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世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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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劉世傑先生面對一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08年7月13日,在香港九龍慈雲山慈雲山道120號慈愛苑愛富閣1506室,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X非法性交。被告人否認控罪,但於審訊後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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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974/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Mar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97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9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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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世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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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1年3月17日上午10時17分

出席人士:

Mr Jeff HO,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

控罪: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
(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3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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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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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劉世傑先生面對一項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08年7月13日,在香港九龍慈雲山慈雲山道120號慈愛苑愛富閣1506室,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X非法性交。被告人否認控罪,但於審訊後被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事實裁定

2.根據本席於審訊時所作之事實裁定,本案受害人女童X於2008年約5月時經鄰居介紹認識被告人。當時,生於1995年9月23日的X為12歲,而被告人則約為十六歲。他們發展為情侶。於2008年7月13日,他們在逛街疲倦後到了被告人在慈愛苑愛富閣1506室的家。當時只有被告人的兩個弟弟在家。X及被告人看了一會兒電視後進入被告人父母的房間及將房門鎖上。

3.被告人及X各自將外褲及內褲脫去,被告人在抽屜取出一個避孕套戴在陰莖上,被告人俯臥在X身上,將陰莖插入X的陰道及前後地動。X感覺到痛及曾經大聲叫痛,但後就不痛,被告人動了大約十五分鐘後,被告人的母親返到家。被告人將陰莖抽出,及將避孕套扔出街外,他們匆忙沐浴及穿回衣服並佯作在房中的電腦打遊戲。

刑事紀錄

4.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感化主任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5.本席提取了被告人的感化主任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人今年18歲,在香港出生,是一個融洽和諧的勞工階層家庭三名兒子中的長子。他現時在陳瑞祺喇沙書院就讀中六,操行良好。他讀中學的時候首兩年成績優異,但後來轉為中等。他中學會考的時候七科合格及在原校晉升中六。

6.被告人在中一或中二開始間中瀏覽互聯網的色情網頁,引起他對性的好奇。就本案罪行,被告人指出他與受害人X女童為男女朋友及只發生過一次性行為。被告人聲稱這是他第一次的性行為。

7.他在審訊的時候採取不認罪的態度,因為害怕會影響自己的前途。他現在感到後悔及因為令到父母因為這件案件備受財政及心理的壓力而感到慚愧。被告人害怕因為本案失去繼續學業的機會。被告人的班主任指出被告人在本案保釋期間對學業表現比之前努力及有潛質做得更好。被告人的父母聲稱被告人因為本案受到很大的壓力及因為要抒緩壓力而多打了桌球。父母及被告人都希望法庭輕判被告人。

8.感化主任認為被告人適宜接受感化或履行社會服務令。

懲教署報告

9.本席亦提取了被告人的教導所、勞教所及更生中心報告。報告道出被告人的背景及犯案因由,內容與感化主任及社會服務令報告相若。報告指出被告人因為身體健康問題不適宜進入勞教所,但適宜進入教導所或更生中心。經過評估後,懲教署人員認為被告人更為適合進入更生中心。

求情理由

10.代表被告人的律師指出被告人是一個本質善良的年青人。他希望能夠繼續學業,因此在案件保釋期間更為努力學業。律師提交了被告人及他父親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指出14天的還押令到他學識反省及深深體會父母的鼓勵及關懷。他發誓不再犯法,會竭盡所能去孝順父母及希望法庭能夠予以輕判,令他能夠繼續學業。

11.父親指被告人是因為一時衝動而犯案及怪責自己沒有好好管教被告人。父親指被告人已深感後悔,並強調被告人是一個可造之材,要求法庭輕判被告人,使被告人能夠繼續學業,將來做一個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律師亦提交了被告人的學業成績單及嘉許狀。

12.在最後一次判刑的聆訊之中,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被告人向法庭指出自己並非處心積慮犯案,只是因為一時衝動、魯莽,沒有顧及後果而做出這個愚蠢的行為。被告人要求法庭不要判處他監禁式的刑罰及指出自己願意接受感化命令或社會服務令。

判刑

13.處理這一類案件的判刑絕非一件容易的事。在我面前是一個品行及成績都不差的年青人,他本來有一個美好的前途,但是因為一時的性衝動而觸犯了一件非常嚴重的罪行。這個罪行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當然,最高刑罰只會用於最嚴重的案件。被告人在一所良好的學校讀書及有融洽和諧的父母及家庭支持。毫沒有疑問,在被告人面前是一個美好燦爛的前途。

14.本席明白年青人血氣方剛,而被告人因為一時控制不到自己性衝動而犯下這麽嚴重的罪行,令到他這一生人留下一個不滅的烙印及斷送了他原本美美的前途。本席認為這一個情況實在令人痛心。法庭在判刑的時候必須細心思量,應否因為被告人觸犯了本案的罪行而判處一個令他失去學業、完全失去前途及不能夠翻身的刑罰。毫沒有疑問,就這樣的一個年青人,法庭判刑除了要對他的犯法行為作出懲罰之外,更重要的是給予他輔導,令他知道及反省自己的錯誤,從中學習、改過自新,重新成為一個守法的人。這對於被告人及社會來説都是最有裨益的做法。

15.本席亦考慮到在本案之中,被告人與受害人年紀相若及是男女朋友的關係,因此並不存在長輩侵犯後輩的因素。事件之中亦明顯地沒有對受害人造成任何心理或者生理上的損害。這些都是對被告人有利的因素。

16.在考慮了本案件的所有情況後,本席認為讓被告人以義務社會工作來回饋社會及從工作中反省錯誤和改過是最適當的判刑。本席因此判處被告人履行20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

17.本席必須指出這一個並不是一個軟性的判刑,因為有關的法例及很多案例都指出,這等同監禁式的刑罰。因此被告人不應該因為一個非即時監禁式的刑罰而令到自己以為所犯的罪行是輕微的。被告人必須從這案件吸取教訓、徹底改過、努力學習、報答父母及回饋社會。

邱智立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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