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長城聚怡針織服裝有限公司 訴 慧景集團有限公司
Case No.DCCJ 212/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Jul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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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212/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9年第212號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1年7月8日 判案書日期:2011年7月8日 ------------ 判案書 ------------ 1.原告人的申索,是要求被告人向它支付加工費的餘額,款額為人民幣207,790元。本庭接納原告人兩名證人的證供。 2.本案有證據證明原告人的申索是真實的。原告人曾向被告人送達invoice(日期為2008年12月15日),證明被告人仍欠原告人人民幣207,790元。該些加工的工作是約於2008年9月間至2008年10月之間所作出的。 3.被告人沒有出庭提出相反的證供,因此,本席頒令申請人的申索得直,被告人須於14天內向原告人支付人民幣207,790元,以及其利息,利息由2009年1月13日起計,直至債項清付為止,利率則按判決利率計算。 4.被告人須支付予原告人本案的訟費,訟費款項如不能為雙方議定,則由法庭作出評估。訟費是包括申請人聘用大律師的費用。 5.原告人廣東長城聚怡針織服裝有限公司可立刻向法庭取回它交付給法庭的150,000元,作為DCCJ 211/2009、DCCJ 212/2009及DCCJ 213/2009三案的保證費用(security for costs);此筆150,000元的金額可由廣東長城聚怡針織服裝有限公司的代表律師(即Chung & Kwan & Co., Solicitor)代表該名原告人向法庭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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