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道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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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本席剛剛在裁決理由書詳細說出控罪的詳情,現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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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5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754號 ----------------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本席剛剛在裁決理由書詳細說出控罪的詳情,現不贅述。 2.第一項1.35克冰毒是在被告手中搜到的;第二項和第三項的毒品是在被告於窩打老道1L號1樓 1號套房找到。警員所提供的背景口供的第4段,說被告是獨居於窩打老道1L號2樓1號的套房,資料來源是被告。辯方大律師說這是錯的,被告是住在上海街130號。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42歲,中四程度,未婚。被告並不是有如背景口供所說,案發時是無業。辯方大律師稱,被告是跟車散工,收入不定,但有時有數千元的收入。辯方大律師亦呈上特區訴李燕如CACC 81/2008作為參考,認為以涉案冰毒的份量,法庭可以酌情把量刑起點降低。 判刑 4.被告有十四項定罪紀錄,當中十一項涉及毒品,而這十一項中有兩項是販毒罪。被告在2009年1月14日出獄。第一項控罪涉及1.35克冰。被告明顯地是正在等候把毒品交給另一個人。本席考慮到前述李燕如的案例,但並不認為本案值得法庭行使酌情權降低量刑起點。被告並沒有悔意,甚至說關員誣捏虛構、插贓嫁禍。被告有兩項相關販毒的前科,本席根據上訴庭判刑指引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本席並不覺得被告有任何的實質求情理由,因此就第一項控罪判刑3年。 5.第二項控罪涉及數種毒品,本席考慮到特區訴高家興CACC 355/2008,以綜合的方式來量刑。第二項罪行涉及的毒品以海洛英鹽酸鹽份量較多,達到3.8克。本席參考有關的判刑指引,以兩年作為量刑起點,這已經考慮到其他毒品一併處理的綜合方式。就第二項控罪,本席判被告入獄兩年。但基於總體量刑原則,而本席亦都打算從輕發落,第二項判刑和第一項判刑同期執行。 6.就第三項管有罪,本席考慮到潛在風險的因素,但是打算不加重被告的刑罰。本席以9個月作為起點,判被告入獄9個月,和前述兩項判刑同期執行。即是說就這三項控罪,被告需要入獄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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