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仲芹

Case No.CACC 230/201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1 Mar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C 23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0年第230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0年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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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周仲芹
(CHOW CHUNG 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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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聆訊日期: 2011年3月11日

判案日期: 2011年3月11日

頒發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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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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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本案涉及兩名被告人。除了申請人周仲芹(“”),另一被告人是張柏淦(“”)。

2.案發時22歲而則是23歲。他們是舊同事,故相互認識,亦經常約會。

3.2009年9月一名年僅13歲的女受害人X在互聯網聊天室認識了,並和他交換電話號碼。曾多次約會X,但不成功。

4.2009年9月6日,成功約會到X。他們在一商場會面後,帶X前往和其兄長的居所。較早前知悉和一名女子約會,故將該居所的門匙交了給

5.和X進入居所後鎖上大門,兩人一起玩電腦。其間申請人非禮X,包括脫去她的衣服迫令她替他口交。其後,返回居所,並在的協助下強姦了X。更在指示下將兩人性交過程用手提電話拍下。完事後,叫X沖涼及洗頭以洗掉身上的精液。當X沖洗完後走出浴室時,說,“見到咁high又想玩埋一份”。

6.最後亦強姦了X,而亦以手提電話將過程拍下。當X反抗,不願意和合作時,向X動粗,不但對她怒斥,更用拳頭打她的頭部。

7.容許X離開前,要X再替他口交,而更恐嚇她,說會找個麻包袋袋起她及拋她落海以免後患,來迫使X就範。

8.隨着威迫X和他合作,他不但要X面向鏡頭,更要她做V字手勢及撫摸自己身體及跟著他說,“下一次再一齊做愛”。

9.最後當X表示不會再來時,要脅要將拍下的片擺上網,而容許X離開時,要X刪除手提電話內兩人約會的訊息。

10.上述事件導致被控多項控罪,針對的控罪包括第一項非禮罪,第二項協助和教唆強姦罪,第四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和第五項強姦罪。

11.則被控第三項強姦罪,第六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及第七項非禮罪。

12.2010年6月18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席前承認第一項非禮罪,第四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和第五項強姦罪,第二項協助和教唆強姦罪則留在法庭檔案,沒有繼續進行聆訊。

13.則承認一項強姦罪和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另外的非禮罪亦是留在檔案,沒有繼續聆訊。

14.就非禮罪、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及強姦罪,張法官分別採納2年、2年及13年的量刑基準並因認罪而將刑期扣減三份一至16個月,16個月和8年8個月。

15.張法官下令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的16個月判刑和強姦罪的8年8個月同期執行,但非禮罪的16個月刑期中 10個月要和8年8個月的刑期分期執行。

16.要服的總刑期為9年6個月。不服判刑,現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判刑上訴。經聆訊後,本庭駁回他的申請,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上訴理由

17.提出數點上訴理由。他強調非禮罪和強姦罪在同一日發生,判刑應同期執行。他亦指有同類案件的判刑較他的判刑為輕。他強調自己雖然有對X動武,但她沒有受傷,而在強姦過程,亦有使用安全套,因此13年的量刑基準過高。

18.力稱他是在的教唆下才拍下X被姦的影片,而強姦X的過程更較為嚴重,因此他的判刑不應較的為重。

19.更指自己認罪令X無需出庭作供,故刑期扣減可以較三份一為多。

討論

20.本案是一宗極為嚴重的非禮及強姦案件。夥同他人誘騙一名13歲女童到涉案居所,然後扣押她。其間對該名女童作出極度猥褻及侮辱性的性侵犯。

21.表面上看來,的罪責不相伯仲,但明顯是始作俑者。他先在網上結識X,更在騙取她的信任後,用極為卑劣的手法侵犯她。

22.明顯是有計劃行事。他帶X返回該居所前,已作出安排從取得該居所的門匙。

23.先脫去X的衣服後迫她替他口交,其後更安排返回居所,然後一起侵犯X。

24.在侵犯X的過程,更向X動武,亦威脅會將拍下的照片上網及會殺害她。

25.以案件的背景而言,原審法官絕對有權認為的罪責較的更為嚴重。

26.一些無恥男士在互聯網上認識無知少女後,用不同方法性侵犯她們的案件,越趨普遍。法庭有責任保護年輕女性不受該些無恥男子的侵犯。

27.的罪行必須重判以收阻嚇。張法官的量刑基準及最終判刑都並非明顯過重。認罪而獲得的三份一刑期扣減亦已足夠,再無扣減餘地。

28.本庭不批准就判刑上訴。




(楊振權)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曾霆鏗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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