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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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陳啓光於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處8 個月監禁。現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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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9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0年第39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810號)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0年7月6日 判案日期 :2010年 7 月6日 ---------------------- 判案書 ---------------------- 1.上訴人陳啓光於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處8 個月監禁。現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 2.上訴人在金鋪內取去價值$250之戒指,未有付款離去。店員查看閉路電視錄影,在附近截獲上訴人及贓物報警。警誡下,上訴人稱一時忘記付款。 裁判官理由 3.裁判官參考了數宗店鋪盜竊案的裁判法院上訴案例:
4.裁判官指戒指價值不高,但Duong Duc Phong 指出店鋪盜竊案量刑一般要起阻嚇作用。因此,量刑起點定為9個月監禁。被告人有9次案底,7次為盜竊罪,量刑起點加至12個月,認罪下扣減三分一,判監8個月。 上訴理由 5.上訴理由泛指判刑過重。 6.上訴人在庭上陳述,他原為機艙服務員,因伴侶死亡放縱自己,重複干犯店鋪盜竊。刑事記錄顯示,他初犯時被判感化、繼而罰款、緩刑、監禁。至此,因店鋪盜竊監禁最多兩個月。 7.他曾接受精神治療,醫生指他非慣性偷竊,只是起於貪念及放縱。自2008年出獄後,他積極從事義工,並得政府頒發奬狀表揚。他希望得到減刑,盡快出獄,重新生活,改過自身。 討論 8.上訴法庭並未就店鋪盜竊案作出量刑指引,刑期就案情及重犯次數而定。 9.據裁判官所參考之店鋪盜竊案例,定罪下重犯者的量刑起點一般為3至6個月,而其中一案因當區罪行猖獗,加高至9個月。裁判官未有詳述為何上訴人的重犯程度需要將量刑起點大幅加至12個月。 10.代表答辯人的任大律師同意判刑偏高,但並非明顯過高而須干預。 11.本席認為因應本案情節及上訴人的過往犯罪紀錄,判刑起點定為6個月為合適,認罪下減為4個月。 結論 12.基於上述理由,8個月監禁刑期撤銷,減為4個月。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任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