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杜俊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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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也承認了案情,被裁定該項控罪罪名成立。

Cited by 1 case

Case No.DCCC 1377/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Apr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137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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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杜俊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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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黃崇厚

日期: 2011年4月13日下午3時56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Ranee Khubchandani,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TSANG Kam H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朱嘉楨薛海華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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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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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也承認了案情,被裁定該項控罪罪名成立。

2.本席在判處時考慮了整體情況,包括案件的性質和情節、事件的起因、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和辯方大律師的求情陳詞。

3.事件因小故而起,被告人和事主及他的友人都是一間餐廳的人客,共坐在一張餐桌上,被告人是先到的,在事主及友人到達前已點菜,豈料事主他們的食物送上時,被告人所點的食物還未來到,他向餐廳經理投訴,並和事主爭吵起來,後來被告人離開了餐廳。不久被告人返回餐廳,怒氣沖沖地走向事主,雙手拿著一張圓椅的椅腳,將椅子揮向事主的頭部。事主受傷,倒在地上,餐廳職員制服了被告人,事主則被送到醫院。

4.事主因這次襲擊,頭部有浮腫、血腫及裂傷,右眼眶周圍有瘀血。後來因為事主感到右眼視覺模糊,所以接受了眼科檢查,詳細結果可見於方漢芝(譯音)醫生的醫學報告。方醫生指出,事主的雙眼視網膜沒有裂痕、震盪或脫落,他的左眼是正常的,右眼則出現玻璃體後脫離。方醫生認為事主的視力情況不算嚴重,而且不會令他永遠失明。

5.被告人現年23歲,他是初犯的。辯方大律師指出,他有中三教育程度,06年由內地移居香港,和家人同住,一直從事正當的工作,包括寬頻技術員、光纖技術員、調酒師和金融從業員。案發時,被告人在一間金融公司任職高級投資顧問。

6.本席也閱讀了被告人本人、他的父母及弟弟、被告人的上司及同事和他的女朋友所撰寫的信件,被告人表示了悔意,而其他人士對被告人干犯本案都感覺突然,指出事件和被告人的人品和行為不符,各人都指出被告人勤奮向上,為人和善,本席在考慮時顧及了這些因素。

7.這類案件性質及情節和嚴重程度,每宗都不同,法庭於判處時必須顧及該案整體情況,其他案件的判處雖然可作參考,但是否有用則視乎情況。辯方大律師向法庭呈交的兩宗案例,情況與本案有很多不同之處,所以參考作用有限。

8.在本案,被告人以椅子揮向事主頭部,令他眼部受創,明顯的是意圖令他受嚴重的身體傷害,猶幸被告人只攻擊了一次,事主所受的傷也不算很嚴重,視力所受影響算輕,也不會失明。被告人只是個人行事,並非早有預謀,本席信納他當時只是未能控制情緒,才干犯了本案,不過當時也並非沒有冷靜緩衝期,可惜被告人在離開了餐廳之後依然折返,向人動武,而且並非赤手空拳,而是以椅子向事主頭部揮去,打中事主右眼位置,情節不能說不嚴重。

9.辯方大律師要求法庭在判處前,先聽取被告人的背景報告和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案中沒有甚麼顯示,辯方大律師未能適當詳盡地向法庭充分述說被告人的背景,而需要動用社會資源,準備報告。在本席述明不打算聽取背景報告之後,和給予時間考慮之後,辯方大律師沒有作出補充陳詞。

10.本席認為,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都遠遠不足以反映本案的嚴重程度和性質。雖然被告人干犯本案是一時之氣,未能好好控制自己的情緒,可是這也不見得他是需要輔導的,更重要的是,本席不認為判處被告人接受輔導感化而不用懲罰,是合符整體社會利益的。

11.以被告人的個人背景來看,他是符合可以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條件的,以控罪來說,也沒有條例或案例指明,干犯這項控罪者不應被判社會服務令。可是,總的來看,本案的性質和情節的嚴重,非社會服務令所能反映,而且被告人也未令本席信納他具有充分悔意,雖然他承認了控罪,也同意案情,但他在信中依然將責任推向對方,為自己的行為編造藉口。

12.考慮了整體情況之後,本席認為即時監禁刑罰是唯一適當的判處,顧及了事件的背景、被告人的行為和對事主的傷害,本席採納兩年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應該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此外,本席姑念被告人初犯,而且當時受了酒精和藥物影響,本席了解他因為身體不適,服用了醫生處方的藥物,加上當天是萬聖節,與友人慶祝才喝了點酒,被告人平時是不大喝酒的,在這情況下,被告人受了酒精加上藥物的影響,因此給予被告人多一個月的刑期扣減。被告人對於事件的處理可能因為女友在旁,受了影響,不過若說他為了保護她而犯案便理據不足,因為他們已離開了餐廳,只是被告人後來折返而犯案。

13.基於上述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15個月。

黃崇厚
區域法院法官
Cited by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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