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訴 社會福利署

Case No.CACV 154/201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2 Sep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CACV15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0年第154號

(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0年第7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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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L
被告人 社會福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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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訟費陳述書日期: 2011年7月14日
判決日期: 2011年9月12日

訟費評估判決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本庭在2011年7月11日頒下判案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及頒令她支付被告人有關上訴的訟費,數額循簡易程序予以評估。

2.根據本庭在判案書第26段所作的指示,被告人在2011年7月14日提交了訟費陳述書,但原告人沒有按本庭的指示,在隨後的14天內向法院和被告人送達她對訟費陳述書的評論。

3.被告人要求獲付的訟費總數是64,838元。原告人的上訴文件,大部份與在原訟法庭聆訊時的文件一樣,她的上訴論點亦與在林法官席前所作的論點相若。本庭認為在此情況下,按照「訴訟各方對評」的評估基準,被告人在通訊(C項)、審閱原告人文件(D2項)和籌備聆訊(D4項)方面的收費應予以下調。本庭認為適當的訟費數額是40,000 元。


4.本庭因此頒令原告人須向被告人支付的訟費是40,000元。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由律政司馮秀娟政府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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