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奕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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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29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2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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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刑理由書 ---------------- 控罪及案情 1.本案的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控罪。 2.案情指,被告與受害人伍瑞泉一同分租旺角一單位。2010年1月26日早上,伍瑞泉被被告按在地上,而被告當時手持一支長12吋的鐵錘。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當日較早時,他曾用該鐵錘襲擊伍瑞泉。伍瑞泉則告訴警方,他當日在廚房洗臉時,被告用鐵錘從後襲擊他的頭,他於是推開被告自衛。 3.經醫生檢驗後,發現被告左眼眉及面頰有瘀傷、右食指有擦傷,而伍瑞泉的頭頂前面及左邊太陽穴位置有裂傷,兩眼、左膝受傷,而右肩及右手亦有骨折,須留醫至2010年2月4日。控方告知法庭,伍瑞泉現已完全康復。 被告的背景及求情因素 4.被告現年67歲,未婚。 5.根據呈交予法庭的其中一份醫生報告顯示,被告早於1972年已被診斷患有精神分裂症,其後接受治療。被告的雙耳亦有嚴重的聽覺問題,需要配戴强力助聽器,才可與人溝通。 6.被告於1990年左右失業,其後一直依靠綜援為生。他與弟妹們並沒有聯絡,獨自居住。案發時,被告與其他人分租一單位共住。 7.被告曾有四項被定罪紀錄。一項為藏毒,其餘三項為傷人,其中兩項是「有意圖而傷人」。就「有意圖而傷人」的定罪,被告曾於2000年被判監兩年。 8.許大律師代被告求情時指,由於被告聽力有嚴重問題,難於與人溝通,因而容易與人產生磨擦。這次的襲擊事件,與被告的精神狀態,及他容易被激怒有關。許大律師指出,被告絶不是在有預謀、有計劃下犯案。況且,傷者已完全康復,而被告自己在事件中也有受傷。 9.許大律師又指,被告現時患有口水腺腫瘤,雖然醫生提議被告接受手術治療,但被告拒絕。 10.至於被告過往的傷人定罪紀錄,許大律師指,那已是十年前發生的事件,而被告在本案發生後,一直被還押,至今已有一年半之久。 11.基於以上種種,許大律師請求法庭,輕判被告。 判刑考慮 12.由於「有意圖而傷人」這種罪行案情多樣化,故上訴法庭並沒有就這種罪行定下量刑指引。 13.基於被告是一名長期精神病患者,本席將判刑押後至今早,以便索取兩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兩份報告都指出,由於被告患有精神病,再加上他的聽力問題,及在生活上缺乏支援,他容易認為別人(包括本案的傷者)是針對他的。他與人相處時,容易產生磨擦。故此,兩名醫生都建議被告接受為期3個月的住院令,並表示可安排被告在小欖精神病中心服刑。 14.以本案的案情而言,被告以鐵錘襲擊傷者是嚴重的罪行。但是,考慮到被告並不是有預謀地犯案,而傷者亦已完全康復,及考慮到被告的背景、他的精神問題,及聽覺問題等,本席認為應讓被告獲得適當的治療,才可盡量避免被告再因精神上出現問題而再度犯案。 本案的判刑 15.基於以上所述,本席決定接納兩名醫生的建議,就被告所承認的控罪,判處被告為期3個月的住院令,並下令被告在小欖精神病中心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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