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家興

Case No.HCMA 275/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7 Jul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27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27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1997年第22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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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林家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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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1年7月7日

判案日期 :2011年7月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1年7月11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林家興在溫紹明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管有虛假文書」罪(第2控罪)及一項「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第3控罪),分別被判處監禁6個月及3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9個月。他針對判刑上訴,由大律師公會義助服務代表。

案情概要

2.上訴人因生意要求,偽造一封銀行信件,指他在港存款超過HK$8,000,000,但在行使假文書前被揭發,對方沒有損失。

3.上訴人原定於1997年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但他棄保潛逃內地,13年後才回港。

裁判官的理由

4.辯方指出上訴人因聽候移交在國內被關覊押8個半月,望法庭酌情減刑。裁判官考慮過警方所提供的資料,指上訴人在内地釋放兩年後才回港,認為上訴人國内覊押與移交香港警方無關,因此不作任何減刑。

上訴理由

5.上訴理由歸納為裁判官在沒有足夠證據或事實基礎下錯誤地認定上訴人在國內被執法機關扣押8個半月與上訴人移交香港警方無關。

新近證據

6.香港警方的進一步資料顯示上訴人在國內被覊押8個半月與移交香港警方有關,唯背景涉及多宗案件。

7.上訴人於1997年潛逃前,在港除干犯第二控罪外,亦干犯多宗訛騙案,於區域法院案件DCCC 615/1997被控告6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及8項「以欺騙手段逃避法律責任」罪,及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第15控罪)。

8.就該14項欺騙罪行,上訴人於1994年間冒認他人士,以虛假姓名開設兩間與被冒認人士公司名稱相近的戶口,以空頭支票欺騙不同供應商,總損失超過HK$1,100,000。他又承諾支付HK$200,000,誘使一名證人對警方作出虛假陳述(第15控罪)。上訴人在區院開審前潛逃,被加控一項「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第16控罪)。

9.另上訴人2006年在內地因犯詐騙罪被內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007上訴人上訴,改判緩刑4年。但改判緩刑後,上訴人被內地執法機關覊留8個半月,2008年4月16日獲釋,2010年11月12日回港時被捕。

10.上訴人首先承認本案控罪,繼而在區域法院認罪。

11.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嚴舜儀就第1至14項控罪判處上訴人監禁27個月;第15控罪判處監禁8個月;第16控罪判處監禁6個月。嚴暫委法官認為上訴人於國內覊押8個半月與移交香港警方有關,因此減刑5個月;而第16項控罪之潛逃行為亦與本案第3控罪相同,因此下令與本案第3項控罪3個月監禁同期執行,總刑期為41個月。

討論

12.代表上訴人的黎大律師對第3項控罪之刑期沒有陳詞,亦沒有對本案與區域法院案件的整體判刑提出異議。

13.就第2項控罪的6個月監禁,黎大律師指上訴人潛逃離港被覊押8個半月,於區域法院案中得以減刑5個月,仍剩下3個半月覊押期,即使因上訴人潛逃而引致被安排返港,所需覊押期應該約2個星期,法庭仍有2至3個月減刑空間。

法律原則

14.於在外地覊押等待引渡的時間,除非法庭認為公義使然,並非判刑時必然的考慮因素,而法庭行使酌情權時應考慮所有有關情況。潛逃外地以避免拘捕,並不一定自動喪失減刑,法庭行使酌情權時可作適當考慮(見HKSAR v Lee Kwan Yee & Anor [2004] 1 HKC 462 per Hartmann J (as he then was)夏正民法官(當時官職)判詞; R v David Henry Edwards HCMA 1096/1991 per Sears J 施偉民法官)

討論

15.在裁判官席前之證據沒有明確顯示上訴人在內地被覊留與本案有關,答辯人現同意兩者有關。

16.黎大律師不反對上訴人潛逃內地,引致需要被內地執法機關覊留,他需要負上某程度上責任,問題是撇除安排返港一般時期,應怎樣扣減。

17.代表答辯人的周律師指出,本港警方自1997年已要就求内地緝捕及移送上訴人,沒有任何延誤。

18.案中沒有證據指出内地羈留以待移送一般需時爲何,或本案有何延誤。上訴人在內地被覊留8個半月,於區域法院案中已被扣減5個月。考慮到本案與區域法院兩案的整體判刑,本席認為再扣減6個星期為適當。

結論

19.本席下令第2項控罪的6個月刑期扣減6星期;而第3項控罪之3個月監禁則維持原判。

20.本席對雙方律師的陳詞致意。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周天行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香港大律師公會法律義助服務計劃轉聘黎斯維大律師及童楷玲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