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長城聚怡針織服裝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訴 永萊集團有限公司及另一人

Case No.DCCJ 211/2009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Jul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21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9年第2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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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原告人 廣東長城聚怡針織服裝有限公司
第二原告人 冠軍(香港)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人 永萊集團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人 萊利寶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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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1年7月8日

判案書日期:2011年7月8日

判案書

1.第一原告人的申索,是要求第一被告人支付人民幣143,292.39元,作為購買原材料和衣服附件的費用。本庭接納原告人兩名證人的證供。兩名被告人沒有出席,對原告人的證供作出反對。

2.約於2008年8月及9月之間,第一原告人與第一被告人訂立有關購買衣服的合同,合同規定第一被告人支付衣服附件的費用。其後第一原告人向第一被告人交付製成品及半製成品,以及原材料和衣服零件,該等物品總值人民幣143,292.38元。由於被告人沒有出席提出反對的證供,因此,本庭判決第一原告人的申索得直,本庭頒令第一被告人須向第一原告人支付人民幣143,292.38元,以及其利息,利息由2009年1月13日起計,直至債項清付為止,利率則按判決利息計算。

3.兩名原告人亦有要求本庭作出有關150,000元不兌現的支票的申索,這是一個交替的申索,本庭不需在此作下命令。

訟費

4.本庭頒令,兩名被告人須支付予兩名原告人本案的訟費,包括兩名原告人聘用大律師的費用;如與訟雙方未能議定訟費的款額,訟費款額由法庭評定。

5.原告人廣東長城聚怡針織服裝有限公司可立刻向法庭取回它交付給法庭的150,000元,作為DCCJ 211/2009、DCCJ 212/2009及DCCJ 213/2009三案的保證費用(security for costs);此筆150,000元的金額可由廣東長城聚怡針織服裝有限公司的代表律師(即Chung & Kwan & Co., Solicitor)代表該名原告人向法庭取回。

(周兆熊)
區域法院法官

第一、第二原告人:由鍾沛林律師行延聘的Mr John HUI律師代表

第一、第二被告人:缺席,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