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道良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754/2010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December 2010.

1. 被告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本席剛剛在裁決理由書詳細說出控罪的詳情,現不贅述。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754/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2 Dec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75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754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莫道良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
日期: 2010年12月2日上午11時25分
出席人士:  Mr Kenneth Y.F. W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FUNG Louis Karon,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黎得基何福康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3]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經審訊後被判罪名成立。本席剛剛在裁決理由書詳細說出控罪的詳情,現不贅述。

2.第一項1.35克冰毒是在被告手中搜到的;第二項和第三項的毒品是在被告於窩打老道1L號1樓 1號套房找到。警員所提供的背景口供的第4段,說被告是獨居於窩打老道1L號2樓1號的套房,資料來源是被告。辯方大律師說這是錯的,被告是住在上海街130號。

求情理由

3.被告現年42歲,中四程度,未婚。被告並不是有如背景口供所說,案發時是無業。辯方大律師稱,被告是跟車散工,收入不定,但有時有數千元的收入。辯方大律師亦呈上特區李燕如CACC 81/2008作為參考,認為以涉案冰毒的份量,法庭可以酌情把量刑起點降低。

判刑

4.被告有十四項定罪紀錄,當中十一項涉及毒品,而這十一項中有兩項是販毒罪。被告在2009年1月14日出獄。第一項控罪涉及1.35克冰。被告明顯地是正在等候把毒品交給另一個人。本席考慮到前述李燕如的案例,但並不認為本案值得法庭行使酌情權降低量刑起點。被告並沒有悔意,甚至說關員誣捏虛構、插贓嫁禍。被告有兩項相關販毒的前科,本席根據上訴庭判刑指引以3年作為量刑起點。本席並不覺得被告有任何的實質求情理由,因此就第一項控罪判刑3年。

5.第二項控罪涉及數種毒品,本席考慮到特區高家興CACC 355/2008,以綜合的方式來量刑。第二項罪行涉及的毒品以海洛英鹽酸鹽份量較多,達到3.8克。本席參考有關的判刑指引,以兩年作為量刑起點,這已經考慮到其他毒品一併處理的綜合方式。就第二項控罪,本席判被告入獄兩年。但基於總體量刑原則,而本席亦都打算從輕發落,第二項判刑和第一項判刑同期執行。

6.就第三項管有罪,本席考慮到潛在風險的因素,但是打算不加重被告的刑罰。本席以9個月作為起點,判被告入獄9個月,和前述兩項判刑同期執行。即是說就這三項控罪,被告需要入獄3年。

  陳廣池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