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偉明

Case No.DCCC 356/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7 Jun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35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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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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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1年6月17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s Lisa GO,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鄒陳律師行律師Mr CHAN MING FAI,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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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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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蔡偉明,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涉及單位是一間店舖。

2.案情透露有關店舖正在裝修期間,工人於2011年2月1日下班時已將有關單位用木板圍起,再以釘鞏固,防止他人進入。2月13日,被告人被警方發現從有關店舖甫出來,拿著一卷電線,其後被截停。被告人承認進入店內偷取有關電線,同時向警方表示他是以手移開用作門的一道木板而進入看看有否貴重物品,發現有一卷電線,所以便拿走。他說是由於欠下財務公司債項而打算偷電線去變賣。

3.被告人過往沒有刑事紀錄,現年29歲,已婚。犯案時,太太懷有兩個月身孕,在這事發生後,太太由於過度擔心令致流產。被告人媽媽58歲,患有氣管疾病,太太和媽媽都在內地居住。被告人本身在香港出世,不過年幼的時候,媽媽帶他返回內地生活、在內地受教育,約七、八年前被告人回港生活,在地盤做散工,被告人亦是家中的經濟支柱。

4.律師指被告今次犯案純粹因為經濟困難,在案發時,他並非有預謀地進行是次爆竊,只是經過上址,看見店舖道門有個罅隙,用手將門的木板移開,進入偷竊,他亦沒有帶備一些爆竊工具協助他犯案。

5.這類罪行上訴庭已有判刑指引,一般涉及非住宅單位,量刑起點為兩年半。不過, 上訴庭亦指出,如果是一些屬於機會主義情況下犯案,例如單位道門或窗打開了,犯事者不用撬門、撬窗進入,純粹推開道門,簡單地移一移物品進入的話,這一類情況法庭可以以一個較輕的量刑起點作為考慮。

6.本席認為本案的情況有一個可能性,就像上訴庭所講的那一種較輕微的情況. 因為觀乎整體案情,2月1日的時候,根據控方案情顯示,工人將一些木板搭起,用釘鞏固,而其中一塊木板更可以移動作為進入有關單位的門。工人說當日離開工作時已將門的木板用釘釘妥,不過警方看見單位的時候已是13日(即十幾天之後),看見被告人出來。而根據被告人所述,他純粹以手移開木板便可進入,在這段時間內究竟木板是否被人移動過,釘是否鬆了,有關情況並不清楚,既然有一個可能性道門有可能如被告人所講般,用手就可以移一移開。根據辯方所指當時被告人看見有道罅隙,那麽有可能木板已不再像2月1日的狀態。在這情況下,有可能切合上訴庭所講的那種情況,屬於機會主義行竊情況,法庭亦會以這一角度考慮此事。

7.考慮過所有求情因素,包括無刑事紀錄,本席以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並非兩年半,而是以18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坐監12個月。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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