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家豪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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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名被告(D1至D3)各被控「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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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DCCC 861/2021[2023] HKDC 81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2 May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861/2021

[2023] HKDC 8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86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林家豪(第一被告人)  
  程匡崎(第二被告人)  
  莫韙顥(第三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日期:  2023年5月12日
出席人士:  梁照林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劉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國鈞楊煒凱李頴彰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王正宇資深大律師,帶領陳雅琪女士及李家僖先生,由陳余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劉啟賢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符彼得鄭鳳儀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控罪:   [1] 至 [7] 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3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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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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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名被告(D1至D3)各被控「與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3條。

2.審訊後,D1被裁定控罪三及四罪名成立,D2被裁定控罪五、六及七罪名成立,D3被裁定控罪一及二罪名成立。

案情

3.本席在裁決理由書已詳細列出案件經過,在此不再詳述。

4.簡單來說,案發時,X年齡為12歲,她在2020年4月透過社交應用程式「探探」結識D3,並告訴D3自己16歲。他們於2020年4月首次見面,數天後,X便在D3多次懇求後,和D3發生性行為,因而失去貞操。其後,X再和D3在2020年4月16日發生性行為,D3在2020年4月17日便向X表示雙方發展得太快,提出分手,自此D3便和X失去聯絡。

5.X也透過「探探」認識D1,並告訴D1自己16歲。他們於2020年5月成為情侶。X和D1於或約於2020年5月3日及2020年5月的另一日在賓館發生性行為。X其後向D1謊稱自己懷孕,而D1立即和X斷絕來往。

6.X亦在「探探」認識D2,並告訴D2自己15歲,於2004年出生。X第一次見D2是在2020年5月最後兩星期內的某一天,當時X和D1還未分手。D2提出而雙方同意大家為性伴侶關係,其後X和D2三次到旺角的賓館發生性行為。

刑事定罪紀錄

7.三名被告在本案前都是毫無刑事定罪紀錄的人。

求情

D1

8.D1現年22歲,在中國出生,現為將軍澳職業訓練局青年學院的學生,未婚。他與父母及一名姐姐在香港居住,有兩名姐姐在國內居住。

9.辯方律師指出,上訴庭並沒有就著本案控罪的案件定下任何的量刑指引,但由於這類案件涉及幼童,性質嚴重,法庭的量刑原則都一般具阻嚇性。

10.辯方律師向法庭引用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2013] 1 HKLRD 422一案判案理由書第8及9段就量刑原則的論述。

11.他指本案案發時,X與D1為情侶關係,D1是19歲而X是12歲,兩人都是學生。D1和X之間沒有存在破壞誠信成份,也沒有使用恐嚇、利誘的手段去令X就範,案件不涉及任何暴力,X亦沒有因此感染性病及懷孕。D1犯罪時不涉及其他不當行為,D1也沒有任何精神的問題。他指本案的嚴重性相對較輕。

12.辯方並呈上5封分別由D1、D1的家人、將軍澳職業訓練局青年學院之學生輔導主任、兩名朋友林文強及歐森泓所撰寫的求情信。該些求情信表達D1的悔意及他在本案前良好的品格,他們都請求法庭給予D1一個機會。辯方又呈上文件證明D1在學業、課外活動及體育方面的卓越表現,並指D1的本性並不壞。

13.辯方律師指,就受害人的創傷報告內針對D1的指控,在整體案情上相對較輕。他指根據X的證供,X認定D1是她的男朋友,亦自願地與他發生性行為,而本案沒有跡象顯示D1曾經向X施行任何暴力。

14.辯方律師又指,勞教中心報告認為D1不適合入勞教中心,而社會服務令報告則指D1可以接受社會服務令。他指D1已經被還押差不多兩個月,已深切反省他的錯,D1也承諾日後必定奉公守法,因此,辯方律師懇請法庭能夠用社會服務令去判處D1。

D2

15.D2現年21歲,正於香港專業教育學院(黃克競分校)就讀環球商業管理及語言高級文憑課程,預計在2024年畢業。他與父母和孿生哥哥同住。

16.辯方律師指D2在出生時便有肺動脈閉鎖伴室間隔缺損,曾因此進行三次手術,他需要長期覆診監察身體狀況,並因醫生的告誡而不可作任何劇烈運動。由於他早年移植的肺動脈開始老化,心臟功能亦由2020年開始惡化,他的覆診日期由每年一次變成每年兩次,下次覆診日期為今年的7月。

17.辯方律師指D2是一名勤奮向上的青年,他在課餘時候做不同的兼職,包括文員、實習侍應生等。辯方律師並呈上D2的求情信件,他指由不同人士為D2撰寫的求情信可見,D2是一個品性乖巧、對長輩孝順、對家人關心的孩子。他學業成績雖然不是名列前茅,卻一直努力不懈,用課餘時間做兼職。他於修讀餐飲管理文憑期間,發現原來此行業需要一定程度的體力勞動,他明白自己的身體狀況未必可以應付,所以完成該課程後,他便選擇修讀繼續商業管理及語言的課程,以便將來可以找到一份能與其他人有同等機會的工作。

18.辯方律師指,因本案的控罪是一項絕對法律責任罪行,即使法庭接納被告人真誠及合理地相信該女子已經年滿16歲或以上,或該女子欺騙被告人自己已成年,該責任仍然是絕對的。

19.辯方律師指,從本案的案情中可見,X還未足13歲已謊稱自己16歲,於交友軟件結識朋友,又自願跟不同異性發生性行為。他指即使在本案中X的同意並不是對D2已定罪的罪行構成抗辯理由,但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求情因素,因為X清晰表明她是自願地同意當D2的性伴侶,以及和他性交的。

20.另一個重要的求情因素是,案發時D2只有18歲,這是有別於一些遠比女子年長的被告人與13歲以下的女童性交的案件,因該些案件有可能需要考慮被告人是否有戀童癖的傾向,而本案卻不存在有關問題。

21.辯方律師又指,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顯示X因為曾與D2性交而有任何心理影響或損害,X亦未有在作供時就此提出任何相關的證供,而且X與D2見面前,也曾經與其他人發生性行為。

22.辯方律師請求法庭考慮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世傑 DCCC 974/2010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 T K DCCC 455/2020。辯方律師指,本案的情節以及D2的背景皆有可以以社會服務令作判刑的因素,當中包括:—

(1)  D2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2)  他本性良好、對長輩尊敬、對家人關顧、對將來有規劃,他現在是一名學生,一直努力作不同兼職工作,希望日後可以在商業管理發展其事業。

(3)  X的證供是她在見D2前已知道他是朋友的前男朋友,她對D2的背景有認知,X考慮過D2所有條件後,才答應當他的性伴侶,並自願與D2性交,所以即使X和D2不是情侶關係,他們亦可算是朋友,而不是互不認識的陌生人。

(4)  X是經過考慮後才與D2性交,與D2性交前亦曾經自願地與其他人性交,所以可斷定她應該不會因為曾與D2性交而有任何影響。

(5)  X的性經驗比其他同齡女生更為豐富、成熟。

(6)  本案並無指控D2是戀童癖,亦沒有任何證據指向他有該癖好。

(7)  D2不但有十分支持他的家人,即使是聘請他兼職的僱主亦願意繼續聘用他。

(8)  本案並無涉及違反受信責任。

23.辯方律師又指案發時只有十多歲的D2年輕氣盛,但經過數年的訴訟壓力下的煎熬,對家人長輩坦承自己的過錯,面對刑事紀錄為他帶來的影響,現在的D2知道自己要更加循規蹈矩,決心不再惹上任何麻煩,不會再讓自己干犯任何法律。

24.就X的創傷報告,辯方律師指該報告指X現時的狀況有部分是因為她過去和現在在學校的經歷和遭遇造成的。D2從來不是X的同學,所以X的狀況與D2無關。再者,D2從來沒有恐嚇過X,X在作供時亦未有提及D2曾對其作出任何形式的傷害,因此,創傷報告中提及X的狀況與D2無關,亦不應該因此而對D2的判刑構成加刑因素。

25.辯方律師指出,本案並無任何針對D2的加重刑罰的因素。在本案,並無任何證據顯D2會重犯相關罪行。事實上,從D2於本案前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可見其良好品格,因此,辯方指出對D2的阻嚇性刑罰是不需要的。

26.辯方律師請求法庭考慮案例Yuen Man Chiu v R CACC 399/1980及R v Chan Mung Lung [1992] 2 HKCLR 127。

27.辯方律師指D2自2023年3月17日起被還押至今已有8星期,無疑對他來說已經上了一課,並清楚明白違反法律會帶來的嚴重後果。基於本案情節以及D2的背景和健康狀況,辯方認為社會服務令是對D2最合適的判刑。D2清楚知道社會服務令的意思,辯方懇請法庭以社會服務令處理本案,若法庭同意社會服務令為合適判刑,D2將願意接受所有有關該命令的條款。

D3

28.辯方律師指就D3的案情:—

(1)  D3和X年齡相差甚少,案發時D3只有15歲,未成年;

(2)  兩人是情侶關係;

(3)  D3沒有使用任何威脅促使X就範;

(4)  兩次性交都在短期內發生;

(5)  D3沒有使用任何暴力;

(6)  D3與X進行性行為時有使用安全措施;

(7)  D3沒有拍攝或有其他不當行為;

(8)  沒有證據顯示D3重犯機會高。

29.辯方律師指,除了心理影響外,整體來說,有關D3案情相對輕微。在感化官報告及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D3如實將自己的種種不是向感化官報告,可見D3誠心悔改,感化官亦覺得D3有禮合作。

30.他指D3對X所造成的各種傷害感到十分後悔,亦誠心斷絕以往的不良來往及拒絕不良朋友的引誘,不會再接觸任何毒品。有關2023年3月2日涉及D3現時女友的案件,在感化官報告中已詳細解釋,女友已撤回案件,警方亦不會採取進一步行動,他希望法庭不給予任何比重。

31.在兩份報告中,都有提及D3是因為對性的衝動而犯下本案。在本案保釋期間,D3雖然沒有繼續傳統學業,但有努力接受職業方面的培訓,包括樓宇服務工程及冷氣工程,修讀職業項目期間,D3亦有參與在職實習,D3希望留在這一行業發展。

32.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報告認為D3較適合進入更生中心。在感化官報告中,感化官考慮所有情況後,也認為D3適合接受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

33.D3實習的公司也對D3的實習表現滿意,而外展社工亦認為D3已自我反省及有決心改進,建議可以給予D3機會接受感化。

34.有關X的創傷報告,辯方律師指D3明白自己在案發後與X分手,導致X在感情上有所缺失及受創,D3對此深感歉意。X心理上的創傷主要是因為兩人的感情,而並非在案發過程中D3使用任何暴力或不當行為。D3否認有向X或者其家人作出任何形式的恐嚇行為的嚴重指控,有關指控與本案罪行無直接關連,亦看不到警方有任何行動,他希望法庭在判刑時不作考慮。

35.辯方律師指D3犯案時年輕,尚未成年,之前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有努力修讀職業項目及現時正接受訓練,公司評語正面,並期望D3完結此案之後可以繼續工作。他又指D3在被還押至今已接近兩個月,已經嘗到牢獄之苦,希望法庭可以判處D3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

36.辯方律師又指,雖然D3否認控罪,但實際上對X沒有作出盤問,主要是在法律觀點上的爭議。他並呈上D3的求情信件。

受害人創傷報告

37.臨床心理學家指出X在被侵犯後有創傷後遺症,X的學業及日常生活受到影響。因為X的同學認識部分被告人,所以X因此事成為同學的欺凌對象,包括在校內或在社交媒體上,令她的朋友要在上學和放學時陪伴她,而此情況持續近兩年,最後她被逼轉校。X的性格上亦有明顯的改變,由一位外向的青少年變為一位在社交上抽離的人,她的自我價值下降,她希望自己可以成為一個正常的女孩,再次開心地生活。X也因為D3作出的恐嚇而擔心自己和家人的安危。X拒絕接受心理治療,選擇逃避面對事件。

38.在報告內,X指出該些侵犯事件,尤其是涉及D3,完全改變她的生活。她後悔自己錯信D3,她被D3騙去貞操及愛後,覺得自己變得沒有價值,所以願意與其他被告人發生性行為。她指自己在睡覺時會間中閃出自己被D3侵犯的畫面。X也難以信任其他人,尤其是異性。

討論

39.本席在判刑前已就各被告人索取報告,就D1及D2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勞教中心報告,就D3則索取感化官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40.本席已考慮過辯方律師代表各被告人的求情陳述、有關案例、呈上的求情信及文件,以及各被告人的報告。

41.本案涉及的控罪十分嚴重,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42.曾昭德一案中,上訴庭在判詞第8及第9段論述就涉及性侵犯兒童案的量刑原則,其中第9段指出:—

「9. 上訴庭指出法庭在處理性侵犯兒童罪行時就量刑所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1)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年紀差異;

(2)  被告人與受害人的關係。被告人是否利用自己的地位干犯罪及案件是否存在破壞信任的成份;

(3)  被告人有否利用恐嚇、利誘的手段來令受害人就範;

(4)  犯罪的次數及時間;

(5)  被告人有否使用不適當及要的暴力來令受害人受傷不適;

(6)  被告人在性侵受害人時有否採用安全措施來防止傳染性病給受害人或令受害人受孕;

(7)  受害人是否因被性侵而受到肉體或精神的創傷;

(8)  有關的罪行是否有影響受害人的家庭;

(9)  被告人有否同時涉及其他不當的行為,例如邀請其他人觀看其罪行或拍攝或錄影;

(10)  被告人是否精神不正常及患有戀童癖及其重犯的機會率。」

43.本席在判刑時會跟隨上述量刑原則。

44.就此控罪,上訴庭未有作出量刑指引,原因是每宗案件的事發經過、被告人的罪責及個人背景、對受害人的影響等,都可以差別很大,從各被告人的辯方律師呈上予本席考慮的案例可見一斑。

45.D1至D3案發時的年齡依次為19歲、18歲及15歲,現時他們依次為22歲、21歲及18歲。

46.在本案發生前,他們都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的人。

47.本案的受害人X在接觸D1及D3時,都指自己是16歲,而她告訴D2自己是15歲,但她在電話信息中指自己生於2004年,當D2指她是16歲時,X未有作出否認。

48.雖然本席認為就X的外表及談吐,合理的人可能相信X已滿13歲,但應知道X的年齡絕對沒有16歲。不過就D1及D2而言,本席雖然極度懷疑他們知道X未滿16歲,但本席不能確認他們是否實質知道X的年齡不足16歲,因此在判刑時,本席要以對他們有利的基礎量刑。而就D3而言,本席認為D3確實知道X就讀的年級,從而知道她的真實年齡未滿16歲,原因是:—

(1)  D1和他的朋友在微信溝通時,向對方指出X就讀中三,這支持他有可能相信X是16歲;

(2)  D2和X再見面前只在網上傾談,大家首次見面便到賓館發生性行為,所以D2對X的個人實際情況可能不甚了解;

(3)  D3在見X首天及其後,曾到X的住所逗留較長的時間(見裁決理由書第19段至25段),交往期間又正值X上Zoom課,所以D3一定知道X就讀的年級,包括接觸到X的教科書,從而知道她的年級,繼而知道她的年齡(正如X在D3的房間接觸到他的學校書籍,繼而知道他就讀的學校及班級)。

49.本席認為15歲的D3稱X為「姐姐」只為討好X,以便其後和她進行性行為。本席認為D3是早熟、有性經驗的年青人。

D1的判刑

50.本席同意辯方律師所指,在案發前,D1備有正面的良好品格。D1自16歲起便當兼職賺取生活費,以減輕父母的負擔。本席從審訊期間辯方提供的D1在麥當勞當值的更表,可見他是一位勤奮的青年,從他手提電話的紀錄,也可見他的積極努力替自己增值,在空餘時間進行的活動也是健康的。他的父母也指他聽從父母的話,觸犯此案是因為對性的好奇,不夠自我控制及對法律知識的不足。從辯方律師呈上的文件也可見,D1在課外的活動及體育方面的表現卓越。

51.X的證供指,D1在和X發生性行為時,指自己是處男。事實上,他和X都無法替自己戴上避孕套,這點支持D1是處男的真實性。他和X的交往及發展也是如一般情侶一樣,直到X指自己懷孕,而D1當時選擇不相信/逃避責任。

52.D1和X在案發時實際年齡差異是6年多,雖然D1和X在第一次性交時沒有使用避孕套,但這是他們在嘗試後也不懂使用避孕套的原因。

53.在D1的案件中,本席未有發覺有加重刑罰的因素存在。雖然本控罪非常嚴重,但D1在以為X是16歲及不知道X的真實年齡下犯事,令D1的罪責大大減低。

54.本席相信D1已上了刻骨銘心的一課,不會再犯,而他犯事也是跟本來自己的性格不相符,現接納辯方律師的建議,就控罪三及控罪四每項控罪,判處D1 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

D2的判刑

55.案發時,D2是18歲,而X是12歲6個月,雙方年齡相差約6年。

56.D2和X在案發時並不是情侶,只是性伴侶,他們在短暫接觸後便進行性交,但因為本席不肯定D2在有關時候實際知道X未滿16歲,本席在判刑時要以對D2有利的基礎作考慮。

57.D2和X發生性行為時有使用避孕套,並曾進行三次性交(控罪五、六及七)。

58.本席接納辯方律師的求情陳述,本席同意雖然D2觸犯嚴重的罪行,但考慮到案情的情節,尤其是X指自己將滿16歲此點,涉及D2的案情並沒有加刑的情節,而D2亦已被還押兩個月。就控罪五、六及七每項控罪,本席願意判處D2 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

D3的判刑

59.雖然D3的年齡較D1及D2為輕,他和X的年齡相差約3年,但從他和X交往的表現,尤其是在性交時對X所說的話,又謹慎地把用完的避孕套拋出窗外(以免有把柄在X的手,又正如他不願意告訴X他的真實全名),及在兩次性交後便立即表示雙方發展得太快,提出分手並和X立即失去聯繫等。本席認為D3並不是真誠的想和X成為情侶。當然,X自己當時以為D3真的愛她,因而在D3多番懇求下獻出自己的貞操,現在知道自己受騙,感到非常後悔。

60.本席不接納D3是因為聽從父親的話而離開X。事實上,他和X交往時已拒絕說出自己的全名,在X遇見自己的父親時,也沒有介紹X給父親認識,更沒有向父親指X是自己的女朋友。D3真的是聽從父親的勸誡而立即離開X嗎?再加上他和X說分手時也沒有指出這說法。

61.D3和X交往時雖然稱X為姐姐,實質他比X的思想成熟很多,在性交方面經驗也肯定相當,本席認為D3是一名早熟、懂得操控別人的青年,處心積慮要和X進行性交。

62.X的創傷報告也指出,因為D3對X的行為,導致X很大的負面改變,致使X容易願意和D1及D2發生性行為,而在X認識D3前,她是處女。X除了在行為上的改變外,生活及學業也因此事變得困難。就D3對X所犯的控罪所帶來的壞影響,明顯是相對其他被告人的深刻得多。

63.就X在報告內指她受D3的恐嚇對她及其家人不利此點,本席不清楚這指控屬實與否,所以本席在判刑時不會考慮此點。

64.從D3的報告可見,自2019年D3的學業及行為開始轉差,他在觸犯本案的控罪不久後加入黑社會,也在本案擔保期間涉及對同居女友的暴力事件,及沾上吸食可卡因的行為。

65.本席考慮到D3的罪責,尤其是他犯事對X及其家人的影響,以及D3的個人背景,認為對D3而言最適合的判刑是更生中心。因此,就控罪一及二,D3被判處入更生中心,同期執行。

( 勞潔儀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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