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陳鈺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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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聲稱有重大而廣泛的法律觀點,希望本席頒一個許可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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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28/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92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定額罰款(違例泊車)傳票2010年第8, 17, 18號)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3月23日 判決理由日期 : 2011年3月23日 判決理由書 1.申請人聲稱有重大而廣泛的法律觀點,希望本席頒一個許可令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申請人所提出的法律觀點,本席不認為是一個廣泛而有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終審法院已經清楚說明,本席在裁決書內亦有提及:
3.這不等同終審法院一定需要得到人大常委會對每項法律條文的解釋。終審法院執行和解釋《基本法》的權力來自《基本法》,並受到《基本法》的條文所約束。 4.本席不認為申請人所提及案件FVCV 14-16/1998對他今天的申請有任何幫助。正如黃律師指出,申請人現在提出全部的論點與他在裁判法院及在上訴時所提出的論點十分相同,亦已得到適當的處理。 5.本席不認同裁判法官有任何誤解,亦看不到有任何理由批准這個申請。因此,申請被拒絕。
答辯人:由律政司黃志偉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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