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群 訴 葉應軒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V142/2011。
Case No.DCCJ 4548/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Jul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454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9年第45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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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黎群
被告人 葉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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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陳美蘭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1年7月20日

宣讀判決書日期:2011年7月20日

判決書

1.被告向本席申請許可,就本席在2011年5月24日頒下的判決提出上訴。

2.本席已在判決書第2及3段解釋,即使有關的使用許可證欠缺蓋花,被告人之前從未就協議的租期或租金條款提出爭議,並於2009年10月29日承認其欠每月$38,000的租金,故原告人毋須就協議的條款出庭作證及沒有進行審訊的理由。

3.被告現提供銀行月結單及支票副本,顯示被告在2008年1月16日至2009年7月3日之間共付三十八期,每期$37,000的款項予原告人。這可協助證明被告人並非如原告人所稱,在2008年1月1日或2月1日至2009年5月31日之間並無支付原告人所追討的使用費。

4.被告人聲稱,他是最近才能從銀行處獲得該月結單及支票副本。即使原告人就新證據有原告人一方的解釋,但本席認為被告人提出的新證據對案件有重要影響,表面上亦可信。因此,本席認為被告人有機會令上訴法庭接納新證據,以示他對原告人的申索有合理的答辯或者有進行審訊的原因。

5.根據上述分析,本席接受被告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故批予上訴許可。今日申請的訟費會歸予上訴的案件中。

(陳美蘭)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由翁余阮律師行轉聘伍樂恒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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