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美菁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359/2011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以下三項罪名成立:控罪 (1)「非法入境後未得授權而留港」,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38(1)(b) 條;控罪 (2)「保管僞造身份證」,違反香港法例第 177 章《人事登記條例》第 7A(1) 條;控罪 (3)「使用僞造身份證」,違反香港法例第 177 章《人事登記條例》第 7A(1) 條;總共處入獄22 個月,另外因他案而獲處的6 星期緩刑則即時分期執行,即合共22 個月零6 星期。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Cited by 2 cases
|
HCMA35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35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1675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11年7月8日 裁決日期:2011年7月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以下三項罪名成立:控罪 (1)「非法入境後未得授權而留港」,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38(1)(b) 條;控罪 (2)「保管僞造身份證」,違反香港法例第 177 章《人事登記條例》第 7A(1) 條;控罪 (3)「使用僞造身份證」,違反香港法例第 177 章《人事登記條例》第 7A(1) 條;總共處入獄22 個月,另外因他案而獲處的6 星期緩刑則即時分期執行,即合共22 個月零6 星期。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 2.裁判官就本案案情在他的書面判詞撮要如下:
判刑理由 3.再下面是上訴人的背景及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本上訴 4.上訴人認爲,本案的刑期過重。 5.然而,裁判官的量刑,全部有典據支持。例如,控罪(1)有R v So Man King [1989] 1 HKLR 142,各控罪的刑期最少須部分分期執行有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桂榮 CACC56/2008。如無不公平,犯人在緩刑期間再度犯案須即時追服有關的刑期則出自《刑事訴訟條例》第 109C 條。 6.總括而言,我不覺得22 個月零6 星期的總刑期過重,亦未察覺有任何特殊的人道理由要把它下調。 判決 7.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檢控官吳穎軒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