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劍洪及另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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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71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713號 ----------------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游德康 日期: 2009年11月25日下午4時13分
控罪: 串謀營辦賭場(Conspiracy to operate a gambling establishment) ---------------- 判刑理由書 ---------------- 1.第一至到第七被告人,喺呢件案件裡面其實有七位被告人,佢哋係共同面對一項串謀營辦賭場嘅控罪,第一室第六被告人係承認控罪,第七被告人係經過審訊之後係裁定罪名成立嘅。 2.案件嘅背景同埋各位被告人所承認嘅事實,我唔喺呢一度再覆述,因為都係頗為詳盡嘅,可以詳細咁樣喺你哋各自嘅一套同意事實或者係嗰個案情嘅撮要裡面係睇得出㗎喇,但係個背景基本上就係話,喺呢個愛秩序灣遊樂場嘅休憩處嗰度有一個非法賭檔嘅存在,各位被告人喺裡面都係干犯咗一個唔同嘅角色,咁據控方所講,第一被告人就似乎係嗰個阿頭或者係老細咁樣嘅角色,呢個最高級㗎喇,到到落去可能係第六、第七被告人就只係負責執頭執尾、斟茶遞水咁樣嘅角色,期間就控方所講可以甚至分出八個層次嘅,其中包括會係有呢一個被告人係T3同T5(即係第四、第五被告人)會係曾經去孭住一啲抽水嘅袋,負責喺現場去抽水,跟住有第二同埋第三被告人又扮演荷官嘅角色,荷官即係換句說話說喺現場度派牌、洗牌等等,同埋係有人贏錢嘅時候就喺檯上面發出嗰啲贏嘅錢,輸錢嘅時候就攞起啲輸嘅錢,而第一被告人同埋第四被告就曾經有兩次出現過話要對數嘅情形等等。控方總共係喺十四次嘅情形之下派一個卧底嘅警員去到呢一個現場係親眼目睹有呢個賭博嘅情形嘅存在嘅,當然嗰十四次係咪就係凈係警員只係去過嗰個公園度十四次呢,其實都唔係嘅,佢去到嗰度附近呢,據我所理解係多啲嘅次數,但係就住判刑裡面,我只係考慮番呢十四次喺現場見到嘅事情嘅啫。 3.有關各位被告人嘅刑事定罪紀錄同埋佢嘅求情,我亦都唔呢度再覆述,因為啱啱先聽完你哋嘅代表大律師所講,另外就住第一至第六被告人,我都係傳召咗一個背景報告,背景報告嘅內容都仔細咁樣睇過,亦都聽到有爭議嘅少少嘅地方辯方嘅代表大律師已經提出咗喇,但係整體上嚟講呢,我都係有一個好清晰嘅關於各位被告人背後嗰啲嘅故仔嘅。只能講嘅就係話有一個幾乎不變嘅元素咁滯,咁多個被告人裡面就係毒品嘅禍害,但係呢一個就你哋自己先至去將來再去決定點去處理喇,但係我睇到嘅就係話似乎毒品呢一個情形係令到你哋可能會點解會--有可能係受人操控,亦都有可能係被逼去參與呢一類咁樣嘅活動。 4.有關判刑嘅案例嗰度,其實就正如我較早時候提到過,喺我嘅裁決,關於是否需要加刑呢個裁決裡面,我有參考過一系列嘅案例,其實控方呈遞上嚟㗎喇,辯方亦都呈遞上嚟,但係我覺得最有關其實主要都係呂君麒同埋呢一個賴沛生嘅案例嘅。呂君麒嗰度個案件,我從嗰個案件裡面得知,當法官喺判刑呢一類型嘅案件嘅時候,就要考慮嗰個案件嘅嚴重性,考慮嚴重性嘅時候就要考慮到話呢一個非法營辦賭場嘅規模、嗰個複雜性同埋嗰個賭錢嘅,被觀察到有賭博嘅情形出現,非法經營嘅情形出現嘅期間有幾耐呀?而關於嗰個規模有幾大呢,亦都會就會考慮話到底有幾多人去參與營辦,同埋每一次會有大概幾多人見到喺嗰度去賭博。 5.咁樣喺我哋呢個案件裡面,呢個規模嗰個形式比起呂君麒就相對嚟講係會細啲,我哋去到最多,我證據裡面見到都係十五人左右,但係呂君麒就去到成四十人嘅可以,咁至於有幾複雜呢,相對嚟講比起呂君麒亦都係會冇咁複雜嘅,呂君麒嗰度就牽涉到三個唔同嘅地方,而嗰個時段,我哋呢個案件比較都算長㗎喇,三個半月左右,但係唔係三個半個月裡面全部都係有賭博嘅情形呢,證據裡面顯示話10月裡面我哋係冇見過嘅,咁但係一如呂大律師控方所講,唔係等於冇賭嘅,只不過係就話證據裡面冇顯示話見到有賭博嘅情形存在。 6.另外關於我哋呢個案件,所有被告人同意嘅案情撮要都係包含咗一段,就係包括話呢一個賭檔,呢一個非法嘅經營嘅賭博場所,平均每一天嗰個佣金嘅收入大概係8,000鈫至到12,000鈫左右。同呂君麒呢一個案例有些微其中一個唔同嘅地方,就係嗰個案件裡面,警方曾經喺同一個地方進行多次嘅掃蕩,但係賭博嘅人如常咁猖獗,都係唔理會呢個警方嘅掃蕩,都係繼續同一個地方咁多次去繼續去經營呢個賭。喺嗰個案件裡面,嗰個系列嘅被熏人就當然反映出佢哋個別嘅情形,佢哋都係有參與一啲非法賭博,同我哋呢個案件裡面大部分嘅被告人,你哋都係相似嘅,都係有好多次嘅參與賭博嘅行為。 7.喺嗰個案件裡面,就住每一位被告人嗰個判刑,法官都就住佢哋喺案件裡面嗰個犯罪嘅嚴重性,嚴重嘅程度作出相關嘅考慮嚟到去判刑嘅,喺嗰個案例裡面,嗰啲對賭檔嘅營運係存在住控制力大啲嘅,又或者係負責管理嘅人士就會面對重啲嘅刑罰,喺嗰個案件裡面,判刑嘅起點分別就去到12個月、15個月,甚至去到大概21個月嘅,最嚴重嗰個位嘅人士,即係嗰個就會係案件裡面嘅主腦咁樣。 8.喺另外一個案例,賴沛生呢一個案例裡面,CACC122/2003,咁就睇到,其實又係非常之類似我哋目前要去處理呢個案件嘅,亦都係玩「十三張」,亦都係由警員喬裝,亦都係去到兩個幾月嘅時間呢段裡面,亦都見到有人負責派牌,有人抽水,有十多二十人去賭錢,嗰個每日嘅收益,佢講到收益係9,000鈫,咁但係就同我哋我唔知有冇分別,因為我哋嗰個抽水就係$8,000至$10,000,我估計佢收益嘅意思都係咁樣喇,都係大概平均9,000鈫。 9.上訴庭喺考慮過上訴人嗰個角色其實只係屬於一個僱員,而並非主辦人,當然亦都考慮到,若然佢冇呢啲嘅僱員去協助,則呢個賭場根本都唔可能得以經營,所以嗰個判刑亦都需要具有阻嚇性嘅。上訴庭認為,考慮到嗰個上訴人擔任嘅角色同埋案件嘅整體情況,尤其是係公共屋邨樓下嘅公眾地方營辦賭錢,咪好似我哋呢個案件,其實都係一啲類似接近公共屋邨嘅公眾地方去營辦賭檔嘅,上訴庭就認為一個適當嘅量刑基準就係9個月嘅監禁作為一個判刑起點,所以認為呢個案例對我哋個判刑係絕對有幫助嘅。 10.跟住落嚟就係要考慮一下到底各位被告人喺我哋今次呢個案件裡面所扮演嘅角色嗰個嚴重嘅程度喇犯案嘅,或者最簡嘅,首先就係講下邊個最高喇,嗰個嚴重程度,同埋參與嗰個扮演嘅角色最重要喇,我諗毫無疑問就係嗰個第一被告人洪哥,俗稱「YP洪」--唔係俗稱,佢係花名「YP洪」。另外我嘅睇法亦都係有份參與做荷官嘅嗰啲人士,就會係相比起譬如第六、第七被告人嗰個所扮演執頭執尾嘅角色,服侍下啲客人嘅角色亦都係比較重要。另外再關於呢一個T5同T3(即係第四同第五被告人),負責去孭住抽水袋或同埋去幫人抽水,而第四被告人(T5)就同有呢一個洪哥,每次洪哥到場嘅時候,就去傍住洪哥、照顧住洪哥,睇住洪哥玩,同埋要同洪哥對數,喺個褲袋度攞錢出嚟畀洪哥哥呢啲嘅行為,好明顯佢嘅角色亦都重要過第七、第六被告人嘅。所以喺我考慮個判刑嘅時候,我係有基本上我諗係三大分類,第一就會係最高級嘅就會係第一被告人,最低級嘅就會係第六、第七被告人,而介乎中間嘅就會係第二、三、四同埋五被告人嘅,嗰個犯案嘅嚴重性。 11.跟住落嚟喺判刑嘅過程裡面,當然亦都有考慮番個別被告人佢哋自己過去嘅紀錄,因為呢個係絕對需要考慮嘅,若然係好嚴重嘅紀錄,多次干犯同類型嘅案件,相對嚟講就要用一個比較重嘅阻嚇性嘅刑罰嚟到去提醒佢「之前嗰啲刑罰,你都唔理會法庭喇,冇辦法喇,我哋唯有用一個相對嚟講比較重少少嘅刑罰嚟到去提你,你必須要遵守,將來要奉公守法喇」,所以喺考慮過所有以上我提到嘅元素,各被告人喺案件裡面扮演嘅角色,我係會如下咁樣處理處理個判刑嘅。 12.有關第一被告人,首先我留意到第一被告人有二十一次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七次就只係純粹係喺非法場所賭博嘅啫,但係而家告就係去營辦非法場所,呢個就係2001年,咁就到到最近對上一次賭博嘅紀錄就喺2005年嘅,而最近嘅刑事定罪紀錄就係07年嘅時候佢干犯管有危險藥物嘅控罪,從背景報告裡面得知,第一被告人嗰個毒品同佢之間嘅糾纏擾都係好耐嘅時間,其實都唔知短期內會唔會有咩嘢結局出嚟,雖然被告人喺求情陳詞裡面所講話都係盡量希望能夠再避免同毒品有任何關連,但係呢個就係被告人你自己先至知道點樣做喇。 13.就住第一被告人,考慮到佢嗰個扮演嘅角色係最重要嘅角色,同埋係有一次同類定罪紀錄,我係會用15個月嘅判刑起點,因為佢認罪,畀佢三分之一嘅扣減,扣減之後係10個月嘅即時監禁。 14.然後到第二被告人,第二被告人有十二次嘅刑事定罪紀錄,六次係同賭博係有關,對上一次都仲係賭博,係05年10月21號,佢係冇任何同類型嘅刑事定罪紀錄,而嗰啲嘅賭博全部都係見到用罰款嘅形式嚟到處理,而對上一次都係05年嘅時候,所以亦都考慮到佢嗰個角色並非好似第一被告人咁重要,所以我認為賴沛生呢個案例係合適嘅指引,我會用9個月嘅判刑起點,因為被告人承認控罪,三分之一嘅扣減,扣減之後係6個月嘅即時監禁。 15.第三被告人就有二十一次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就有三次係同營辦--兩次嘅營辦賭場,一次就係收受賭注嘅,分別兩次營辦就係85年同埋05年收受賭注,就係83年嗰個都好早期㗎喇。其餘嘅二十一次嘅刑事定罪紀錄,剔除呢三次之後,大部分都係賭博嘅刑事定罪紀錄嚟嘅,對上一次最近嘅刑事定罪紀錄都係賭博㗎喇,又係喺05年嘅。第三被告人所扮演嗰個角色,從證據裡面睇到,佢都係其實類似第二被告人咁樣,係會做下荷官咁嘅情形,我嘅睇法係假如佢係冇任何同類型嘅定罪紀錄的話,佢嘅判刑應該係同第二被告人一樣,但係由於佢已經有多次嘅同樣嘅犯事嘅紀錄同埋多次嘅刑事定罪紀錄,我認為需要將佢嘅判刑稍為調高嚟到反映法庭對佢嘅不滿嘅,所以第三被告人嘅判刑就係採納一個12個月嘅判刑起點,因為佢承認控罪,三分之一扣減,扣減之後係8個月嘅即時監禁嘅。 16.就住第四被告人喇,第四被告人有十一次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一次就係營辦賭場嘅,呢個就係2000年,雖然都係九年前,但係其餘六次都係賭博有關,對上一次亦都係同賭博有關嘅,就係08年5月嘅時候,第四被告人嗰個嘅角色,佢係T5,其實佢嗰個相對嚟講,甚至如果再要再要再要仔細分類,即係話第二、三、四、五被告人之間再分類呢,從證據裡面睇到,佢做嘅嘢其實可能係多過第二、三同埋五被告人嘅,但係始終佢都可以話係做一個協助嘅角色喇,但係相比嚟講,一個僱員喇,好似賴沛生裡面所講,就唔係第一被告人咁樣嘅老竇闆、老細咁樣嘅角色嘅,所以我都認為係若然佢冇任何同類刑事定罪紀錄的話,我可能都會考慮用9個月嘅判刑起點,完全係跟隨賴沛生嘅。但係由於佢有多次嘅刑事定罪紀錄,十一個,另外有一次就係同營辦賭場有關,餘下嘅又全部同賭錢有關,我認為一個合適嘅判刑係12個月嘅判刑起點,因為你承認控罪,畀你三分之一嘅扣減,扣減之後係8個月嘅即時監禁。 17.第五被告人,你係有八次嘅刑事定罪紀錄,亦都有一個類似嘅定罪紀錄,係喺1995年十四年前,當其時只係罰款兩萬鈫,但係其餘所有嘅刑事定罪紀都係賭錢嘅,對上一次亦都喺05年嘅時候賭錢嘅定罪紀錄嘅,你係T3喇,喺呢個案件裡面同埋第四被告人所扮演嘅我見到嘅角色,就係好多時都係負責去抽水,攞住個水袋,去管理嗰個水袋嘅人士嚟嘅,抽水嗰個袋嘅人士。一如好似第四被告人咁嘅情形,若非你係之前曾經有過同樣嘅刑事定罪紀錄的話,我認為可能一個合適嘅判刑起點都係9個月嘅,好似賴沛生咁樣,但係因為你多次刑事定罪紀錄,而且有一次都係相類同嘅,所以我認為一個合適嘅判刑起點就會係12個月嘅判刑起點,因為你認罪,畀你三分之一嘅扣減,扣減之後係8個月嘅即時禁監,第五被告人8個月即時監禁。 18.跟住落到去第六被告人,第六被告人妳係有六次嘅刑事定罪紀錄,所有都係賭錢嘅,除咗一次之外,最近嘅一次就係都係賭錢,咁罰咗300鈫,喺05年嘅時候。妳嘅角色其實同第七被告人嘅角色,喺整個賭場嘅運作裡面就係最輕微嘅角色,我亦都睇過你嘅背景報告,我嘅睇法係雖然係最輕微,但係始終冇咗妳同埋第四被告人嗰個運作嘅情形之下,冇妳協助嘅情形之下,可能亦都唔會咁成功咁樣去運作到呢個賭場嘅,我嘅睇法係妳都係要面對9個月嘅判刑起點,因為妳認罪,畀妳三分之一嘅扣減,扣減之後係6個月嘅即時監禁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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