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柏灼 訴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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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11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11年第116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15898號)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潘兆童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1年4月20日 判決書日期:2011年4月20日 判決書 1.原告人就翁喬奇聆案官撤銷他的簡易程序勝訴令申請作出上訴。原告人控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申索有關原告人聲稱遭受香港警察不合法對待的損害。 2.被告人由律政司代表提出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77號命令,原告人不得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提出第14號命令的簡易程序勝訴令申請。原告人指,該命令違反《基本法》第35條及11條。 3.被告人提出上訴庭案例林建雄及警務署署長李明逵(CACV 80/2007,2007年11月27日),根據該案例,上訴庭認為第77號命令第7(1)(a)條,只是就某類訴訟作出程序上的規管,與《基本法》沒有抵觸。此案例對本席有約束力,而本席亦同意該案法律原則。此外,原告人夾附在簡易程序勝訴令申請傳票的誓章中,並沒有就他的訴因提出證據證明,而只是指出被告人沒有在時限之內存檔抗辯書。但是,逾時存檔抗辯書並非簡易程序勝訴令申請需考慮的因素。在翁聆案官及本席面前,均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原告人的申索。原告人今天提出補充存檔有關證據,本席認為,原告人沒有充分理由在現階段才存檔證據,加上參考第77號命令,原告人沒有任何成功機會,容許原告人補充證據,只是浪費不必要的訟費。 4.原告人指他被司法機構就民事訴訟程序發出的簡介誤導而作出申請,本席認為這不是合理的理由,因為該些刊物已註明並非可供倚賴的法律意見,亦提醒了讀者需參考《高等法院規則》或《區域法院規則》,亦清楚寫明司法機構不會就其中的內容負責。本席看不到原告人在此申請中有任何基礎要求法庭作出簡易程序勝訴令,原告人的上訴申請撤銷。 5.就翁聆案官的訟費命令,本席亦看不到有任何原因需作出更改。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6.法庭認為雖然被告人需要多次延期提交抗辯書,但原告人的簡易程序勝訴令申請,原則上獨立於被告人須於時限之內存檔抗辯書的責任,本席看不到任何原因在上訴申請失敗之下,原告人不須就對方的訟費負責。 7.本席作出命令,本上訴,被告人的訟費須由原告人支付,定額為4,000元,代表聆訊的兩小時費用,須即時支付。
原告人:親自出庭,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Mr E. Ko律師代表 |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