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Dwi Raha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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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使用他人身分證」及三項「違反逗留條件」罪,裁判法官聽取陳詞後判上訴人入獄15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236/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3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236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12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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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DWI RAHA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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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11年6月1日

裁決日期 : 2011年6月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使用他人身分證」及三項「違反逗留條件」罪,裁判法官聽取陳詞後判上訴人入獄15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上訴人在香港過往沒有刑事紀錄。控方案情指上訴人首次來港時是當一名家庭傭工,在港過期逗留了三年一個半月(控罪(2)),關於控罪(1),上訴人承認在未經朋友同意下使用了朋友的身分證找工作,當一名清潔工;控罪(4)指上訴人干犯了控罪(1),違反逗留條件後從事清潔工的工作;控罪(3)是關於另一次違反逗留條件,上訴人在2008年獲聘做清潔工,她聲稱在旺角街頭拾獲一張名為Marwati的身分證,並使用該證去找工作。

3.裁判法官在考慮刑罰前聽取了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的求情,上訴人亦向裁判法官求情指她有經濟困難,她的家人在印尼,依靠她賺錢生活。

4.裁判法官考慮刑罰時,參考李長利 [2005] 1 HKLRD 864一案,上訴庭清楚指出使用他人身分證找工作,一般認罪後會被判即時監禁15個月,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就第一項控罪監禁15個月、第二項控罪監禁3個月、第三及第四項控罪監禁2個月,所有刑期同期執行。

5.裁判法官判刑後,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內適當地表示經考慮後,他不應該將第二及第三項控罪與第一及第四項控罪同期執行,因該些控罪是不同時間的案件。

6.上訴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圍繞着她有經濟困難,在印尼有年老的父母及子女。但當上訴人觸犯以上控罪時,她亦知道她的家人在印尼,依靠她賺錢供養,因此,這並不是一個減刑的理由。

7.本席考慮了裁判法官的刑罰後,亦同意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內表示所有控罪刑罰同期執行是有出錯。本席可將原本所判的15個月加刑,但因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今次是第一次犯事,本席不作此做法。

8.本席看不到有任何理由干預裁判法官的刑罰,因此,本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鍾洪偉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