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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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36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36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1418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11年7月12日 裁決日期:2011年7月1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1年7月19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被控一項「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下駕駛汽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9A(1) 條。控罪詳情指上訴人於2011 年2 月8 日在香港九龍啟福道近燈柱:AE8403在道路上駕駛一輛汽車,即展示登記號碼HT978的輕型貨車,而在呼氣中的酒精比例是100 毫升中有23 微克,超過法例所訂明限制的22 微克。 2.上訴人承認控罪,被判處罰款港幣6,000 元,停牌12 個月及於3 個月內完成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3.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本席在聆訊後判令上訴得直,停牌12 個月的判令擱置,改判停牌6 個月,其他罰則及判令不變。本席亦判令上訴人可得上訴訟費,若雙方就訟費未能達成協議,則由司法常務官作出評估。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承認案情 4.上訴人承認的案情顯示在2011 年2 月8 日早上7 時28 分,上訴人駕駛一輛輕型貨車,在案發地點,被警方在設置的路障截查。在現場作初步呼氣測試,上訴人所提供的呼氣樣本中的酒精濃度是每100 毫升中有28 微克。警方拘捕上訴人。在同日的早上7 時58 分,警方在東九龍行動基地再次替上訴人作呼氣測試,結果是每100 毫升呼氣中有23 微克的酒精濃度,超過法例所訂明的限制 (22 微克)。 上訴人的背景 5.上訴人年29 歲,先前並無刑事定罪紀錄,新婚,夫婦二人皆有職業。上訴人是職業司機,需供養父母。上訴人父親為破產人士,母親則為家庭主婦。 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6.裁判官就「停牌」方面給予的理由如下:
上訴理由 7.上訴人代表李祖詒大律師的上訴理由是裁判官判處12 個月的停牌期明顯過重。上訴人對罰款及自費修習駕駛改進課程判令無異議。 8.上訴一方接納本案中並沒有任何原因構成法例所述的「特別理由」(special reasons),令法庭可以免除法例停牌的規定或將法例定明的最少停牌期 (6 個月) 縮短。上訴一方認為在本案中上訴人被停牌的決定是正確及無可厚非的。但是在考慮上訴人的背景、上訴人是初犯、及考慮到上訴人並無任何危險駕駛或不小心駕駛的定罪後,裁判官判令的停牌期明顯過高。 9.李大律師就上訴理由呈上詳盡的書面陳詞。基本上他指裁判官所持的四項理由不當,變相將上訴人雙重懲罰。另裁判官亦忽略了上訴人並非在喝酒後立刻駕駛,而是已回家休息後才駕駛。上訴人「超標」亦祇有一度,罪責是同類案件中相對較為輕微的。加上上訴人無刑事紀錄,交通違例紀錄亦不算差,裁判官判令上訴人停牌12 個月是過份嚴苛。 10.李大律師引述案例So Wing Keung (即裁判官引述的案例) 及鄧漢培[1],兩案都是涉及呼氣中酒精濃度23 微克及被告人是初犯,停牌都是當時法例所訂的最低3 個月。 答辯人回應 11.答辯人代表檢控官譚嘉穎的書面陳詞基本上是指裁判官判罰的理由合理,12 個月停牌並非明顯過重。 相關法例 12.《道路交通條例》第39A 條如下:
現行法例於2010 年12 月起生效。 13.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將新舊法例作一比較:
討論 14.裁判官已指出在沒有嚴重情節下,本案應如So Wing Keung一案一般,判以最低停牌期限——即6 個月。 15.本席考慮了裁判官所列的四項理由後,不能完全認同他的看法。上訴人確是在新例生效後兩個多月便干犯本案,但亦正因如此,他面對的最低停牌期限是6 個月、而非先前的3 個月,刑罰明顯較以前重。 16.更主要的是上訴人是初犯,他「超標」是一微克。就超標一微克,如本席在鄧漢培一案指出,本席完全認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麥明康在黃文[2]一案所言:超標愈高、刑責愈重。以23至35 微克此第一級而言,上訴人確是不能再低了。 17.上訴人是在路障被截查,無涉及交通傷亡事故。雖然裁判官不信納上訴人在酒後由晚上11 時至翌晨6 時休息,但他無否定上訴人曾休息此說。上訴人曾回家休息後才駕駛,相比喝酒後立即駕駛的人而言,情況是沒有那麼嚴重。 18.總括而言,本席認同李大律師的陳詞。以本案案情、上訴人的背景、及他坦白認罪而言,停牌12 個月是過份嚴苛。 19.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上訴得直,12 個月的停牌令擱置,改判停牌6 個月。
控方: 由律政司檢控官譚嘉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由何謝韋律師事務所轉聘李祖詒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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