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Dinh Lan Huong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346/2011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May 2011.

1. 控罪一指被告抗拒正在適當執行任務的警察,控罪二指被告非法進入香港並且未經入境事務處長批准而逗留在港,控罪三指被告破壞遞解令。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346/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6 May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34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346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DINH LAN HUONG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1年5月16日下午3時20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KWOK Wing L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譚子玲律師行律師Miss TAM Chi Ling Elaine,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Resisting a police officer in execution of duty)
[2] 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Remaining in Hong Kong without the authority of 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after having landed unlawfully in Hong Kong)
[3] 違反遞解離境令(Breach of deportation order)

----------------

判刑理由書

----------------

1.控罪一指被告抗拒正在適當執行任務的警察,控罪二指被告非法進入香港並且未經入境事務處長批准而逗留在港,控罪三指被告破壞遞解令。

2.案情指,被告於2011年3月9日早上,在街上被警員截獲,被告起初說她的身分證被留在家中,後來她才承認自己是非法入境,當警員要拘捕她的時候,被告就逃走,她給警員捉著,並作出激烈反抗。被告後來受警方詢問,承認自己是在2011年3月2日從深圳乘船到港,想在港找工作,但不成功,最終要流落街頭。被告亦承認,過往曾經兩次被香港政府將她遞解回越南。

3.本港的入境事務處是在2006年12月7日發出遞解令,並且禁止被告再次進入香港,被告在2006年12月21日第一次被遞解出香港,其後她再次非法來港。她在2009年9月25日再度被遞解出香港。

4.辯方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今年47歲,在越南和父母同住,有一女兒正讀大學。被告在越南收入微薄,但要供養全家,又要供女兒讀書,為此欠下人家大約港幣二萬元,被告逼於無奈才再度來港,想賺一點錢。

5.被告的刑事定罪紀錄顯示,她在2004年至2008年曾三度在港被定罪。2004年的時候,她犯上盜竊及違反逗留條件;2006年6月她因非法進入香港並逗留,被判監12個月;2008年2月,她再次非法進入香港並逗留,同時破壞遞解令,又觸犯販毒罪,被原審法官判刑合共36個月,經過上訴,總體判刑減為30個月。高等法院的法官就她非法入境及留港以及違反遞解令兩項罪,只需她合共入獄18個月,這兩項罪的刑期被頒令同期執行,但和販毒罪的12個月刑期要分期執行;因此,被告在該次就須合共入獄30個月。

6.主控官呈上一案例HCMA 716/2004,他指高等法院大法官在該上訴案中認同原審法官的判刑,即初次觸犯遞解令罪行的判刑起點已經可達27個月監禁,再犯者判刑起點更可高至30個月監禁。

7.辯方律師則引述兩個區域法院法官的判刑情況,希望法庭參考該兩位區域法院法官如何對非法入境罪、違反遞解令罪以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罪怎樣判刑。辯方律師也叫法庭考慮整體刑期的問題。

8.本席找到一個近期的上訴庭案例,CACC 272/2010,案中的上訴人也是一名越南籍犯人,是男性,26歲,也是自稱因經濟的問題而要來港賺錢,該上訴人共有三次非法入境的前科及兩次違犯遞解令。在該案中,上訴庭沒有干涉原審法官對非法入境罪所作的20個月監禁的判刑,但就認為在同犯非法入境罪及違反遞解令罪的情況中,犯罪主因還是被告非法入境,所以縱然兩罪不是完全分開,上訴庭在該上訴案中只將違反遞解令的刑期中的3個月監禁和非法入境罪的刑期分開執行。

9.本案的被告和CACC 272/2010的上訴人的情況大致相同。本案中,被告今次已是第三次非法來港,上次法庭就她非法入境罪判刑18個月監禁,仍難阻嚇她;有見於此,本席認為今次法庭對被告應該判刑更重。

10.法庭認為,本案的第二項控罪(即非法入境及逗留罪)的判刑起點應為30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控罪二的判刑因此為20個月監禁。

11.本席認為,第三項違反遞解令的控罪也是一項重罪,但必須認同上訴庭的見解。因此,本席就第三項控罪採用30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經認罪三分一之寬減後,對被告判監20個月,但就頒令只有3個月監禁須和第二項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

12.至於第一項抗拒正在執行職責的警員罪,本席就以個半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就此項控罪,本席對她判刑1個月監禁,但這項控罪和其他兩項控罪是完全分開的。本席因此下令這1個月監禁須和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刑期分期執行。

13.因此,被告就此案的三項控罪,合共須服刑24個月監禁。

林偉權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