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金潮順

Case No.HCMA 414/2008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6 Sep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41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41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33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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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金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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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11年9月2日

裁決日期:2011年9月6日

判案書

1.申請人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虛報有人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32 章《警隊條例》第 64(a) 條。申請人不服定罪,向原訟庭提出上訴。

2.在聽過雙方陳詞及考慮過案情與裁判官的裁決後,本席於2008 年8 月20 頒下判詞,駁回有關上訴,維持原判。

3.申請人現基於案件涉及具有重大及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要求本席發出證明書以便案件可上訴至終審法院。這項申請是在本年7 月13 日所作,亦即是在上訴被駁回的三年後。

4.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裡投訴原審裁判官甚麼都沒有問就判他有罪,而在上訴時主審法官又是甚麼都不問。他說警員在相片裡做了手腳,他的腳有體毛但相片就沒有,在這方面,法官應該觀看相片。申請人的理據原文如下:

「因警察打我到東區法院上庭。警察去3個做[證]人講沒打我。所以周燕[珠]法官什麼都沒問就判我有罪。周燕[珠]法官是邊班警察講什麼就判我什麼,到了上訴庭HCMA414/2008,高等法院湯寶臣法官什麼都不問,最重要是我的傷從那裡來。警察打我為什麼,警察去3個做証,講沒打我。法官就信警察,不信我講,最重要:警察在相片裡做手腳,把相片的,我腳做的、白、白的、一根毛都沒有,但我從10歲開始都很多毛,到現[在]55歲,我腳很多毛,這所明警察在相片裡做手腳,只要是人,都會看這個相片,湯寶臣法官為什麼不會看這張相片,謝謝!」

5.在親自向本席陳詞時,申請人訴說了他在香港的生活困難及所遭遇到的不平等對待。他也投訴被警方欺淩,強迫在文件上簽字。申請人指因為有這刑事紀錄令他不能做「保安」員,失去最低工資的入息機會。申請人希望能藉此申請消除刑事紀錄,好能投身工作。申請人的朋友又在庭上提醒申請人要求本席也考慮以「實質及嚴重不公」理由讓申請人提出上訴。

6.答辯人在書面陳詞裡指出,原訟庭在考慮過申請人的陳詞後作出了判決,沒有不公平的地方;再者,申請人現時提出的論點並不涉及任何法律議題。

7.本席同意答辯人的觀點。申請人未能提出任何有重大及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另一方面,就算申請人有小額錢債案件而令他時要出庭處理,但近三年的時間是不合理及不能接受的延誤。至於「實質及嚴重不公」的理據,則不屬本席處理的問題。

8.本席會駁回申請。

(湯寶臣)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陳冰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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