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書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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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控罪,並無依據「應課稅品條例」第17(1)(a)或(b)條規定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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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1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417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264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11年8月3日 裁決日期:2011年8月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控罪,並無依據「應課稅品條例」第17(1)(a)或(b)條規定處理應課稅品條例適用的商品。 2.上訴人同意案情指在涉案迷你倉內處理130,400支未完稅香煙。在警誡下,上訴人承認受僱將涉案私煙運返該迷你倉並稍後送交客人。 3.上訴人亦承認自己租用該迷你倉。 4.裁判法官考慮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求情之後,採納15個月為判刑起點,因為上訴人承認控罪,獲得三分之一折扣,故判處上訴人監禁10個月,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5.上訴人在上訴時是沒有律師代表。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指他不是送貨司機,只是看管貨倉。上訴人要求本席可以減刑,他是一個職業司機,因為他是家庭的經濟支柱,他很担心家庭的狀況,所以他要求減刑。 6.本席首先處理上訴人的第一上訴理由,他指當時的角色不是司機,他沒有送貨只是看管貨倉。正如李律師所指上訴人當時已承認是有雙重角色,在警誡下,他有承認運送私煙及租該迷你倉貯存私煙,亦有送貨給客人。上訴人的每月收入為HK$12,000。 7.因此,裁判法官是沒有出錯之處,因為上訴人當時是承認控方的案情,而被判處刑罰。 8.關於求情方面,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的求情說話,在裁判法官席前,代表上訴人的當值律師已經向裁判法官求情,裁判法官亦有考慮過這是一宗嚴重的罪行,故必須判處具阻嚇性之刑罰,亦有考慮上訴人有雙重角色。上訴人的求情理由是因家庭經濟,遂鋌而走險,裁判法官認為這一點不值得法庭考慮為嚴重的求情理由,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作出適當的刑罰。 9.裁判法官亦有參考裁判法院上訴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邱奕懷HCMA 1037/2003,案中上訴人沒有犯罪紀錄,涉案私煙達118,000支,其角色僅為司機,承認控罪後,被判入獄8個月,他的上訴亦被駁回。 10.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有雙重角色,而私煙的數量亦多過邱奕懷一案的私煙數量,最後,裁判法官判上訴人10個月監禁。 11.本席參照裁判法官的判刑理由也看不到裁判法官有任何出錯之處,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沒有任何事實可以支持,因為他已經承認自己有雙重角色。 12.本席認為10個月的監禁是完全適當,也沒有明顯過重,因此,這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李俊文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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