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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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何國偉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 第19條;及「聲稱三合會社團成員」罪,違反《社團條例》(第151章) 第 20(2) 條,分別被判監禁6個月及2個月,分期執行。裁判官亦下令上訴人對傷者支付賠償金額10,000元。上訴人向原審裁判官申請覆核判刑被駁回,現針對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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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42/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442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83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1年8月2及12日 判案日期 :2011年8月1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何國偉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 第19條;及「聲稱三合會社團成員」罪,違反《社團條例》(第151章) 第 20(2) 條,分別被判監禁6個月及2個月,分期執行。裁判官亦下令上訴人對傷者支付賠償金額10,000元。上訴人向原審裁判官申請覆核判刑被駁回,現針對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概要 2.上訴人因感情事件,襲擊女朋友之舊男友,以啤酒樽敲打男朋友頭部,並自稱黑社會追隨者。 3.傷者頭頂2厘米裂傷;面部、胸部、背部瘀傷;膝頭擦傷及第6節頸椎裂傷。 裁判官的理由 4.裁判官指事件乃感情糾紛,上訴人於一時衝動犯事。他自稱黑社會成員,但沒有加入。 5.上訴人願意賠償10,000 元予傷者,但要求時間支付。裁判官指因判刑時仍未有作出賠償,不予考慮。 上訴理由 6.上訴人要求即時支付賠償,作為減刑之考慮。 討論 7.本席將案件押後兩週,以便上訴人向法庭繳存賠償款項。 8.上訴人亦出示僱主信件,證明工作認真;而他父親亦替他求情,指家人現染上肺炎,須接受緊急治療,家庭經濟突變,望上訴人能及早釋放,支持家庭生活。 9.代表答辯人的鍾律師指法庭可酌情處理。 10.基於上訴人已作出賠償,本席將兩罪判刑其中一個月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7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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