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奕城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381/2011。
Case No.DCCC 387/201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31 Aug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387/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3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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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郭奕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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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小民
日期: 2011年8月31日
出席人士: Mr SUEN Kam-hee,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Jackson POON,由佘英輝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2] 使用欠妥的車輛(Using a defective vehi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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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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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郭奕城,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控罪,但承認使用欠妥車輛的一項控罪。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人危險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

2.與判刑關案情可節錄如下:

『案發於2010年10月5日下午6時27分左右,被告人駕駛一輛載有乘客的公共小巴在西營盤東邊街向南行駛, 在到達皇后大道西的交界處,他向右轉入皇后大道西,而當時管制其行車線的交通燈是綠色。當時一位56歲死者盧燕如正在橫過皇后大道西,而當時管制行人過路處的交通燈是紅人。當死者將近行到行人路時,就被小巴中間靠左邊車頭位置撞及,跌下及昏迷。傷者被送往醫院,但當天晚上證實死亡。』

3.驗車下, 發現該小巴有兩個問題. (一)-司機座位的安全帶破損;(二)- 乘客車廂內裝有額外的引擎冷卻劑容器。死者驗屍報告顯示其傷勢有多處頭顱骨骨拆,中樞神經系統中有擴散性蛛網膜下腔出血,及右邊硬膜下血腫,和左鎖骨骨折,及第一至第五條肋骨骨折,致死原因為頭顱骨骨折,傷及腦部。而根據專家意見,若被告人看見這位死者出現時已經採取一些行動,例如緊急剎掣,是可以避免這次意外的發生。

4.被告人現年36歲,已婚,育有一名歲半兒子。93年他獲取駕駛執照,當小巴司機已有十年時間。被告人過往無刑事紀錄,但交通紀錄方面曾有不小心駕駛,超速等情況,亦曾被吊銷駕駛執照,為期三個月。往後亦有一些不遵守交通燈號、越過雙白線或交通標誌等交通違例事故。

5.求情時,律師主要指出在事件中,被告人的車速並不快,沒有超速情況,亦沒有衝燈情況。審訊期間,被告人對案情沒有提出太多爭議,即並非將一些事情顛倒事實來反駁。他太太呈上一封求情信,信中指被告人一直努力照顧家庭,是家中的經濟支柱,很多事都是親力親為,為太太,為兒子而做,對兒子亦受護有加,是一位好丈夫,一位負責任的父親。

6.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這一類罪行由於個別案情可有很多變化,因此上訴庭並未就這類罪行作出判刑指引。但在曾浩邦一案和及後黃順昌一案,上訴庭就這類罪行給予一些意見,讓下級法院在判刑時有所依據。曾浩邦一案,該案是律政司就判刑提出上訴,曾先生在公路上駕駛一部中型貨車,沿左線行駛。當時因為太累,而曾經閉目兩秒,而發生交通意外,撞及前面車輛. 原來中間還有一輛電單車,因而導致電單車司機死亡。原審法官以1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扣減認罪和其他求情因素後判監8個月。律政司不滿有關判刑提出上訴,上訴庭批准上訴, 認為以該案案情而言,判刑應為兩年。黃順昌一案CACC 452/2009, 該案上訴人駕駛一部貨櫃車,在一轉彎位時超速,超速情況並不嚴重,但由於轉彎時超速,令致貨櫃車翻側,貨櫃飛脫到對面行車線,剛巧對面有一部貨櫃車駛至,被貨櫃撞及,導致對方司機死亡。審訊之後被判處4年監禁和停牌5年。上訴庭最終批准減刑由4年減為3年,但停牌則維持不變。

7.在有關的判詞中,上訴庭談及處理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行的判刑是極具難度,原因法庭要處罰的人並非一般罪犯,而是通常守法的駕駛者。該些駕駛者一般而言根本不會干犯罪行,但卻因為不當駕駛導致他人死亡而要身陷囹圄。法庭不能忽視雖然該些駕駛者並非故意造成他人傷亡,他們不負責任的駕駛方式卻導致極為嚴重的後果,包括令無辜者死亡及其家人因仍要面對極度困苦。上訴庭指出,在大部分危險駕駛案件中,犯事者明知其駕駛方式是危險,故理應受罰。當危險駕駛導致有人死亡時,不言而喻死者家人必會面對極度困苦,法庭有需要發出訊息危險駕駛行為會導致極為嚴峻的後果, 亦要緊記判刑需具阻嚇,原因是車輛是可以令人喪命或傷殘的兇器。雖然處理個別案件時可以列出加重罪責或減刑因素,但法庭必須考慮全面情況及犯罪者的總體罪責,在評估某罪行之嚴重性時,罪責通常是首要的因素。當有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或乘客的自私行為或魯莽行為出現時,較重的判刑是合理的。不能忽視的因素是有人因為一些可避免及應避免的行為或失誤而無辜喪命。危險駕駛必然牽涉冒險成份,而法庭亦不會寬待一些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危的駕駛人士。

8.就本案而言,本席裁定被告人當日駕駛小巴,當他從東邊街右轉入皇后大道西時,其實已經看見該女死者途人。而以他當時要行的路線,和他所看見女死者要行的路線,很明顯他們有很大相遇的機會,被告人沒有採取任何行動避免他們兩者走在一起。根據法庭所裁定的事實,被告人以當時車速這樣行駛,絕對是可以緊急將車在短距離內剎停而避免碰撞; 他亦可扭軚避免這種情況出現. 毫無疑問,證供顯示被告人沒有做任何這些事情,他的心態根本沒有想過要這樣做。他按綠燈行車,車速又不高,並不代表他並不危險,因為法庭裁定的情況是他甘願去冒一個險,而不做任何事去避免,最終意外發生了。

9.該女途人沒有按照燈號過馬路是不對,但以當時情況而論,她看見被告人的時候並非完全沒有做任何動作,她有加速腳步,希望避免碰撞。而相反, 被告人一方卻完全沒有做任何動作,在踫撞之後才將車停下來。

10.被告人當了小巴司機已有十年,一個職業駕駛者,每天在道路上不斷接載乘客,有相當經驗,本席相信他也了解到,當他轉入皇后大道西時,雖然管制其方的交通燈號是綠色,他可以駛過,但作為有經驗的職業司機,也應知道香港人頗為普遍不依從交通燈號過馬路,紅燈也照樣橫過,很多人都會這樣做,不依紅燈停下,等候綠燈時才過馬路。這種情況並不能說是突如其來,而被告人在事件中,絕對可以避免這碰撞出現,而他完全沒有做任何事,這樣的駕駛態度完全不要得。

11.其實, 上訴庭也清楚指出,當駕駛態度不好時,車子隨時可以成為殺人武器. 駕駛者的心態至為重要,當司機開工時候坐上車子,想一想車子可成為殺人武器,想一想如果有人因為你的駕駛不好而導致死亡,人家會有所缺損,甚至乎可能支離破碎。在我們的制度下, 很少會去找出究竟意外對死者家庭造成的傷害有多大。

12.這位56歲女士會否需要照顧一班小朋友呢?她的先生要出外工作?現在她離開了一班小朋友又怎樣呢?這些本席不清楚, 但並不難想像,始終一個家庭缺損了一個人,對家庭一定造成某程度上的影響。回頭想一想,正如被告人太太寫給法庭的信一樣,當然本席不希望事情發生在被告人身上,但若他太太是受害者又怎算呢?被告人要外出工作, 他們的一歲小朋友又有誰照顧呢?其實作為駕駛者只需想一想,易地而處想一想,多一點想及其他人,在香港很多交通意外都可以避免。被告人在事件中的做法是極為自私,他只想著自己,綠燈自己就行,看見人都不停下,要別人讓而自己就不需要讓。

13.本席認為他的駕駛態度極之不要得,亦是差劣。他甘願冒這個險,而這個險是非常之危險,是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人身安全。本案案情相比曾浩邦一案嚴重得多, 不過本席考慮到他有十八年駕駛經驗,雖然過往有一些不依照交通燈號,或者過雙白線的情況, 但他的交通紀錄並不算太差,只有一次不小心駕駛,一次不太嚴重的超速。考慮過所有求情因素,包括無刑事紀錄,就第一項控罪判處被告人監禁3年。

14.另外, 本席找不到有何理由不吊銷其駕駛執照。新法例訂明若法庭判處司機停牌和監禁時,停牌令須由監禁完結後起計算,但有關法例是在2010年12月17日才生效,而本案發生在條例生效之前,即10月5日,因此有關條例並不適用於本案。

15.考慮過後, 本席吊銷其駕駛執照為期5年; 另外根據有關法例,法庭須考慮被告人以自付形式參與駕駛改善課程。法庭頒令他參與駕駛改善課程,而這課程須於停牌完結前三個月內進行。至於第二項控罪則罰款450元。

  沈小民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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