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界實

Case No.DCCC 81/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May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8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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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李界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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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1年5月31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Stephen MA,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YEUNG Kong Dominie,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禤氏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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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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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李界實,經審訊後被本席裁定一項傷人十七罪行罪名成立。

2.控罪指控他於2010年12月14日,在荃灣川龍街豪華廣場地下203號舖,意圖使陳萬蓮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她。

3.案情透露,傷者是203號舖生果店老闆娘,被告人在該店工作。案發當日,老闆娘返回店舖埋數,並通知被告人明天休息,被告人聽罷很不滿意這個安排,其後他從後箍著老闆娘的頸項,並以一把生果刀界她的頸,引致一處裂傷。其後,在場其他員工將他們兩人分開,而被告人手上仍然拿著那把生果刀,還想衝過去襲擊老闆娘,但被在場其他員工成功阻止。事件驚動警方,被告人在警方到來之前已經逃離現場。

4.求情方面而言,辯方主動指出,被告人患有精神問題. 本席將判刑押後兩星期,以便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均指出,被告人患有精神分裂症已有多年,而在拘留小欖觀察期間,亦發現他情況有復發跡象,建議法庭頒令他接受一個為期12個月入院令。

5.被告人透過律師向法庭表述,除了不滿定罪之外,亦認為醫生建議的時間太長. 被告人基本上不否認患有精神病,不過他認為其狀況康復得非常之理想,要求法庭頒下一個較短的入院令。

6.不過, 本席考慮過兩位精神科醫生專業人士對他的評估後,本席看不出有何理由不按建議做,而且他所犯下的罪行是屬於嚴重罪行. 雖然本案那位老闆娘所受的傷害並非很嚴重或者留有永久性傷害,但他拿刀箍頸而令人頸部受殤,情節上是非常之嚴重,本席認為如果不判他入院的話,本席都會考慮不少於兩年的監禁。不過考慮到各方情況,特別他的精神問題、醫生的建議,本席便按醫生建議判處他入院令12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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