Champion Court 訴 Pang Ping Fan Peter and Another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55/2005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January 2011.
1. 在本申請中,被告人要求推翻本席在2010年11月4日所作出的命令,批准原告人聘用自己的承判商,拆毁被告人物業內非法的建築物。
|
DCCJ55/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5年第55號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1年1月3日 判決書日期:2011年1月3日 判決書 1.在本申請中,被告人要求推翻本席在2010年11月4日所作出的命令,批准原告人聘用自己的承判商,拆毁被告人物業內非法的建築物。 2.本席已經在2010年11月4日的書面判詞中,交代了本案的事實背景,在此不贅。 3.在本申請中,第二被告人指出,她當日身體不適,故不能出席當日的聆訊。可是即使第二被告人有合理的理由不出席當日的聆訊,假如被告人沒有合理理由反對原告人的申請,本席亦不應推翻2010年11月4日的判令,否則被告人只是浪費法庭的時間。 4.在本申請中,被告人堅持一點:根據黃法官在2006年7月6日的命令,他們只需要拆毁在大廈公用地方內的非法建築物,黃法官的命令沒有要求他們拆毁在被告人物業內的非法建築物;故此,他們堅持保留在他們物業內的非法建築物。 5.本席已經在2010年11月4日的判詞中指出,黃法官的命令要求被告人拆毁在申索陳述書內所指出的非法建築物。即使這些非法建築物在被告人的物業內,被告人亦須拆毁。這亦是上訴法院的理解。根據上訴法院在2008年5月23日駁回被告人上訴的判詞中第10段及第20段的內容,被告人必須拆毁所有在他們物業內的非法建築物。顯然,被告人在他們的物業內保留了一座非法通往天台的樓梯,這項建築物明顯在被告人的物業內,但上訴法院亦要求被告人拆毁。根據判詞第20段的內容,被告人的責任非常簡單:他們只須根據樓契內的天台建築圖則拆毁非法的建築物,並且還原物業到原先的狀況;故此,被告人沒有理由不根據有關的圖則拆毁在他們物業內的非法建築物。 6.在本聆訊中,第二被告人指責原告人一直誤導法庭。根據Kevin Kin Kwok Nie在2010年11月2日存檔的第二份誓章內KKKN-7的證物,天台只有部分的面積塗有粉紅色。這一粉紅色的面積與第二被告人第五份誓章內MAN-9證物內粉紅色的面積有所不同。原告人向法庭解釋,他們在索取有關的文件時,因為文件是黑白的,故此出現了這樣的錯誤。 7.可是本席不認同這個錯誤在本申請中有任何的影響。根據上訴法院在剛才所提及判詞中第20段的內容,被告人須根據該圖則,還原物業至原先的狀況。在此情況下,被告人只需要根據她在誓章內提供的正確圖則還原物業。可是即使時到今天,被告人亦沒有根據有關的圖則,拆毁在他們物業內的非法建築物。既然被告人堅持他們不需要拆毁這些建築物,本席只可批准原告人聘用他們自己的承判商進行有關的工程。 8.因為被告人沒有任何合理反對原告人申請的理由,本席否決被告人的申請,並且維持本席在2010年11月4日所作出的命令。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9.被告人須向原告人支付本申請的訟費。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10.有關的訟費將根據彌償基準計算,原告人亦可以取得適合聘用大律師的證書。本席在2010年11月4日的判詞中,亦曾經處理過關於彌償基準及適合聘用大律師證書的申請。本席認為,本席在當日所列出關於此兩項申請的理由,在今天的申請中仍然適用。所以基於這些理由,本席亦作出同樣關於訟費的命令。
|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J 55/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