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山古鎮鎮同鄉會 訴 袁彩娟

Case No.DCCJ 5556/200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0 Sep 2011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J555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8年第55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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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香港中山古鎮鎮同鄉會
被告人 袁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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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11年9月20日

判決書日期:2011年9月20日

判決書

1.本席已經在2011年8月24日頒下本案的書面判詞。其後在2011年9月1日及9月6日,被告人提出兩項傳票申請,涉及一些被告人反申索的事宜。因為本席在書面判詞中沒有處理被告人的反申索,本席亦需要在今天的聆訊中處理有關的事宜。

2.在多日的正式審訊中,與訟雙方只是針對原告人的申索提供證據及陳詞,而他們完全忽略了有關反申索的事宜,故此本席亦同樣忽略在書面判詞中處理被告人的反申索。

3.在兩項傳票中,被告人企圖向法院提交一些新的證供支持她的反申索,她亦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損害賠償估計表」。可是本案已經正式審結,與訟雙方不可以向法院提交新的文件及證供,故此本席只可根據在正式審訊中所提交的文件及證據,決定被告人的反申索是否成立。再者,聆案官在2011年1月12日已經否決被告人提交「更新損害賠償估計表格」的申請,故此被告人亦不可以在今天的聆訊中,再次提交有關的文件。

4.在反申索陳述書中(審訊文件夾狀書部分第9至10頁),被告人提出五項反申索。第二及第五項反申索,均是關乎被告人因為處理本案而引致精神受壓的賠償問題。顯然,這並不是一項可訴訟的訴因,故此這兩項反申索不能成立。

5.關乎第一及第三項反申索,被告人向法庭指出,這些指控只是針對蔡兆先生。因為蔡兆先生越權處理這些事務,蔡兆先生應作出賠償。

6.這些反申索亦不能成功。首先,蔡兆先生並非本案的訴訟人,故此本席沒有權力處理有關的反申索。第二,被告人在正式審訊時沒有提出任何有關這些指控的證供,或支持這些反申索索償金額的證據。在此情況下,被告人沒有完成舉證的責任。無論如何,這些反申索都不能成立。

7.本席亦從原告人代表律師的信件中得知,原告人沒有反對被告人返回會所取回屬於她自己的財物。故此,本席亦不需要處理或跟進被告人這方面的要求。

8.第四項反申索只是其他反申索的總匯,沒有新的論點,故此第四項反申索亦不能成功。基於以上的分析,被告人五項反申索都不能成立,而本席在今天正式撤銷被告人的反申索。

9.雖然被告人在審訊中沒有律師代表,但她亦有責任清楚向法庭交代她的案情及反申索的理據。在審訊中,被告人完全沒有提及反申索及有關的證據,故此對於本席在書面判詞中沒有處理反申索的事宜,被告人亦需要負上某程度的責任。

(陸啟康)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

由陳兆松律師行Mr S.C. Chan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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