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蓓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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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0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40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15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11年7月13日 裁決日期:2011年7月1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和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盜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獄9個月。現上訴人(第三被告人)不服其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 2.上訴人在審訊時有大律師代表,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本席簡略地敍述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女警,在案發當日便裝和其他隊員在旺角執行反盜竊行動。 3.下午四時三十三分左右,控方第二證人巡邏至九龍旺角亞皆老街地下,一間名為“H&M”的時裝店內。她看到一名女子,當時該女子神色慌張、四處張望,引起控方第二證人的懷疑,她於是監視該名女子。控方第二證人在庭上指出該名女子為本案的上訴人,控方第二證人留意到隨後有另外兩名女子,而該兩名女子的左手前臂分別掛著一些衣服,行到上訴人面前。該兩名女子和上訴人傾談,當時控方第二證人和該兩名女子及上訴人的距離為1.5米左右,當時光線充足,控方第二證人的視線亦沒有受到任何阻礙。控方第二證人看到該兩名女子四處張望,她看到上訴人把其右手拿著的一個黑色袋掛在其右肩上,並拉開該袋的拉鍊。控方第二證人看到其中一名女子,即本案第一被告人,用右手拿起其掛在左前臂的衣服的其中數件放在上訴人前面,上訴人點頭,跟著第一被告人便把其手上拿著的衣物放入上訴人掛在肩上的黑色袋入面。另外一名女子,即本案第二被告人,用右手拿起其掛在左前臂的衣物的其中數件給上訴人看,上訴人點頭,第二被告人便把其手上拿著的衣物放入上訴人掛在肩上的袋中。 4.最後第一、第二被告人及上訴人便一起把剩餘的衣物,放入上訴人掛在其肩上的袋中。上訴人便把袋的拉鍊拉上,之後,上訴人便把黑色袋從其肩上卸下,交給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用手接過袋後,便向H&M上海街出口的方向行。 5.在這個過程中,控方第二證人亦有指出她已通知她的隊員來支援。控方第二證人見到第一被告人在離開H&M時,在H&M內上海街出口的收款處亦沒有作出任何付款。控方第二證人指當第一被告人離開店舖時,裝置在H&M出口處的防盜裝置並沒有響起。控方第二證人和控方第三證人一同出店,並在店外截停第一被告人,之後從第一被告人拿著的黑色袋內發現有十四件衣物,該些衣物上均排有H&M的標貼。後來控方第二證人亦見到有其他警員在店內截停第二及第三被告人。之後,她確認第二被告人及上訴人有份參與偷竊,當時她們被拘捕。 6.在庭上控方第二證人亦確認相片內所顯示的情況,控方第二證人亦於事後繪畫一張平面圖(控方證物P7),顯示她和第一、第二被告人及上訴人在案發時所站的位置,及隨後第一被告人離開該店的路線。 7.控方第一證人為H&M的售貨員,她確認該十四件衣物為在H&M發售的衣物,她確認均沒有有付款。控方第一證人事後亦嘗試將該十四件衣服各自經過H&M的防盜裝置,而該防盜裝置亦有響起。 8.控方第三證人是一位警員,他收到控方第二證人的通知,他大約在下午到達H&M,並看到控方第二證人在H&M店內。控方第二證人當其時在店內向他指出一名女子,該名女子正在店內沿亞皆老街出口的方向行去,控方第三證人亦指該名女子,即第一被告人在離開店內,通過防盜裝置時,該防盜裝置並沒有響起。 9.控方第四證人檢查該袋(即上訴人手上拿著的黑袋),發現袋內有一些膠紙。他拆開膠紙並發現內籠內裝有錫紙。控方第四證人將涉案的十四件衣物放入該黑色袋內,通過防盜裝置,該防盜裝置並沒有響起,如果衣物不是放在該袋內,通過防盜裝置的時候,該防盜裝置每次均有響起。 10.控方證人舉證完畢,三個被告人(上訴人在內)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11.裁判法官作一個詳細的分析各證人的證供後,亦有分析過三個大律師的陳詞中對控方證人的批評,最後,裁判法官認為控方證人是可信及可靠的證人,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控方已經證明到罪行的原素,裁定上訴人面對的控罪罪名成立。 12.在判刑時,裁判法官得知上訴人現年四十歲已離婚,從内地移居香港,於2010年正式成為香港永久居民。上訴人育有兩個兒子和三名女兒,她需獨力撫養她的孩子。裁判法官亦得知她過往有八次定罪紀錄,其中七次都和本案性質類同。最後一次相同定罪紀錄,因盗竊罪被判處10個月監禁。 13.裁判法官考慮代表上訴人大律師的求情之後,亦適當地考慮過往的案例,這次的控罪是嚴重,因為是有預謀,雖然金額不算太大,最後,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獄9個月。 14.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聲稱自己沒有參與盜竊罪,而是被警方誣告。上訴人當時拿著一個啡紅色袋,而不是黑色的袋,其實這些事項,裁判法官從控方證人得知上訴人所拿的袋是黑色。至於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有否盤問過證人,本席沒有謄本可看到,但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已經作出詳細的盤問。最終,裁判法官相信控方證人的版本。至於當時上訴人是否拿著啡紅色袋,她選擇不作證,因此,裁判法官沒有這些證供在他席前考慮。 15.上訴人聲稱在店鋪內有攝錄電視的錄影帶,這可以反映出她是無辜,如果真是有這樣的情況,本席相信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會呈交錄影帶作證,如果辯方認為這錄影帶可證明上訴人是清白,代表上訴人的大律師已經會將帶呈堂,最後,上訴人大律師也沒有把帶呈堂。 16.上訴人在上訴減刑理由時亦有指出,她有5個子女,由4個月至21歲需要她的照顧,她希望以這理由減刑,其實這不是一個求情理由,因為上訴人犯罪時都應該知道自己有多個子女需要照顧,但她也繼續要冒險犯事,因此,這不是一個求情理由。 17.本席參照本案情是十分嚴重,因為她們盜竊手法是可以看出這3個被告人在本案案情顯示是非常之有組織及有計劃的盜竊,有預謀犯事,她們帶備袋,而袋子是被告人利用錫紙去干擾防盜裝置,令到她們把衣物帶出店外時防盜裝置並不能發揮作用。 18.這是一宗嚴重的店鋪盜竊罪行,本席參照上訴人過往的犯罪紀錄,這宗嚴重的店鋪盜竊,9個月的監禁完全沒有明顯過重,其實本席認為刑罰有點兒過輕,但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所以本席不考慮加刑,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和刑罰。 19.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盧慶祥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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