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家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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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三項「勒索」罪,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被判總刑期監禁2年6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在上訴聆訊後,本席判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而就刑罰方面,上訴人的上訴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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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No.HCMA 555/201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55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55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12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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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梁家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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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2月22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2月2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1年4月15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三項「勒索」罪,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控罪罪名成立,被判總刑期監禁2年6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在上訴聆訊後,本席判上訴人就定罪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而就刑罰方面,上訴人的上訴得直。

控方案情

2.上訴人與控方第一證人在2006年7月認識後,發展成為情侶,但至2006年9月上訴人提出分手,因他嫌棄控方第一證人身材差,但控方第一證人不希望兩人分開。因此,當上訴人要求控方第一證人購買一隻勞力士錶給他,控方第一證人自願地購買了這手錶給上訴人。

3.不久,上訴人仍不斷提出分手。在10月14日前幾天,當他倆在時租酒店做愛時,控方第一證人按上訴人的要求,讓他拍下他們性愛片段和她裸體的照片。上訴人是利用其手提電話拍攝的,拍攝後亦有讓控方第一證人查看。

4.在10月14日,上訴人以電話短訊傳訊一項信息給「X」小姐,著她購買多一隻勞力士錶給他,不然的話,便會將有關照片傳送給他的朋友觀看。雙方在電腦對罵後,不歡而散。

5.不久,上訴人說他已將照片傳送給他的朋友觀看,因此幾天後控方第一證人害怕起來,於是購買了一隻勞力士錶給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說她是在2006年10月17日購買的(見證物P3A),是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購買的。其後,上訴人又再次聯絡控方第一證人,要求她籌借32,000 元,因他被大耳窿追債。當控方第一證人說沒有錢時,上訴人指他會將照片傳送上網。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在10月27日和11月3日以銀行過戶的方式將2萬元及1.2 萬元轉帳給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强調這32,000 元是非自願的,她這樣做是因上訴人說會傳送她的照片上網。

6.上訴人收了32,000 元後亦沒有還照片給控方第一證人。在11月期間,上訴人再次要求控方第一證人購買一隻價值8 萬多元的勞力士錶給他以換回照片。當控方第一證人說沒有錢時,上訴人說會將照片送達受害人的公司,令她失去工作。最後,控方第一證人與朋友商討後,在11 月17 日前往報警。

7.報警後,控方第一證人分別4次轉帳一共30,800 元給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說她非常擔心,因上訴人以手提電話通知她會將她的照片送達她的公司,因此在非自願的情況下,轉帳了金錢給上訴人。

8.在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說她在11月底依然是喜歡上訴人。

9.控方第一證人作供後,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10.裁判法官作出詳盡的分析後,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而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

11.代表上訴人的蔡大律師就定罪的上訴作出兩項上訴理由:

(1) 原審裁判官在考慮三項控罪的時候並沒有正確地就著每項控罪把證據分開處理;

(2) 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與文件證據互相矛盾,但原審裁判官在接納控方第一證人證供的時候對證據上的矛盾視若無睹。

12.就第一項上訴理由,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本席認為裁判法官主要是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而依賴她的證供來判上訴人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罪名成立。就第三項控罪,裁判法官不但是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亦有依賴電話短訊和電話錄音的文件證據。

13.本席亦同意郭大律師所指,三項控罪指上訴人用以勒索控方第一證人的性愛片和裸照都是同一輯的照片,都是上訴人在2006 年10 月14 日前幾天用手提電話拍攝的,而裁判法官清楚指出他是依賴和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指上訴人是以同一輯的照片,用同樣的威脅手段,不當地要求控方第一證人交出三項控罪所指的物品和金錢,因此本席不認為第一項上訴理由有任何說服力。

14.就第二項上訴理由,正如郭大律師所指,辯方已在結案陳詞時,指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與文件證據互相矛盾的情況。裁判法官小心考慮後,接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事實,但在過程中「她仍想與上訴人復合,但上訴人確有勒索她。」(見上訴綜卷裁斷陳述書第19頁第39段和第20頁第47段。)

15.裁判法官接納控方第一證人承認她一方面忍受上訴人對她的對待,在感情上仍想與上訴人在一起,而另一方面因想取回裸照而被上訴人勒索。裁判法官認為這兩點可以並存。

16.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很適當地考慮了當時控方第一證人依然對上訴人有好感及希望可以繼續彼此的關係。控方第一證人在不願意的情況下,給了上訴人所勒索的金錢及錶,因她懼怕上訴人會將她的裸照發放出外。

17.本席聽取了雙方陳詞後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在定罪方面的裁決,因此,關於定罪方面的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18.至於刑罰方面的上訴,很明顯,裁判法官考慮到本案的嚴重性,認為本案不應該在裁判法庭審訊。裁判法官考慮刑罰時,認為總刑期應是3年,但考慮到上訴人願意賠償,本席聆訊時,得知上訴人已賠償了62,800 元,而裁判法官亦考慮到本案有延誤情況,因此減去6個月,認為總刑期應是2年6個月:每項控罪判處2 年,第二項控罪的4個月和第三項控罪的2個月與第一項控罪的2 年分期執行。

19.本席認為總刑期3年的刑罰是明顯過重,總刑期應為2 年至2年半。

20.本席認為18個月是一個適當的監禁刑期,考慮到總刑期的原則,第二項控罪當中的3個月和第一項控罪的18個月分期執行,第三項控罪當中的3個月與第一及第二項控罪分期執行,共24 個月,即2年的監禁。

21.因此,上訴關於刑罰方面得直,原先所判的2年6 個月的監禁被撤銷,改為2年的監禁。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郭永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呂羅律師事務所轉聘蔡維邦大律師及陳維彥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