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金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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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414/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8年第41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7年第3383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湯寶臣 聆訊日期:2011年9月2日 裁決日期:2011年9月6日 判案書 1.申請人在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虛報有人犯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32 章《警隊條例》第 64(a) 條。申請人不服定罪,向原訟庭提出上訴。 2.在聽過雙方陳詞及考慮過案情與裁判官的裁決後,本席於2008 年8 月20 頒下判詞,駁回有關上訴,維持原判。 3.申請人現基於案件涉及具有重大及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要求本席發出證明書以便案件可上訴至終審法院。這項申請是在本年7 月13 日所作,亦即是在上訴被駁回的三年後。 4.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裡投訴原審裁判官甚麼都沒有問就判他有罪,而在上訴時主審法官又是甚麼都不問。他說警員在相片裡做了手腳,他的腳有體毛但相片就沒有,在這方面,法官應該觀看相片。申請人的理據原文如下:
5.在親自向本席陳詞時,申請人訴說了他在香港的生活困難及所遭遇到的不平等對待。他也投訴被警方欺淩,強迫在文件上簽字。申請人指因為有這刑事紀錄令他不能做「保安」員,失去最低工資的入息機會。申請人希望能藉此申請消除刑事紀錄,好能投身工作。申請人的朋友又在庭上提醒申請人要求本席也考慮以「實質及嚴重不公」理由讓申請人提出上訴。 6.答辯人在書面陳詞裡指出,原訟庭在考慮過申請人的陳詞後作出了判決,沒有不公平的地方;再者,申請人現時提出的論點並不涉及任何法律議題。 7.本席同意答辯人的觀點。申請人未能提出任何有重大及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另一方面,就算申請人有小額錢債案件而令他時要出庭處理,但近三年的時間是不合理及不能接受的延誤。至於「實質及嚴重不公」的理據,則不屬本席處理的問題。 8.本席會駁回申請。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陳冰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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