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喜來 訴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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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 盧先生 ,原任職運輸署。隨着署方於1994年把部份工作私營化,盧先生須按「取消職位」條件退休。同年,盧先生被當時的市政總署錄用。盧先生提出此訴訟,指政府違反協議,令他在當年此轉變時,未能成功留任運輸署,或成功在退休前已轉任市政總署,導致他喪失了原來薪級、年資、和福利,要求政府賠償。被告人是現在的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本訴訟涉及幾個本港回歸前後的政府部門;除非必須指明某部門,否則本席將於以下統稱盧先生的對方為“政府”。

Cites 1 case

上訴法庭拒絕批予原告人的上訴許可。請參閱HCMP962/2011 日期: 2011年6月30日
Case No.DCCJ 1059/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Apr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105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 2009年第1059號

________

原告人 盧喜來  
被告人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  

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梁俊文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2011年1月10至12日

判案書日期:2011年4月1日

判 案 書

1.原告人盧先生,原任職運輸署。隨着署方於1994年把部份工作私營化,盧先生須按「取消職位」條件退休。同年,盧先生被當時的市政總署錄用。盧先生提出此訴訟,指政府違反協議,令他在當年此轉變時,未能成功留任運輸署,或成功在退休前已轉任市政總署,導致他喪失了原來薪級、年資、和福利,要求政府賠償。被告人是現在的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本訴訟涉及幾個本港回歸前後的政府部門;除非必須指明某部門,否則本席將於以下統稱盧先生的對方為“政府”。

2.盧先生於2008年10月,透過律師在高等法院提出訴訟(即高等法院民事訴訟案第2008年第1870號)。其後案件轉至本法院。盧先生現在親自行事。

3.除了盧先生,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傳召了,在運輸處負責處理盧先生投訴個案的秘書黄女士作供。黄女士在庭上確認,她作供的内容,其實都是來自她從歷年檔案内文件所得的理解。

背景

4.盧先生於1978年開始在政府任職,自1982年一直任職運輸署。九十年代初期,政府開始把運輸署管理各條隧道的工作,外判予私營商。運輸署同時成立了隧道監察組,並透過選拔,從在職員工甄選合適人選,調任該組。調任隧道監察組的員工,有12個月的適應期;期間若員工或署方改變決定,員工仍會按「取消職位」條件退休。

5.1990年4月10日,盧先生出任二級運輸監督(即Transport Controller II,下簡稱“TC II”)。1992年9月17日,他調任為見習技術員(交通) (即Technical Officer Trainee (Traffic),下簡稱“TOTT”)。但在1993年9月16日,盧先生再次調任為TC II。

6.1993年1月,即盧先生調回出任TC II之前,當時的行政局批准運輸署,把該署停車收費錶的操作和保養,也外判予私營商執行。與隧道管理私營化的安排相似,停車收費錶組的工作私營化,將令到現在該組的職位取消。

7.1993年1月6日,當時的運輸署署長,向受影響的員工發岀《第124號通訊》,指出由於私營化計劃而須取消職位時,仍未退休或未滿60歲的受影響員工,將會有以下選擇:

(1) 按「取消職位」條件提早退休;

(2) 申請調任其他政府職系;或

(3) 留任該署。

8.《124號通訊》列明,未能尋找其他政府職位的員工,均須按《公務員事務規則》第383或388條接受遣散。該通訊要求受影響員工表明他們的選擇,並填妥附夾的表格後交回署方,以便進一步統籌有關安排。

9.1993年2月和3月,當時的公務員事務司,向各部門首長和運輸署署長發出内部文件,解釋政府對受取消職位影響的員工的政策,並重申會盡可能提供協助。

10.1993年6月21日,運輸署署長向停車收費錶組各運輸監督 (下簡稱“TC”),發出《197號通訊》,通知他們上述政策,以及情況的最新發展,並再次要求員工填妥選擇表格,並於1993年8月9日前交回。

11.上述事件,都是在盧先生仍然任職TOTT期間發生。可是,就在盧先生調任TC II之前,運輸署於1993年8月24日,去信予盧先生。根據該信,是盧先生申請由TOTT調回任職TC II的,並於8月23日進行了面試。當時署方表示可以把他調回之前TC II的職位,以填補停車收費錶組中一個TC II的空缺。不過,署方同時提醒盧先生,他可能隨着上述政府把該組工作私營化的計劃,需於年底按「取消職位」條件强制退休。

12.因應當時政府華人公務員公會的要求,上述《197號通訊》所定的員工回覆期限,由原定的1993年8月9日,一再延展至最終1993年10月22日。盧先生於1993年9月16日調任TC II,並於同月30日,交回他的表格;他選擇了“留任運輸署或申請其他政府職位” 。

13.1993年11月8日,運輸署致函公務員事務司,解釋了私營化實施後的空缺,並根據當時在職15名TC II的選擇和資歷,將由9名出任那些空缺,其餘6名將被遣散。該函件附夾了該15名TC II的優先次序排名。盧先生排名第14,所以不被聘用,需要退休。

14.1993年12月17日,運輸署署長去信盧先生,通知他上述結果,他須於3個月後按「取消職位」條件退休。為此,盧先生將於1993年3月22日,開始退休前休假,並將獲發加額年度退休金,以及相等於6個月薪金的優惠金。

15.不過,其後出現了新的發展。1993 年12月21日,其中一名選擇了,並成功獲得將來監察組空缺的TC II,改變主意而選擇退休。因此,從新出現了一個空缺。

16.由於所有通知不獲聘用的信作已出,署方為求公平,聯絡了受影響的TC II,了解他們的最新意向。最後盧先生和另外兩名TC II ,皆以書面回覆選擇留任運輸署。按資歷排出的優先次序,盧先生位於三人之末,盧先生再次落選。運輸署署長於1994年1月19日去信盧先生,通知他有關結果。

17.盧先生也曾要求調任TOTT。1994年9月20日,運輸署署長向盧先生建議,再次錄用他為TOTT,但只能在盧先生正式退休後,才從新聘用盧先生。盧先生沒有接受該建議。

18.除非成功調任其他政府職系,盧先生依然須按原來「取消職位」條件退休。盧先生於1994年3月開始退休前休假。期間盧先生曾投考當時市政總署的助理小販管理主任(即Assistant Hawker Control Officer,下簡稱“AHCO”)一職。運輸署署長也曾於1994年4月21日去信要求當時的市政總署署長,安排面試機會予盧先生。1994年6月10日,市政總署通知盧先生未能錄用他,並提議把他安排於候補名單之中。

19.由於未能在退休前,成功轉任其他政府職位,盧先生於1994年10月4日,正式按上述「取消職位」條件退休。

20.到了1994年11月11日,市政總署去信盧先生,提出聘用他為AHCO。11月18日,盧先生回覆並接受聘請。盧先生任此職位,直至現在。

21.盧先生直至退休前,在政府任職的年資和福利,已按「取消職位」條件,在退休時結算。如今從新受聘加入公務員行列,他的年資、薪金和福利,也從新開始計算。這也構成盧先生不滿的主因。

盧先生的投訴

22.單從文件顯示,除了1997年7月至2002年7月約5年間例外,盧先生多年來不斷向上述各個有關部門首長,以及兩任特區行政長官,提出申訴。歷年文件所載,盧先生重複投訴的,主要是以下各點:

(1) 政府就他提出留任運輸署的要求,處理不公平,實際上令他别無選擇,必須退休。

(2) 他申請轉職當時市政總處,未得到優先取錄,在退休後始獲聘用。

(3) 他不獲准在新職保留原來薪級和福利。

(4) 他要求政府賠償他蒙受薪金和福利差額的損失。

23.基於上述投訴,盧先生於2005年4月,去信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計算要求賠償的金額。

24.歷年文件所載,上述各個有關部門,以及行政長官的代表,均回覆了盧先生的投訴。盧先生不滿意政府的回覆。正如他在致政府的信函中重申,現在訴之法律解決。

本訴訟的爭議

25.雖然盧先生指政府政策和相關部門行政不公平、不合理,但是本法院並非進行司法覆核,或行政申訴的場合。以民事訴訟向政府申索賠償,盧先生必須提出法律認可的訴訟因由。盧先生在本訴訟依賴的因由,是指政府違反協議。

26.根據《申索陳述書》,盧先生指的協議,包括:

(1) 《197號通訊》為書面協議;和

(2) 與當時專責處理受影響員工的政務官周紹中先生,達成的口頭協議。

27.政府否應盧先生所指的,在事實和法律上可以構成有法律約束力和可以强制執行的協議;同時也否認盧先生所指的違反協議。無論如何,憑藉所指違反協議為因由,盧先生提出本訴訟已超越《時效條例》所定的期限,所以政府認為申索應予以撤銷。

所指協議

197號通訊》

28.盧先生不但根據《197號通訊》所要求,交回他的回覆,甚至視該通訊為他與政府之間的書面協議。既然如此,他就是否曾經收過該通訊所作的指稱,也不能與他現在要求强制執行該通訊的立塲並存。

29.《197號通訊》無論在形式或内容上,只是運輸處單方面通知員工有關政策的最新情況,以及要求員工作出選擇。過程中,既沒有一般擬合約方達成協議時作出的要約和承約,且無磋商餘地。大前題是,不由員工是否接受該通訊,若任何員工沒有應要求回覆,都須按有關法例和「取消職位」條件退休。員工作岀選擇與否,或作出那一個選擇,都不涉及新的有值代價

30.本席認為,員工應要求回覆,乃是滿足署方的行政需要,繼而考慮進一步員工方面的安排。所作選擇,不構成合約上的法律責任,也不會給予員工或署方,有權要求法庭將之作為合約般强制執行。

與周先生達成的口頭協議

31.盧先生指周先生曾向他承諾,候補政府職位也可以“帶薪、帶年資” ,即保留原來TC II的薪級。就此指稱,政府曾去信周先生。周先生以書面回覆,指基於事隔十多年,同時自已也退休幾年,記憶能力不好,所以未能應政府要求出庭作供。不過周先生補充,當時相關的文件,應該反影當時自己是跟從政策和規則辨事。

32.雖然周先生當時專責處理因私營化受影響的TC的安排,但是指他因而得到政府賦予權力,去與個别員工達成任何獨立於公務員僱傭合約以外的口頭協議,並對政府具約束力,本席認為客觀上難以接受雙方會有如此理解。從文件和審訊盤問中,本席理解的,周先生只是向盧先生解釋《197號通訊》和其背後的政策,以及提供協助而已。

33.事實上,《197號通訊》第5和6段已清楚解釋,未能填補署方在私營化後的空缺的員工,又投考不到其他政府職位的話,他們便要按「取消職位」條件退休。換言之,倘若員工如此退休後才重新入職政府,理應再沒有舊薪或年資可帶。至於成功轉任其他職系,因而無需按「取消職位」條件退休的員工,則可以保留本身現有的薪級表和附帶福利,但先決條件是,這些條件在招募部門内不會引致嚴重的人事管理,或員工關係問題。盧先生指周先生作出有關必定可以“帶薪、帶年資”的承諾,並不切合該通訊明文所載。

34.《197號通訊》之後,盧先生從TOTT調任TC II之前,運輸署發出上述1993年8月24日之信件予盧先生,記錄了署方於前天面試時,已向他解釋可能因為私營化而仍需按「取消職位」條件退休。該信正是由周先生簽發。這既切合《197號通訊》,也很難想像周先生卻會於其他時段或塲合,代表政府個别地向盧先生,承諾一些不切合該通訊内解釋的安排,甚至達成對政府有約束力的協議。

35.本席認為,盧先生指與周先生代表政府之間的口頭協議,在事實和法理上都站不住腳。

所指違反

盧先生選擇留任運輸署的要求

36.《197號通訊》解釋了,當時停車收費錶組於私營化計劃實施後,超額員工的人數。當時在職的TC中,有15名是TC II。私營化計劃實施後,署方沒可能滿足所有員工的意願。該通訊指,署方除與當時的公務員事務科,盡力為超額的員工,在其他部門尋找工作外,還會鼓勵日後的營辦商盡量聘用受影響的員工。如上所述,盧先生是於1993年9月調回填補該15名TC II當中的空缺。

37.《197號通訊》把較早前《124號通訊》内提供予員工的三個選擇,歸納為兩個,即A:按「取消職位」條件提早退休,或B:留任運輸署或申請調任其他政府職系。除此之外,兩者所載政策内容和選擇細節基本一樣。同樣地,凡未有於期限前回覆者,均作選擇A安排,須按「取消職位」條件退休。如果選擇B者超過空缺數額,那些未能填補上述空缺的員工又投考不到其他政府職位的話,還須按「取消職位」條件退休。

38.盧先生投訴,當時名為有選擇,實在只能被迫退休。本席認為,這説法不盡公平。首先,當時的大前題是停車收費錶組將被取締,原則上所有該組的TC將須按「取消職位」條件退休。署方提出的政策,包括《197號通訊》所解釋的,是處理和協助受影響的員工的行政措施。因此,署方要求員工表態,以便作出進一步安排。

39.其次,選擇表格清楚指出,受影響員工的選擇是否得到署方批准,須視乎幾個因素而決定,當中包括與其他有相同選擇的同事競爭的結果。文件顯示,運輸署於1993年11月,向公務員事務司滙報了受影響的員工的去留。較早階段私營化後成立的隧道監察組中,有TC II共5名。不過,該組中其中3名TC II,剛於其適應期内申請退休。因此,該組於1994年1月初之前,將共出現3個空缺。另外,建議中於停車收費錶工作私營化後,成立的停車監察組,將會有6個空缺。因此,私營化後的兩個監察組,將只得合共9個空缺。

40.當時現職停車收費錶組中TC II,包括盧先生,合共15名。按收集到受影響的TC II回覆内的選擇,再根據他們現職的資歷,署長列出了填補該9個空缺的TC II的優先次序。如上所述,盧先生排名第14,因此需要按「取消職位」條件退休。與訟雙方稱之為第一次輪選。

41.運輸署於1993年12月17日向受影響的員工,包括盧先生,發出遣散通知。3個月通知期後,盧先生的退休前休假,將於1994年3月後期開始。

42.如上所述,曾選擇並成功獲准留位的TC II李兆强改變主意,申請提早退休以加入私人公司工作。因此,將成立的停車監察組重新出現一個空缺。李兆强這申請的日期為1993時12月21日。文件顯示其後在該月内,原來選擇了按「取消職位」條件退休的TC II李德和何儉祥,以及在第一次輪選中未能成功留任的盧先生,先後去信署方,希望署方重申考慮批准他們留任。

43.根據署方1994年1月致上述三人的通知,決定給予所有受影響的TC II相等機會,於是接觸並了解當中是否有員工會改變較早前的選擇,轉為希望留任該署。結果出現了上述包括盧先生三人的申請。同樣根據現職資歷排出優先次序,署方從三人中選拨了李德,去填補原屬李兆强的空缺。盧先生再次落選。與訟雙方稱之為第二次輪選。

44.《197號通訊》定下了回覆期限,但署方後來又將之延展。本席認為,這並無可質疑之處。盧先生不能依仗他聲稱於原定回覆期限時的狀況。文件顯示,他是在原定回覆期限之後,就他申請從TOTT調任停車收費組TC II接受面試的。當時,署方已經向他解釋當時調任TC II,仍需面對因該組工作將私營化,而令他需按「取消職位」條件退休。盧先生是確認這風險下才調任TC II的。

45.《197號通訊》表明員工的選擇不可更改,但署方後來又容許員工改變。本席認為,只要是一視同仁,同樣無可質疑之處。不過,盧先生指責,第二次輪選,根本是做假,並不存在。當時除了盧先生,李德和何檢祥則由原來選擇退休,改為希望留任。盧先生指,李德的年資比他或何儉祥還低,署方根本屬意由李德填補李兆强的空缺。

46.盧先生這指控,未得客觀證據支持。何況根據署方於2002年8月向公務員事務局提供的資料,盧先生和何儉祥同於1990年4月開始出任TC II,李德任TC II則始自1989年1月。盧先生的資料並不正確。

47.盧先生又指,1993年12月TC II殷浩維提早退休,該空缺理應由他來填補。殷浩維是較早前隧道管理私營化時,被選加入隧道監察組的TC II。資料顯示,殷浩維的確於1993年12月開始退休前休假,這似乎是在他的12個月適應期内發生。不過,在上述1993年11月運輸署向公務員事務司的書面滙報中,署方的確計算了當時5名現任該監察組中的TC II,其中3名於適應期内申請了退休。因此,不能排徐殷浩維的空缺已於當時計算在内。

48.在盧先生仍在退休前休假期間,運輸署也曾考慮把他調回出任TOTT。運輸署和公務員事務司於1994年3月的内部文件顯示,署方其實準傋向盧先生提議把他調任TOTT。不過,署方察覺到,跟上述較早前隧道管理私營化的安排相同,正如《197號通訊》解釋,今次因停車收費錶私營化影響的員工,若成功留任或調任其他政府職系,於正式上任後,仍有12個月的適應期。期間員工和署方認為調任不適合而改變主意的話,員工將仍可以按「取消職任」條件退休。問題出現在這政策如何能配合TOTT的聘用條件。TOTT的聘用條件,包括為期3年的試用期。

49.運輸署特别為盧先生這個案,諮詢了公務員事務司,並主動提出盧先生其實在調回任TC II之前,曾於1992年9月至1993年9月期間出任TOTT。該司的回覆是,經考慮可能影響廣泛,所以不容許上述政策中12個月的適應期,存在任何彈性處理的空間。換言之,受私營化影響的員工,不能在此政策下調任其他聘用條件包括為期12個以上試用期的職位。至於盧先生曾於1992調任TOTT,本身已是行政錯誤。鑑於政策中適應期,明顯地與TOTT的試用期不吻合,當年盧先生的調任,不可能作為先例。

50.因此,運輸署於1994年5月通知盧先生,他不被錄用為TOTT,只建議把他列入侯補名單。9月,即距離盧先生按「取消職位」條件退休前兩星期,署方建議僱用他為TOTT,並在他退休之後生效。盧先生即去信要求署方,若他出任TOTT期間,署内出現TC II空缺,即容許他重返舊職,再任TC II。但不被署方接納。

51.盧先生沒有放棄,在退休日前數天,仍去信署方,提議在出任TOTT滿1年後,放棄所有按「取消職位」退休條件的權利,以換取署方重新考慮上述他的要求。署方的確有立即轉達他的建議予公務員事務司考慮。不過,在與該司的內部文件中,署方坦言未能支持盧先生的建議,並列舉了理由。當時該司的回覆,也是完全同意署方的分析,並重申並無彈性處理的空間。

52.至此文件所顯示的,並非運輸處沒有採取步驟,協助盧先生在强制退休期限之前尋找出路,而是客觀的因素令到盧先生未能成功留任運輸署原來職位,或調任該署其他職位的同時,可以成功保留原來的薪級。盧先生當時定必感到沮喪,本席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本席認為,當時署方和公務員事務司所作出的,都是實際的考慮,無可口非,並不如盧先生一度指稱般,有關部門乏缺誠信、不公平、不公正、和講大話;結果前途盡毁的,只有他一人。

入職市政總署

53.運輸署署長在《197號通訊》中,表達署方會介紹和鼓勵未能填補私營化後空缺的員工,投考其他政府職位空缺。只要員工符合那些職位的入職條件,面試合格後,有關方面即會優先錄用他們。

54.盧先生除了爭取留任運輸署,申請轉任當時的市政總署AHCO一職。如上所述,盧先生是在按「取消職位」條件,從運輸署退休後,才獲市政總署錄用。盧先生指,他未能成功在退休前轉任AHCO,原因是市政總署根本沒有優先錄用他。

55.文件顯示,盧先生要求調任TOTT的申請正在處理的同時,運輸署署長曾於1994年4月去函市政總署署長,表示理解市政總署正在進行招募AHCO面試,所以要求該署安排面試機會予盧先生。6月,市政總署去信盧先生,通知他未被錄用,但會被列入侯補名單内。

56.盧先生指於1994年6月收到上述申請結果後,他被安排於7月驗身。雖然在1994年6月至10月他退休前,市政總處其實錄用了共超過100名新的AHCO,然而他要待11月,即退休1個多月後,才獲市政總署通知,表示錄用他填補一個AHCO的空缺。

57.從2007年4月,公務員事務局致食物環境衛生署署長的内部文件,得知當時市政總署的確於1994年7月和9月,先後錄用兩批AHCO。1994年10月,市政總署致公務員事務司的内部文件,也披露了1994年9月的選拔中,被錄用的AHCO達77人。

58.食環署曾於2004年6月回覆盧先生的質詢。署方指上述職位招聘過程的全部細節,包括個別申請人的特别安排等,由於事隔多年,署方根據現存前市政總署的檔案,未能追查確定。不過,署方指如就盧先生聲稱,在有關招聘應獲得優先錄用,署方卻沒有他主動查詢,或透過運輸處向該署了解他的申請情況的記錄。

59.在上述2007年4月,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致食還署署長的文件中,局長要求食環署解釋,何以當年盧先生未能於該兩次招聘甄選中獲得錄用。食環署署長除了重申上述解釋,還指當時市政總署署長是於1994年4月,從運輸署得知盧先生將會按「取消職位」條件退休。其後處理盧先生的申請,就似乎無異於處理其他並無優先錄用的申請人的申請。

60.因此,盧先生預期申請調任其他政府職系時,合乎資格者將會優先錄用這情況,可能沒有在他申請入職AHCO時體現。盧先生就此不滿,本席可以理解。

61.然而,不容忽視的,是盧先生聲稱的的損失,是由於喪失了原來的薪級和福利。即使假設他當年成功於退休前入職AHCO,不等如他可以保留原來的薪級和福利。

在新職保留原來薪級和福利

62.事實上,《197號通訊》第6段解釋,轉任其他職系的員工,如果在招募部門内沒有引致嚴重的人事管理或員工關係問題,便可保留本身現有的薪級表,和一切與工作無關的附帶福利。

63.盧先生並非上述轉任其他職系的員工,而是按「取消職位」退休後,才正式獲市政總署聘請,從新加入公務員行列。因此,他不乎合可保留原有薪級和福利的先決條件。即使假設盧先生成功於退休前入職AHCO,他並非必然可以保留原來薪級和福利。他是否獲准,取決於市政總署考慮會令因而引致嚴重的人事管理或員工關係問題。公務員事務司於1993年2月和3月致運輸署的内部文件,清楚表明這是有關部首長的酌情權。

64.作為原告人,為成功追討,盧先生有責任舉證,證明倘若他真的得到優先錄用,不但會成功於退休前入職AHCO,而且市政總署還會批准他保留原來薪級和福利。單是指出獲批准的可能性,是不足夠的。何況,當時新聘和在職的AHCO人數眾多,而且退休前盧先生身為TC II的薪級是第19點,入職AHCO的薪級是第8點,兩者相差達11點。再加上其他人事管理和員工關係問題的考慮,實在不能客觀地作出推論,盧先生若在退休前成功任職AHCO,他必定或理應獲批保留原來薪級或福利。事實上,盧先生也沒有提供實質證據,例如類似他的個案,去支持他這方面的説法。

《時效條例》

65.盧先生指政府違反所指協議,無論是口頭,還是書面,已是發生於1994年的事。根據《時效條例》第4條,憑藉合約為因由的訴訟,不得在該因由產生超過6年後才提出。

66.文件顯示,盧先生早在1994年和1997年的書面投訴,已表明考慮向政府提出訴訟。他聲稱曾於1994年嘗試申請法律援助;1995年曾諮詢義務律師;1996至1997年間再研究採取法律行動。盧先生指政府違反所指協議,導致他失去了原來的薪級、年資、和福利。他所聲稱的事實基礎,包括名為可以選擇,實在沒有選擇;名為可調任TOTT,實在只能在退休後才重新上任;名為可優先轉任其他職系,實在沒有在退休前發生。這些是盧先生於1994年已知和採取之立場,盤問下他也確認。

67.盧先生嘗試解釋,是其後才發現新資料,又指相關部門“講大話或散詐”,認為這些足以影響有時效的考慮。本席不同意。首先,發現新資料與否,既改變不了上述1994年盧先生已認知他的訴訟基礎,且不是延後時效期的理由。其次,本席不接納,事實上曾出現政府蓄意欺騙或對盧先生隱瞞任何事實,致令他不知道、或不能認知他的上述訴訟基礎,因而未有提出訴訟。即使在2007年,盧先生在投訴信中也指政府處理他的個案已接近5年,他希望能盡快解決,更建議“以庭外和解的方式處理”。所有跡象顯示,自1994年盧先生知道自已的處境以來,一直重複向各部門首長和行政長官投訴,而未有提出訴訟,只是自已的決定。

68.在盧先生提出訴訟當天,按照他所依賴的因由,訴訟怎也超越《時效條例》所限。

賠償問題

69.雙方於審訊時的陳詞,就盧先生申索的賠償和計算著墨不多。經本席批准,雙方於審訊完畢後,提交了雙方於2011年1月24日簽署同意的賠償金額和其計算方法,以及共同参照的支持文件。

70.盧先生以自已於2016年3月18日為止(即正常情況下於3月19日開始退休),申索自1994年12月19日起計,原來TC II薪金和現任AHCO薪金的差額。盧先生同意,若他勝訴,他只向政府申索本法院司法管轄的港幣一百萬上限為止,放棄其他一切申索,包括退休權益等。

71.雙方續同意,按有關薪級表計算後,上述兩者差額為港幣6,151,635.52元(即作為TC II) – 4,600,749.71元 (即作為AHCO) = 港幣1,550,885.81元。

72.雙方的計算中,其實假設了,介乎2010年4月1日至2016年,盧先生正常退休期間,總薪級表中TC II和AHCO第14至19點的金額不變。同時,雙方也假設了,盧先生必定出任現職直至正常退休,期間不會提早退休。以這些假設去計算,並預期法庭立即判給盧先生將來的薪金差額,似乎有值得商榷的空間。

73.不過,由於賠償的法律責任未能確立,本席就賠償金額方面,就此了筆。

結論、命令

74.本席命令:盧先生的申索予以撤銷。基於這結果,現作出暫准訟費命令:盧先生須支付,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因本訴訟引致之訟費,包括曾保留待决的訟費。除非雙方同意,否則訟費由法庭評定。任何一方可於14天内申請更改暫准訟費命令,否則命令將自動作實。

區域法院法官梁俊文

原告人:出席,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政府律師廖冠華代表出席

上訴法庭拒絕批予原告人的上訴許可。請參閱HCMP962/2011 日期: 2011年6月30日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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