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指警員喺一個屋苑附近觀察到被告乘坐的士離開,然後又乘坐同一部的士返嚟,並且帶番一個膠袋。警員截查之下發現袋中有10包嘅毒品以及一張載有電話號碼同埋地址嘅紙。被告承認嗰啲「K」仔屬於佢嘅,其後佢承認係替人運送毒品,事成之後將會有5,000鈫嘅報酬。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內含3.09公斤氯胺酮共3.92公斤嘅粉末,而呢啲危險藥物當時嘅零售價約為466,480元。
被告現在係18歲,有一項嘅刑事紀錄。喺2009年8月,因為藏有攻擊性武器被判戒毒所令,佢係喺2010年8月23號被拘捕有關本案。事實上,佢喺2010年1月18號從戒毒所獲釋,即係獲釋短短差不多半年時間即干犯本案。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表示被告喺2002年從深圳來港與父親團聚,讀書讀到中二輟學,家中哥哥因為患眼疾長期失業,父母收入不高及不穩定,佢係因為經濟嘅因素先會鋌而走險,干犯本案。大律師希望本席可以考慮以下三點,予以輕判:第一,被告係第一時間認罪,節省法庭嘅時間;第二,被告喺本案參與性相對較低;第三,事發嘅時候被告只得17歲,尚算年輕。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左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重量、有關嘅量刑指引、被告認罪、大律師嘅求情,亦都閱讀咗被告同埋佢嘅親友以及前僱主所撰寫嘅求情信。根據許守城案中頒下販運氯胺酮嘅量刑指引,販運1,000克以上,量刑嘅起點係14年以上。本席參考左以下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嘅判刑理由以及上訴庭嘅案例,包括左:第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徐志華(HCCC 14/2010),該案涉及嘅係1.6公斤嘅氯胺酮,陳慶偉暫委法官係以16年作為量刑起點;第二宗案件,本席參考嘅係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銘賢(CACC 332/2010),該案所涉及嘅係2.2公斤嘅氯胺酮,上訴法庭認為16年嘅起刑點係適合㗎;第三個案例係香港特別行政區訴Chu Kwun Fung,該案涉及3.79公斤嘅氯胺酮,包鍾倩薇法官以18年作為量刑起點;而最後一個本席參考嘅案件係香港特別行政區訴Wu Chai Chiu (HCCC 102/2010),該案嘅第二項控罪涉及嘅係4.6公斤嘅氯胺酮,麥明康法官以20年作為起刑點。
由此可見,喺販運1公斤以上氯胺酮,14年開始並冇算術方式嘅方程式,計算準確嘅量刑起點,就本案嘅氯胺酮重量,本席認為18年嘅起刑點係合適嘅,予以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判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