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銳生 訴 楊波記工程有限公司

Case No.DCCJ 3214/200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1 Nov 2010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3214/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7年第32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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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蘇銳生
被告人 楊波記工程有限公司
(Yeung Bor Kee Works Co.,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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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0年11月1日

判案書日期:2010年11月1日

判案書

1.這是一項上訴許可的申請。原告人不滿本席在2010年8月6日所作出的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2.本案涉及一宗關於學校維修工程合約的糾紛。本席已經在2010年8月6日的判案書中,交代了本案的背景事實,及本席裁定原告人敗訴的理據,在此不贅。

3.在本案裁決後,本席得知原告人向廣東海外提出追討工程合約尾數的索償。廣東海外的其中一項抗辯理由是它已經把校舍外圍的泥水工程判給被告人,所以它不須支付校舍外圍工程的尾數。對於廣東海外提出此項抗辯理由,本席並不覺得奇怪。因為廣東海外提出此項抗辯理由,原告人希望推翻本席在2010年8月6日所作出的裁決。

4.本席認為,有關的裁決主要涉及事實的爭拗。在一般的情況下,上訴法院是不會推翻原審法官在事實上所作出的裁決。本席亦希望在此強調,與訟雙方在關鍵的時段內,沒有任何關於工程合約的商討。所有涉及合約的商討都只限於原告人與廣東海外之間,而被告人本身亦沒有作出任何的行為,使原告人相信廣東海外獲授權,代被告人商討有關的工程事宜。顯然,被告人只是借名給原告人,以代理人的身分,替原告人向廣東海外提交糧單,及通過被告人支付工人的薪金。在客觀的事實上,本席認為各方的意圖都是廣東海外最終需要負上支付工程尾數的責任。

5.再者,借名的安排只限於校舍外圍的泥水工程,故此,原告人向被告人追討校舍內圍泥水工程代工費用的申索完全不能成立。

6.基於以上的理據及本席在判決書中所列出的各項理由,本席認為原告人上訴沒有任何合理成功的機會,故此,本席否決原告人上訴許可的申請。

(陸啟康)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被告人代表黃偉豪出席,並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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