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龔偉傑

Case No.HCMA 110/2011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30 Sep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11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11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0年第419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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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龔偉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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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11年8月4日

裁決日期: 2011年9月3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危險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上訴人被罰款HK$3,000,3 個月內參加駕駛改進課程及取消駕駛資格為期9個月。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在案發時,控方第一證人在零晨大約3時45分發燒,她由堅道東行線過馬路到西行線等候的士往瑪麗醫院。10多分鐘後,她看見東行線一輛的士在交通燈白界線前靠左停下。因西行線沒有的士,她便決定行過馬路,並非沿行人過路區。當控方第一證人踏出西行線時,上訴人的車剛沿東行線駛至,並停在控方第一證人想搭的士後方。當控方第一證人步至西行線約一半時 (即距離前車的右後門約1米時),上訴人的車「爬頭」,上訴人將車扭右軚直行駛過雙白線、三分一至一半車身進入了西行線,車速不快,而上訴人的右車身(約右前角至右前門之間位置)撞到控方第一證人,她跌在西行線地上,上訴人的車繼續前行。而前車司機大叫「撞倒人」。在這時候,上訴人扭左並停在東行線。上訴人行近,指他會陪控方第一證人看醫生,並扶她登上他的車。上訴人跟前車司機說「他會處理」及著前車司機駛走。控方第一證人登上後車時,上訴人著其原來的乘客下車。控方第一證人向上訴人說她的眼鏡巳失去,上訴人對她說他會賠返給控方第一證人。

3.在瑪麗醫院內,上訴人為控方第一證人指案發時街燈光充足,她望前車及上訴人的車的視線沒有受阻。

4.控方第二證人是調查本案的警員。他確認上訴人的車沒有凹痕或損毀。

辯方案情

5.上訴人選擇作證,他指案發時他的車在東行線,他前方的車急停,他亦「急剎車」,停下後兩車距離約1至2個的士車位。上訴人的右方傳來一聲,他看見控方第一證人跌在他的車右方的馬路上。他車被控方第一證人撞倒的部份是右倒後鏡。上訴人下車,控方第一證人向他說她不舒服要去瑪麗醫院急症室。上訴人車上原來的乘客見狀下車,上訴人扶控方第一證人登上他的車,並載她到瑪麗醫院。在他車上,上訴人說控方第一證人指她的眼鏡不見了,要索償保險。

6.到達瑪麗醫院後,上訴人為控方第一證人繳付$100急症室費用。他說控方第一證人其後有歸還,上訴人指他報警,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是坐在距離他約15呎的等候位。

7.盤問時上訴人承認他在口供紙裡提及到,他見到傷者從對面行人路衝過他的方向,當時他剛收慢他的車,因他見到前面的士突然著晒剎車燈,而傷者是在他收慢車時撞落他的右面倒後鏡,他停定車後,就見到傷者跌在地上。

裁判法官的裁定

8.裁判法官分析了各證人口供及接納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而裁判法官亦正確地提醒自己控方第一證人所述的前車司機所說的話,他不會給任何比重。裁判法官考慮了上訴人的證供後,認為他的證供出現矛盾。裁判法官是在他的裁斷陳述書第21段 (i) 指出這些矛盾,最主要的是究竟傷者是在上訴人的車停定後撞向他的倒後鏡,仰或當上訴人收慢車時傷者撞向他的車。而且在上訴人供詞中他指他獨自報警,而傷者是離他當時15呎遠,但當辯方律師盤問傷者時,他向傷者指他們兩人一起報警。

9.最後,裁判法官認為雖然傷者過馬路時是犯了交通規則,但這不會減輕被控者的罪責。最後,裁判法官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刑罰

10.裁判法官考慮了適當的案例,本案的事實及上訴人過往有定額罰款紀錄後,判上訴人罰款$3,000、「停牌」9個月及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上訴

11.在上訴時,代表上訴人的鍾律師援引新證據的申請被本席拒絕,因本席認為上訴人想援引的新證據,即的士標準的尺寸及測量師提供的意見報告,本席收取後不會“成為任何判決上訴得直的理由”。

12.鍾律師亦申請傳召2名新添證人,即該名測量師及一名協助量度的人士作補充證供。本席亦同樣認為他們的證供是不會幫助上訴得直,而鍾律師亦無提供任何合理辯解為何他沒有在審訊時將該些證據及證供呈堂。鍾律師指他不知道證人在庭上的詳細證供,但本席認為他是當時代表上訴人的,若果他認為這證據是可幫助上訴人的辯護,他應向裁判法官申請押後以索取這類證據。本席因以上的原因否決了上訴人的申請。

13.鍾律師投訴審訊的程序對上訴人不公平,起因在審訊前裁判法官已有機會看了控方的案程簡報。本席不認為這會構成任何不公,因裁判法官當然知道這文件只不過是控方將會提供的控方案情簡報而不是本案的證供及證據,從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可見,他是完全沒有依賴這份簡報,而本席不見到鍾律師所指“先入為主”的情況。

14.鍾律師亦投訴控方將上訴人向警方提供的證人口供呈堂為證是錯誤的,正如戚大律師指控方是用了這證人供詞來指證上訴人曾經作出不一致的陳述,而非依賴書面供詞內容的真確性。

15.至於鍾律師投訴控方沒有傳召驗傷者的當值醫生作供,這是絕對正確的做法,因辯方沒有質疑傷者曾受傷,這是一宗交通案件不是傷人案件,因此,控方是毋須傳召醫生。

16.鍾律師投訴裁判法官在審訊時加入了 “格鬥場”,本席參閱過謄本認為這指控是不公平的,因裁判法官是有責任清楚了解該案件的事實,正如戚大律師所提及的CACC 190/2001案件中楊大法官在這上訴案例的第16段有以下的裁定:

“16. … 但很多時… 法官未必能在雙方律師對証人之主問,盤問及覆問過程中,獲得應有之資料,而令法官要向証人親自發問,以求對事件有更清晰的瞭解後才作出裁定。

17.    只要在詢問證人時,法官能採取不偏不倚之態度,不會令一名合情合理之旁觀者,在知情的情況下,覺得法官有偏幫一方之嫌,上述做法不但無可厚非,更是合理及必須的。…”

17.因此,本席亦認為這上訴理由是沒有說服力的。

18.最後,本席認為鍾律師其他的上訴理由是完全沒有說服力的,因此,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裁定,本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判刑上訴

19.本席參考裁判法官的判刑理由及相關的案例後認為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停牌9個月是明顯過重,因此,本席判刑罰上訴得直,而上訴人原先的9個月停牌的刑罰被撤銷,本席判上訴人罰款$3,000及3個月內參加駕駛改進課程及取消駕駛資格為期3個月。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戚雅琳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鍾方律師行鍾慶滔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