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鈺麟
|
HCMA 92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92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定額罰款(違例泊車)傳票2010年第8, 17, 18號)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3月3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3月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37章《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的案情沒有受到爭議。 3.審訊時,裁判法官在控方舉證完畢後,已清楚向上訴人解釋了他的權利,因為上訴人當時沒有律師代表。 4.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上訴人最主要的辯護理由是挑戰憲法。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5段指出上訴人在審訊時用以下三項的論點挑戰憲法:
5.裁判法官經考慮後,決定駁回上訴人這個憲法挑戰。裁判法官的理由歸納為以下三大要點:
6.上訴時,上訴人同樣是作出自辯。首先本席需要確認上訴人的身份,因為上訴人到庭時沒有攜帶身份證。上訴人後來被本席確認為這宗案件的上訴人。 7.本席在聆訊前已收到上訴人一份詳盡的陳詞大綱,上訴人正如黃律師指出,同樣是投訴:
8.上訴人在庭上强調指出,《基本法》是覆蓋整個香港特別行政區,而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府。本席不認為這是一個值得詳盡討論的概念,因為特別行政區不是一個人,特別行政區政府是代表特別行政區處理種種發生在特別行政區內的事項,其中一個事項是控告一些違例的人士。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的制定,賦予律政司司長權力去檢控違法人士。因此,本席認為裁判法官的論點是沒有錯的。 9.至於上訴人所提及HMCA 1100/2008一案,正如裁判法官所講,那是沒有任何約束性的。因為當時那位法官所提及的事項,其實只是他的個人意見。 10.本席再次重覆裁判法官所講,《基本法》的制定,令到香港在法律上不會出現一個空罅情況,所有的法例可以延續下去,社會秩序亦不會出現大亂。 11.本席閱讀過上訴人的陳詞大綱,亦聽過答辯人的書面陳詞後,本席不認為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黃志偉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Leung Kwok Hung v. The 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and Another
律政司 對 單格全
The Catholic Diocese of Hong Kong also known as The Bishop of the Roman Catholic Church in Hong Kong Incorporation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au Kwok Fai Bernard
郭卓堅 v. 立法會主席及各立法會建制派議員(39人)
Lau Kwok Fai Bernar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剛果民主共和國及另五人 訴 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
Vallejos Evangeline Banao, also known as Vallejos Evangeline B v. Commissioner of Registration and Another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and Others v. 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
Mk v. Government of HKSAR
Kwok Cheuk Kin and Another v. Director of Lands and Others
Ga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Ma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Leung Kwok Hung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A 928/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