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明德

Case No.HCMA 237/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Jul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23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23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181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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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香港法例第484章《終審法院條例》第32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11 年6 月23 日所作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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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楊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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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11年7月22日

裁判日期:2011年7月22日

判案

1.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8(1) 條,被判罰款2,500 元及停牌三個月。申請人不服定罪,在本席席前提出上訴。本席於2011 年6 月23 日已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席當時批准申請人可於本年7 月15 日或之前繳交罰款。

2.申請人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令申請人可向終審庭提出上訴。

3.有關法例載於香港法例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2) 條:

「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屬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4.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提出以下兩項他認為是法律觀點的事項:

(1)  證人口供有問題;及

(2)  涉及司法公正。

5.就「證人口供有問題」此論點,本席在判案理由書已指出本席認為裁判官已經小心分析控辯雙方各人的證供,本席無理據干預裁判官就事實的裁斷。

6.就本案「涉及司法公正」此論點,本席實看不出申請人有何理據支持他的看法。申請人接納裁判官並無弄錯其證供,他亦接納他傳召的辯方證人並不支持他的說法。

7.本席考慮了申請人及答辯人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許紹鼎的書面陳詞,裁定本案並不涉及任何重大而具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8.本席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9.若申請人認為本案的裁決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他須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請。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許紹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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