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姚鴻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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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30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307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11年7月13日上午9時54分 出席人士: Ms Choice CHOI,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s Lily YEW,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之文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判刑理由書 ---------------- 1.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2.案發地點係九龍土瓜灣炮仗街184號一字樓,該處其實為一空置的樓宇,正等待重新發展,所有單位已經空置,建築物的入口並沒有閘門裝置,亦沒有人把守。 3.2011年2月15日晚上5時55分左右,警員巡邏到上址,聽到有玻璃打爛的聲音,他們進入大廈內調查。他們抵達一字樓的時候,發覺一字樓的單位大門已經打開,並有撬過的痕跡,被告就在單位裡面,他當時戴上手套,並用一把螺絲批打破窗門的玻璃,該些窗門,他已經拆好,放在地上。 4.警誡下,被告承認他打算將該些鋁窗框售賣,他亦承認該些窗框及鋁條,是他從該單位拆下來,放在地上的。警員數得那裡共有六套窗框及十七條鋁條。在進一步的詢問下,被告對警方稱,他進入該空置的大廈是想偷取東西,他發覺肇事的單位大門趟開,他見到有窗框,就用自己帶來的螺絲批,敲走窗框上的玻璃,打算將窗框拿去出賣。有關的窗框估值,為大約六百元。 5.控方呈上一套相片,顯示出該大廈的情況。相片顯示該大廈為一橦空置的唐樓,一字樓的單位大門有很多被撬過的痕跡,但被告說這些撬痕不是他作出的,控方亦沒有證據反駁。相片顯示單位內的情況相當雜亂,而長時期沒人居住,亦沒有值錢的財物留下。相片亦顯示,單位內還有一些窗框未被拆下,不過已經沒有玻璃蓋上,這顯示這建築物的整體情況十分殘舊,毫無保養,面臨拆置。 6.被告今年51歲,他自1981年至2007年共有十六次案底,前期的案底多屬和毒品有關的罪行,2007年1月3日首次被定盜竊罪名成立,判監6個月。律師說,那次他是在地盤拿了別人的物件。2007年11月27日,被告再次被定罪,亦是盜竊,那次在裁判署被判監6個月。律師說,那次他是從店舖偷取了人家的臘腸。律師說,被告在國內的妻子一年多前來港,與被告定居。他們有一兒子,大約四歲,一家人要靠四千多元的公共援助維生。被告有哮喘病多年,他今次是想拿取那些窗框去變賣得數百元,以幫補家計。被告雖有毒癮,但他現在已服食美沙酮去治療。律師叫法庭盡量輕判被告。 7.一般入屋犯法罪都被視為嚴重的罪行。入侵住宅處所,一般的判刑起點為3年監禁,非住宅處所發生的入屋犯法罪,起點為兩年半監禁。不過,本案技術上雖是一項入屋犯法的行為,但實際是被告看見大廈空置,大廈正門沒有門閘,亦沒有人把守,整座大廈給人看來是正等待重建,內裡亦沒有甚麼值錢的東西,不過被告就借機會進入大廈內,拿取仍鑲在牆上的窗框。這些窗框亦不是甚麼值錢的東西,本席亦看不到被告的入屋盜竊行為,對物主有甚麼重大的影響,雖然物主極可能將大廈拆卸後得到的金屬物料變賣。被告的行為雖是犯法,也可諒情。 8.本席考慮過本案的一切情況。本席認為被告所犯的,只是技術上的入屋犯法罪,實際是近乎借機偷取別人東西的小偷。本席亦都考慮到,本案所涉及的地方是一完全空置、等待重建的單位,涉及的也不是甚麼值錢的物品,物主看來亦不重視該等窗框物料,否則他一定會叫人把守大廈。被告所犯的罪行,其實是可以在裁判署以較輕的罪名去處理。當然律政司檢控被告入屋犯法,在法律上也說得過來,但本席並不認為被告因此須入獄以年計,並且以被告的情況,本席認為所判的監禁也可緩刑,希望他盡快重新做人,找工作去養活家庭,不要再幹這些鼠竊狗偷的事。 9.本席以15個月監禁為判刑起點,認罪給予三分一寬減,判監10個月,並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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