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豪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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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被告人均為警務人員。他們共同面對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及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審訊後,兩人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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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8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884號 --------------------
-------------------- 判刑理由書 -------------------- 1.兩名被告人均為警務人員。他們共同面對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及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審訊後,兩人均被裁定罪名成立。 2.本席在判刑前傳召了兩位被告人的背景報告。從背景報告以及一系列的求情資料中得知兩位被告人均為出色的警員、孝子、關愛妻子的丈夫及有善心的人士。第二被告人更是一位好爸爸。干犯控罪是他們一時行差踏錯。 3.由於兩條控罪中妨礙司法公正的控罪似乎比較嚴重及控罪二的刑期應不會比控罪一長,與及兩條控罪均建基於同一套事實,最終刑期應將同期執行,所以求情主要集中在控罪一上。 案例 4.上訴庭在案件AG v Yeung Sau Shing,Application for Review No. 21 of 1980說:
5.在案例R v Wong Kim Lun,Crim App No. 142 of 1989中,上訴庭清楚表示:
6.在AG v Yeung Kwong Chi [1989] 1 HKLR 266一案中,一名保安人員同意作假證供陷害一名無辜的男子。法官在判詞第269B段說:
7.在案件AG v Chan Siu Wai, Application for Review No.11 of 1996中,上訴庭考慮過剛才節錄的判詞片段後有如下的說法:
8.在案例Chan Siu Wai中,被告人與兩名警務人員強廹一名罪犯選擇進行店舖盜竊或被警員以管有器具意圖干擾汽車的控罪檢控。受害人覺得他並無選擇,同意從一間商店內偷東西。他偷取了一瓶價值28元的沐浴露。受害人被拘捕並被要求簽署一份警誡供詞承認該盜竊。在初審時,法官採納2½ 年的判刑起點,但因考慮到該兩名警務人員之前的良好服務記錄、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他們將失去長俸、生活受到無以彌補的改變及作為前警務人員監禁對兩人的影響,原審法官把刑期減至兩年監禁。至於上訴的其中一名警務人員,原審法官認為他只是因為沒有經驗及錯誤地跟隨其它同僚的行動,判處18個月監禁緩刑兩年執行。律政司就刑期提出覆核。 9.在覆核時,上訴庭推翻原審裁判官的刑期,並以15個月的即時監禁取而代之。上訴庭在判詞中提及有關另外兩名警務人員的兩年刑期有可能並不能正確反映該控罪的嚴重性。上訴庭沒有進一步指示正當的刑期應是甚麼,但本席的看法是在該案中4年監禁的判刑起點應不為過。 判刑 控罪一 10.妨礙司法公正罪是嚴重罪行,但本席裁定本案並不是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一宗。 11.雖然如此,本席認為所定刑期必須帶阻嚇作用。警員每天在香港各級法院作供,他們的操守對整個司法系統的運作有舉足輕重的影響。我要說的是,無論出發點有多正確,若手段非法,則警員需承擔所有由該不法行為帶來的後果。 12.本席採納3年的初步判刑起點,因應被告人們無刑事定罪記錄,他們過去對警隊的貢獻,因定罪而將會失去的退休金,他們將會面對的翻天覆地的改變,及作為前警務人員被判監的難過,本席把刑期扣減9個月,換句話說,兩名被告人就控罪一各判監2年3個月。 控罪二 13.本席採納與控罪一相同的刑罰,命令兩條控罪刑期全數同期執行。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207/20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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