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龔金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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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龔金枝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非法逗留罪(第一控罪),及一項管有偽造身分證罪(第二控罪),分別被判處監禁15 個月及12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共15個月。她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Cites 1 case

Case No.HCMA 285/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Jul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8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28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1280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龔金枝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1年7月7日

判案日期 :2011年7月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1年7月8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龔金枝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非法逗留罪(第一控罪),及一項管有偽造身分證罪(第二控罪),分別被判處監禁15 個月及12個月,同期執行,總刑期共15個月。她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概要

2.上訴人在街上被警員截查,搜出偽造身分證,她在警誡供詞承認事發個多月前在深圳購買偽造身分證,從海路非法入境。

裁判官的理由

3.裁判官依照案例R v So Man King(譯音蘇文景)[1989] 1 HKLR 142指引,干犯非法逗留罪認罪下之判刑為15個月監禁;及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長利  [2005] 1 HKLRD 864,管有而沒有使用偽造身分證,認罪下之判刑為12個月。

上訴理由

4.上訴人要求撤回對第一控罪之認罪。上訴人指她2005年以雙程證在羅湖入境,過期後一直沒有離港。因此,她干犯的只是違反逗留條件罪,而非非法逗留。

討論

5.本席質疑上訴人爲何沒有向警方、當值律師及/或裁判官席出示有關雙程證。

6.上訴人指錄取警誡供詞時,她曾提及以雙程證來港,警方要求出示雙程證,她稱不知道雙程證放在那裡。因此,警方要她承認偷渡罪。其實,當時雙程證是放在她寄居的親戚家中。當被問及她為何不向警方說出真相,她稱因當時思緒混亂,忘記了雙程證放在那裡。

7.被問及她為何不向當值律師或裁判官說出真相,她起初說不清楚當時的程序,後稱因當值律師沒有問,所以她沒有講。

8.本席不信納上訴人所稱被逼承認來港後潛回内地再偷渡來港。因此,拒絕撤回認罪申請。

9.就判刑本身,裁判官按照案例的判刑指引,沒有犯錯。

結論

10.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周天行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