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 Kwan 訴 Yip Ying Hin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V142/2011。
Case No.DCCJ 4548/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4 May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454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9年第45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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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LAI KWAN (黎群)
被告人 YIP YING HIN (葉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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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美蘭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1年5月24日

宣讀判決書日期:2011年5月24日

判決書

1.本席審閱過雙方存檔於法庭的誓章與文件,包括郭兆明於2011年5月6日存檔的第四份誓章,接受被告人並未顯示他有可爭辯的答辯。

2.縱使被告人聲稱原告人倚賴的使用許可協議書未有蓋印花,本席不認為這構成進行審訊的原因,理由是被告人從未有就使用協議的有關租期或租金條款提出爭議,他只是辯稱他沒有欠原告人租金。

3.被告人2009年10月29日發出的信亦顯示,被告人同意他欠十四個月共$532,000的租金與過期利息。即使書面協議書因為欠蓋印花而未能成為法庭可接納的證據,原告人都毋須要就協議的條款出庭作證。郭兆明的第四份誓章亦清楚顯示,2007年3月26日的使用許可證協議已經在2011年1月28日加蓋印花,因此可以構成可接納的證據。

4.此外,本席亦接納麥聆案官的判決理由,認為被告人沒有欠使用費的說法並不可信,欠缺任何證據,並與他2009年10月29日的傳真不符。本席亦不認為協議第2條款訂明每個月百分之二的利息應被視為苛刻,所以亦不認為這足以構成答辯的理由。

5.被告人的上訴因此駁回。被告人需要支付是次上訴的費用(包括2011年1月13日聆訊的費用,連大律師的費用)。但押後聆訊所導致的費用(包括今天聆訊的費用)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陳美蘭)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由翁余阮律師行轉聘伍樂恒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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