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司徒智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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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9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79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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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法官詢問被告人是否願意接受感化令,被告人表示願意) 1.本案被告人司徒智邦於本席席前承認案中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控罪一)、一項使用未領牌車輛罪(控罪二)及一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控罪三),三項控罪均案發於2010年3月29日,案發地點同為香港九龍北帝街133至135號地下外。 2.管有危險藥物罪涉及內含5.65克氯胺酮的9.47克粉末,被告原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否認控罪,但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經審訊後,法庭裁定被告人管有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而就著控罪二(使用未領牌車輛)及控罪三(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被告是於開審前便已承認上述兩項控罪。 3.案發時,警員於九龍木廠街、北帝街一帶進行反毒品行動,警員看見被告人駕駛私家車NS 6089,並自該私家車下車。警員因被告人的可疑行徑而搜查被告,並於被告身上搜出控罪一的氯胺酮毒品。就著控罪二及控罪三,經調查後,警方發現NS 6089是一行車證,早於2009年10月9日便已過期的車輛,而於案發當天,被告對使用上述車輛亦並沒有一份有效和符合香港法例規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 4.被告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但於本案發生後,被告再干犯一項使用沒有第三者保險罪,而被觀塘法院判監兩個月及吊銷駕駛執照12個月(案件編號為KT 6057/2010)。就著被告人的交通定罪紀錄,被告人於2010年8月24日,因一項駕駛沒有領牌車輛而被定罪,並被判罰,罰款500元。 5.法庭於判刑前,考慮了有關被告人的戒毒所報告及感化主任背景報告。戒毒所報告指被告人已無毒癮,因此亦並不適合於戒毒所接受羈留。被告人於他的感化主任背景報告中透露,被告人因受不良朋輩所影響,自16歲開始便吸食毒品,他亦加入三合會社團,被告時常有到深圳流連、召妓及吸毒的習慣。而就著控罪二及三,被告則向感化主任解釋,於2010年初,他向一名友人購入案中的車輛後,因被告人沒有足夠金錢續領車牌及繳付保險費,而干犯控罪二及三。 6.法庭其後再提取感化主任報告,以探討被告人是否適合接受感化監管。感化主任於感化主任報告指出,感化主任曾建議被告人接受住宿式的戒毒治療,但被告對此頗為抗拒,被告是同意接受一些非住宿式的戒毒輔導,而被告亦已向路德會的彩虹中心登記,參加該中心舉辦的輔導療程。感化主任於報告指出,被告向感化主任所顯示戒除毒癖的決心,看來似乎頗為表面。被告向感化主任承諾,他是願意於路德會彩虹中心接受輔導,增強自制能力,以戒除毒品對他的引誘。感化主任最終建議被告人接受18個月感化監管,並附帶以下四項條件,即:
7.法庭於量刑時考慮了被告的背景、本案之案情、涉案毒品的性質、數量,法庭認為就著控罪一(管有危險藥物罪),感化監管是一適當可行的判刑。就著控罪一,法庭判被告人接受18個月感化監管,除一般感化令之條款外,被告人並須遵從感化主任報告內的四項特別條款,即:
8.就著控罪二,法庭判處被告人罰款3,000元;控罪三,法庭判處被告人罰款5,000元,此外,法庭亦吊銷被告人的駕駛執照,為期12個月,期間,被告人是不可以駕駛任何類別的車輛,亦不可以領取任何類別的駕駛執照。 (法官就違反感化令的事宜向被告人作出解釋,被告人表示明白) (法官就停牌期間駕駛及吊銷駕駛執照的事宜向被告人作出解釋,被告人表示明白) 9.罰款合共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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