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司徒智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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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9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793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仲衡 日期: 2012年6月1日上午9時49分
控罪: [1]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人司徒智邦是區域法院案件DCCC 793/2010的被告人。法庭經審訊後,裁定被告人案中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不成立,但管有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2.而就著該項控罪,法庭於2011年2月10日,判處被告人接受18個月感化監管,而有關感化令之條款,包括:(a)被告人必須遠離所有危險藥物;(b)被告人須接受戒毒治療;(c)被告人須接受隨機尿液樣本測試;及(d)工作、居住須經感化主任指示。 3.其後,被告人於2012年5月18日被帶到本席席前,被告承認他違反感化令,法庭因此將案件押後至今天,提取有關被告人之感化主任進一步報告及戒毒所報告。 4.於今天,法庭考慮了有關被告人之感化主任報告及戒毒所報告。法庭亦得悉,被告人於本年5月28日,於觀塘法院就著另一宗案件,被法庭判於戒毒所接受戒毒治療。而感化主任報告中亦指出,被告人於接受感化監管期間,並無按感化令之要求,與感化主任保持聯絡;更甚的是,被告人於與感化主任失去聯絡期間,干犯另一宗與毒品有關之控罪。 5.感化主任認為,被告人缺乏紀律,考慮到被告人長期受毒品影響,認為被告人繼續從感化監管得益的機會不高,因此不接受被告人繼續接受感化監管,並建議法庭解除被告人之感化令。 6.而被告人之戒毒所報告則指出,被告人有毒癖。而事實上,於5月28日,亦因另一觀塘案件(KTCC 3100/2011)被法庭判往戒毒所接受治療。報告建議,被告人繼續於戒毒所,完成他的戒毒療程。 7.法庭考慮了席前資料,認為就著被告人違犯感化令的唯一適當處理方式,是解除被告人的感化令,並以戒毒所命令取代。因此,法庭解除被告人的感化令,改判戒毒所命令,須留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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