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權 訴 立法會及其他人
|
HCMP 260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10年第2603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憲法及行政訴訟2010年第87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席前(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 2011年2月25日 判案書日期: 2011年3月11日
1.2010年11月30日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區慶祥頒下判案書,駁回申請人陳振權先生提出之司法覆核許可申請。 2.在該司法覆核許可申請,陳先生尋求之濟助和2010年6月9月,立法會同意委任馬道立法官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之決定有關,陳先生要求法庭聲明立法會之“同意”無效。 3.陳先生的立場是馬法官在任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時沒有適當和及時地處理他作出之投訴,顯示他不能勝任非審訊或非訴訟性質的工作。陳先生認為馬法官損害法治,而如立法會將該因素考慮在內,則必應認定推薦馬法官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是不合理的,亦因此不會同意該推薦。 4.陳先生的立場是馬法官作為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時沒有適當地處理他對某聆案官的投訴。 5.在作出該司法覆核申請前,陳先生已在另一司法覆核申請(HCAL 68/2010)作出類似申請。在HCAL 68/2010,區法官不但駁回陳先生的申請,更頒下一項命令,限制陳先生提出司法程序。 6.在聆訊開始前,陳先生曾以區法官在加入司法機構前曾為公民黨會員,要求區法官避席,但區法官拒絕陳先生的申請。 7.區法官亦裁定陳先生的申請完全沒有任何勝算機會。區法官指出沒有資料顯示馬法官處理陳先生的投訴有任何不妥當之處, 而該事件和推薦馬法官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決定無關。 8.陳先生提出多項理由,要求獲准就區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陳先生亦就其已過期的申請提出解釋。陳先生指延誤是他對法律程序不熟悉導致。他力稱兩案司法覆核申請的對象不同。他更指區法官指加入司法機構前已脫離公民黨的會員的說法是謊言。 9.本席已考慮過陳先生就延誤的解釋。對法律程序不熟悉,並非是過期申請上訴許可的合理理由。 10.再者,陳先生的司法覆核申請是完全沒有理據支持。在該議題上本席完全同意區法官的看法及裁決。事實上,就同一議題,陳先生已作出類同申請而申請亦已被駁回。陳先生再作出申請, 根本是濫用司法程序。 11.陳先生對區法官和公民黨之關係之懷疑亦無合理基礎支持。區法官以暫委法官身份處理案件時,仍為公民黨黨員和他正式加入司法機構前已退黨的說法並無衝突。 12.本席認同區法官之裁決而陳先生希望提出的上訴全無可立足的理據支持。 13.本席不批准陳先生就區法官的判決提出逾期上訴。
申請人:陳振權,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