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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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3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2458號)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 2011年3月11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3月11日 裁決理由書日期 : 2011年3月30日 裁決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傷人罪」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有關的裁決,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事發當天,控方第一證人(一八十多歲的老翁)獨個兒到公園散步。當控方第一證人行經公園的兒童玩耍區時,上訴人的兒子擋在控方第一證人的面前,控方第一證人於是輕觸上訴人兒子的頭部。 3.當控方第一證人步至附近的涼亭時,上訴人突從後高聲質詢控方第一證人為何毆打其兒子。上訴人更衝前以雙手大力推向控方第一證人的背部,控方第一證人倒下,面部大量出血。 4.控方第三證人為到場的警務人員。警誡下,上訴人聲稱控方第一證人拳打其兒子頭部後竟欲逃走,但逃走時不慎倒在地上。 5.控方第四證人當天下午帶同其5歲大的女兒到公園耍樂,她坐在附近看著女兒。控方第四證人看見控方第一證人曾觸摸上訴人兒子頭部後步向涼亭,上訴人卻衝前將控方第一證人推倒在地上。 辯方案情 6.事發當天下午,上訴人與兒子在涉案公園玩耍。 7.上訴人看見控方第一證人步往其兒子身後,以拳毆打其兒子頭部,兒子臉部隨即變青且表現痛楚非常。此時,控方第一證人快步離去。當控方第一證人到達公園的涼亭時,他無故跌倒。 上訴理據 8.上訴人沒有提交任何的書面上訴理據,她只是表示其兒子遭人毆打,她實是被冤枉。 討論 9.此案除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外,還有獨立的控方第四證人的證供。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表示,控方第四證人不認識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與上訴人沒有仇怨,她將當天觀察到的事情如實及正確地在法庭前講述。裁判官更表示若本案沒有控方第四證人的證供,他會認為定罪是不穩妥的。 10.就證人的可信性及證供的可靠性,除非有關的裁斷是有違邏輯或內含不可能性,上訴法庭不會隨意干預。 11.本席看不到定罪有不穩妥的地方,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鍾洪偉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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