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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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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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76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2872號)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4月15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4月15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本案案情並不複雜。控方案情來自受害人(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是夫妻,就裁判法官在其裁斷陳述書所指,兩人正辦理離婚手續。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育有兩名子女。案發時,兩人在住所內,控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要帶兒子外出,但沒有交代往何處,兩人因此發生爭執。其間,上訴人將控方第一證人從住所推出走廊,繼而以手捉住控方第一證人的頸部,並把她推向牆撞擊兩次。控方第一證人稱她感到喘不過氣及肩膊痛楚,上訴人鬆手後自行報警。其後,警員(控方第二證人)到場瞭解事件,並拘捕上訴人。 3.控方第一證人被送往醫院驗傷,其驗傷報告為呈堂證物P1及P1A。 4.就控方第一證人的驗傷報告,其傷勢並不嚴重,只是其右邊頸部有點觸痛。 5.上訴人在審訊時,選擇作供。他同意當日案發之時與控方第一證人在住所內。控方第一證人在兒子面前出言侮辱他,並用腳踢他兩次。大約一小時後,控方第一證人將兒子從家中帶走,上訴人欲制止,兩人因此爭吵至室外走廊位置,最終上訴人抱起兒子,帶回住所中。上訴人報警求助,他稱完全沒有襲擊控方第一證人,是控方第一證人襲擊他,踢了他的腳兩次。 6.裁判法官在聽取各證人口供時,得悉上訴人以往沒有定罪紀錄。裁判法官分析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口供,並接納他們為可信及可靠的證人。 7.在分析上訴人口供時,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版本在細節上有異常被人工化,這反映上訴人早已心中有稿,不足置信。裁判法官指上訴人描述他與控方第一證人搶回兒子的過程中,上訴人稱當時自己身處控方第一證人及兒子中間,自己面向著兒子,背向著控方第一證人,因此就這個描述可以解釋上訴人沒有襲擊過控方第一證人。 8.辯方陳詞指控罪詳情沒有清晰地列明控方第一證人在室外被襲擊。關於這點,裁判法官分析指,就控方第一證人的描述,普通襲擊其實在室內已開始。最後,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9.在上訴時,代表上訴人的王大律師提出幾項上訴理由。王大律師批評裁判法官錯誤地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他投訴指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的證供有重要出入,即控方第一證人稱案發前雙方沒有特別事情發生,但當控方第二證人到場後,控方第一證人曾對他說過之前雙方有口角。 10.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裁判法官很清楚地指出控方第一證人稱在案發時上訴人想帶兒子外出,雙方發生爭執,在其間才發生普通襲擊。 11.王大律師續指裁判法官沒有考慮及處理控方第一證人證供中的重要不合理之處。他指:
12.本席不同意這是一重要不合理之處。因這是一宗家庭糾紛,在本案情況下,雙方都會很激動。再者,正如王大律師所指,雙方都有不開心和不滿意,因上訴人已申請跟控方第一證人離婚。在此情況下,兩人的感情正處於很不愉快的階段。裁判法官指出控方第一證人稱雙方都是為了兒子才發生爭執。 13.至於為何上訴人不留在屋內打控方第一證人,本席未能解釋,可能因屋內面積很小,幾步已被推出屋外。本席不認為這是一重要不合理之處。 14.另為何上訴人打了控方證人,還自行報警。上訴人稱他自行報警是基於兒子的關係而想求助。其實有種種理由可以解釋為何上訴人會報警,本席不認為這是一重要不合理之處。 15.就王大律師所指,關於控方第一證人的傷勢,是一主觀的問題。因醫生報告只是基於控方第一證人「觸痛」的主觀感覺,所以不能支持她的證供。 16.若控方第一證人想誣告上訴人,她可以說謊指她的頸有觸痛,這當然有可能。本席閱讀過控方第一證人的全部證供,本席不認為裁判法官應該要處理這問題,因控方第一證人很清楚說出案發時情況,她亦沒有誇大其詞。控方第一證人很坦誠,若她有任何錯誤,她都會承認。裁判法官最終信納其證供是有理由的。 17.王大律師投訴指裁判法官錯誤地拒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法官分析上訴人證供後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為事實,他認為從上訴人的描述細節中,可以看到證供被人工化。在此情況下,他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這是裁判法官的權利,他是一位事實的裁斷者,他要分析各證人的證供,而最後得出結論那位證人的證供屬實及為何他認為某位證人沒有講出事實。這是一位事實裁斷者的職責。當然各人可能有不同的見解,但這是裁判法官經分析後所作的適當裁決。 18.王大律師指裁判法官考慮拒納上訴人的證供後,才考慮及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這是錯誤的處理方式。 19.裁斷陳述書是裁判法官在上訴人提出上訴時才寫出。就裁判法官的即時口頭裁決,可見他的確考慮了控方的證供,才考慮辯方的證供。本席不同意王大律師的批評指,裁判法官在其口頭裁決沒有分析,而只是敍述各證人的口供作出裁決。若裁判法官沒有經過分析,他又怎可作出裁決。故此,本席不認為這上訴理由可成立。 20.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盧慶祥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李陳鄭律師行轉聘王證瑜大律師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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