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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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兩項「盜竊」罪。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就每項控罪入獄兩個月,部份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3 個月。上訴人不服刑罰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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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3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134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574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5月27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5月27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兩項「盜竊」罪。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就每項控罪入獄兩個月,部份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3 個月。上訴人不服刑罰判決,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在2010年12月21日,上訴人在萬寧店內盜竊了兩包面膜,價值為375.80 元。上訴人的盜竊行為被閉路電視拍下。相隔一個月後,上訴人進入另一萬寧店,盜竊了一盒價值830 元的牛黃丸,他的盜竊行為亦被閉路電視拍下。過了兩天,上訴人在街上被一名警員截停調查。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因貪心犯下罪行,而他已使用了被盜竊的貨品。上訴人過往有一項同類案底,在2009年4月17日被罰款1,000 元。 3.裁判法官押後判刑以便索取一份社會服務令報告。社會服務感化官認為上訴人不合作,因他沒有提供家人的資料以便感化官可深入了解他的背境。最後,感化官不建議裁判法官判社會服務令。 4.上訴人在原審時有當值律師代表,律師有替上訴人求情。上訴人稱在他犯案的那段時期,他的外父過身,不久他的外母亦過身,期間他的父親亦因病入院,因此,令他承受很大壓力,所以他沒有與感化官合作提供家人的資料,因他不想令家人增添煩惱。 5.裁判法官沒有接納上訴人的求情理由。因感化官不建議社會服務令,裁判法官再考慮另一刑罰。他考慮了過往關於店鋪盜竊罪行的案例。在HKSAR v Duong Duc Phong, HCMA 284/2001,一名初犯者在認罪後被判6 個月監禁;另在HKSAR v Lam Kwai Wa, HCMA 1078/2002一案中,上訴大法官曾指同類案件,即時監禁3 個月不可被視為明顯過重。 6.裁判法官考慮上訴人不是初犯,而店鋪盜竊非常普遍,必須要判一個具阻嚇性的刑罰。最後,裁判法官認為每項控罪應採用3 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因上訴人認罪,每項控罪被判入獄兩個月。考慮過總刑期的原則後,裁判法官將第二項控罪的兩個月其中一個月與第一控罪的兩個月分期執行。因此,判上訴人總刑期為入獄3 個月。 7.在上訴時,李大律師就刑罰方面代表上訴人提出上訴。李大律師最主要認為就上訴人的情況而言,判刑明顯過重。李大律師提交上訴人的誓章,包括上訴人的外父外母的死亡日期:他的外父在2011年1月10日過世;他的外母在2011年2月13日過世;而上訴人的父親亦是在該段時期因病入院。 8.本席亦有參閱感化官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感化官明顯不是因未能聯絡上上訴人的親屬而認為上訴人不適宜接受社會服務令。他很清楚地表示上訴人有“meet law abiding sense”及對自己過往所犯的事“gained little insight”,因此感化官認為“... as his determination to stay law abiding was only motivated by his fear of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nce the fear subsided, his weaknesses would overpower his judgment and hence cause to commit repeated offence…”。故認為上訴人不適合做社會服務。 9.本席得悉上訴人已將盜竊貨品的金額歸還給萬寧。感化官的報告指上訴人有向感化官透露,在2006年開始工作,工資為10,000 元。李大律提交一間名為光亮發展協會有限公司的信件,這間公司的主任,一位梁先生,證明上訴人在該協會工作一年半,這證明上訴人有合適的工作。 10.雖然本案可視為嚴重,但因在案發期間上訴人家中發生了不幸事件,正如李大律師所指,令上訴人深受很大壓力,在此情況下,本席可再考慮裁判法官的刑罰。 11.本席再重新考慮本案的事實及上訴人的背景,認為適當的刑罰是判上訴人緩刑。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本來的刑罰是適當的,但裁判法官沒有深入考慮案發期間上訴人的背景及他有適當的工作。因上訴人當時受到很不尋常的壓力,故此,在此情況下,本席可以人道理由判上訴人緩刑。因此本席判上訴人就第一項控罪兩個月監禁,就第二項控罪兩個月監禁,其中一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另一個月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3 個月,緩刑兩年。 12.上訴人的大律師會詳細向上訴人解釋緩刑的意思,即在這兩年內若上訴人不再犯刑事罪行,上訴人就不須入獄。但若上訴人在兩年內再犯事,他要入獄兩個月。
答辯人:由律政司招秉茵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鄒偉雄律師行轉聘李國銓大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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