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劍鋒

Case No.DCCC 1321/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4 Apr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132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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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劍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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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邱智立
日期: 2011年4月4日上午10時52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iss Lisa G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LUK King-wa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駱律師行延   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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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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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黃劍鋒先生,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10年10月7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巴域街休憩處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02.51克氯胺酮的121.7克粉末。

承認事實

2.於2010年10月7日,約17:19時,警務人員於巴域街休憩處外截查被告人,及在被告人的右前褲袋搜出一個黑色膠袋,內有十一個可再封口膠袋,裝有控罪中所指的氯胺酮,即內含102.51克氯胺酮的121.7克粉末。

3.在拘捕及警誡下,他承認替人運送這些「K仔」賺取金錢。在後來進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替一個他在的士高認識叫阿明的人,以1,000元之報酬,由洗衣街公廁運送這些毒品到石硤尾。

4.案中所涉及的毒品的市值約為14,700元。

刑事紀錄

5.被告人有六項刑事定罪紀錄,三項為販運危險藥物。他的最後一次定罪是於2008年5月23日,因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被判監16個月。

求情理由

6.被告人今年29歲,曾經接受中三教育,現為汽車修理工人。代表被告人的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於2009年3月期滿出獄後,在車房工作了14個月,決心改過。當時他月入約9,000至11,000元,每月給予父母4,000至5,000元作家用。被告人的父親已退休及有心臟病,母親需要照顧父親。被告人有兩名兄長及一名姊姊,但他們都沒有照顧父母。被告人有一名已在一起一年多的女朋友,這女朋友全力支持被告人的更生及指出被告人已決心改過,並且已與利用他販毒的不法份子斷絕來往。

7.大律師提交了被告人及其父母的求情信。被告人指自己是因為工作的車房結業,以致失業,及被壞朋友的影響才再次犯事。父母在信中指出,被告人自出獄後已努力工作供養他們,父親指自己健康不好,而太太又需要照顧他,以致兩人都沒有好好看管被告人,而令被告人誤入歧途。被告人及其父母皆要求法庭給予被告人一次機會,輕判被告人。

判刑

8.販運危險藥物是一項令社會極其厭惡及對社會造成極大禍害的罪行,因為它令到普羅大眾更容易得到毒品,而成為癮君子。這不單摧毀癮君子的一生,更破壞他的家庭,和增加社會的負擔。世界各國花了這麼多時間和資源去掃除毒害,但都不成功,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有好像被告人一樣的犯罪份子,願意為快錢鋌而走險去販毒。

9.法庭對這類罪行極其重視。因此,上訴法庭已經為販運氯胺酮訂下清晰的判刑指引。根據律政司司長許守城 [2008] 3 HKC 323,如果販運的氯胺酮份量為50至300克的話,判刑起點應為6至9年監禁。本案所涉及的氯胺酮份量為102.51克,因此,一般判刑起點應為六年七個月監禁。

10.被告人因為經濟理由而犯案,大律師正確地指出,這並不可以成為犯法的藉口。由被告人的刑事紀錄可以看出,被告人其實是一個冥頑不靈的犯罪份子。他有多次的犯罪紀錄,但仍不知悔改,不斷犯法。他更有三次販運危險藥物的前科,本席因此認為,有必要將判刑起點調高。

11.在考慮了所有的有關情況之後,本席採納7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本席認為,被告人唯一的求情理由,就是他坦白承認控罪,在給予被告人這方面的刑期寬減後,本席判處他入獄四年八個月。

  邱智立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