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春民 訴 陳潔儀
Case No.DCCJ 1100/201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Sep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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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110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10年第1100號 ------------
------------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周兆熊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1年9月14日 判決書日期:2011年9月14日 判決書 1.這是原告人的申請,他要求本庭以簡易的方式對是次剔除原告人申索書申請的訟費作出評估。被告人由馬沛東先生代表,他要求本庭對原告人的申請不判給訟費,或只判給$1的訟費。他用了頗長的時間指出被告人要提出是次申請的理由。他提出原訟庭Probate Action No.7 of 2010一案作為他的陳詞的法理根據,但該宗裁決不是與訟費的判給和款額有關。在該案,原告人要求的是高等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簡易程序)得直判決的申請,因此該案對本庭沒有價值。 2.在2011年7月29日的判決,本庭裁決,原告的申索清楚具有訴訟的因由,被告人未能提出不爭議的事實,證明原告人濫用司法程序,而他進行的是纏訟或瑣屑無聊的訴訟程序。既然原告人提出的申索從證據及法理的角度來看是恰當的,則剔除的申請不能成立。被告人為何要提出剔除申請不能成為不給予訟費或只給予1元象徵式訟費的理由。 3.原告人呈交有關在本案剔除申請的費用款額和有關為本案用去的時間給本庭參考,作為判決的根據。本庭採納該些數據和款額。本庭裁決被告人需支付予原告人$45,129.33作為是次剔除申請的訟費。 (法官與雙方討論有關訟費申請事宜) 4.就本日的訟費,本庭裁決,被告人需支付予原告人$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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