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Champion Court 訴 Pang Ping Fan Peter and Ano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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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不滿本席在2010年11月4日及2011年1月3日所作出的兩項命令,要求提出上訴。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

Case No.DCCJ 55/200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Mar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55/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5年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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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CHAMPION COURT  
 
第一被告人 PANG PING FAN PETER  
第二被告人 MAN YUK YING VIV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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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1年3月2日

判決書日期:2011年3月2日

判決書

1.被告人不滿本席在2010年11月4日及2011年1月3日所作出的兩項命令,要求提出上訴。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

2.本席已經在2010年11月4日及2011年1月3日的判詞中,交代了本案的事實背景及本席作出有關命令的詳細理據,在此不贅。

3.歸根究底,被告人只是堅持一項理據:根據黃法官在2006年作出的裁決,被告人只須拆毀在大廈公用地方內的非法建築物,而毋須拆毀在被告人物業內的非法建築物。本席已經在較早時的兩份書面判詞中清楚指出,黃法官的命令是包括所有在被告人物業內及公用地方的非法常建築物。這亦是上訴法院的理解。根據上訴法院在2008年5月28日駁回被告人上訴許可的判詞中,被告人必須拆毀所有在他們物業內的非法建築物,包括在他們物業內的一座非法通往天台的樓梯。假如黃法官的命令只是包括在公用地方內的非法建築物,上訴法院便不會要求被告人拆毀該座在被告人物業內的樓梯。

4.在2011年1月3日及今天的聆訊中,被告人提出圖則錯誤及鐵絲網的問題。顯然,這並非問題之所在。在2011年1月3日的判詞中,本席已經清楚強調,被告人只須根據他在誓章內所提供的正確圖則還原物業,被告人便已經履行了他們的責任。可是被告人堅持不拆毀在他們物業內的非法建築物,這才導致原告人提出他們自行聘用承辦商進行拆毀非法建築物工程的申請。

5.本席多次向被告人強調,他們對黃法官命令的理解是錯誤的。可是,第二被告人堅持己見。本席認為這亦無補於事,亦耽誤了本案不少的時間。本席認為被告人的上訴沒有任何成功的機會,故此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6.本席認為在以往聆訊中關於彌償基準及適合聘用大律師證書的理由,在本申請同樣適用。本席認為被告人只是無理地拖延本案的進展,所以本席要求被告人繳付堂費,以彌償基準計算。原告人可取得適合聘用大律師的證書。

  (陸啟康)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由Dundons律師行延聘的Mr Alvin Tsang律師代表
第一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並由第二被告人代表
第二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